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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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7-15 21: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近日,我厅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省级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进行了修订,对费用管理和账务处理作出了规范,对省级机关出差人员如何交纳、按什么标准交纳、如何开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修订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费标准。《通知》对2015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陕机管发〔2015〕46号)第六条“来宾交费”规定的餐费和车费交费标准进行了修订,与财政部规定的交费标准保持一致,表述更加准确和规范。

  要求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其中,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二、收交凭证开具和账务处理更易操作。按照规范管理与简化操作并重的原则,通知要求,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为落实好财政部要求,在收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凭证出具、账务处理等方面保持一致,省财政厅对2015年印发的《关于公务接待中收取伙食费、交通费有关账务问题的通知》(陕财办行〔2015〕96号)进行了废止。

  三、细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通知要求,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同时,要求各市(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确保上下衔接、同步规范。

  此次出台的《通知》,既是对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细化,又对相关费用收交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是健全我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增强制度针对性、操作性、可行性的务实举措,将有效解决此前在相关费用收交处理方面存在的不明晰、不规范等问题。当前印发该《通知》,是我厅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整改措施的具体行动,将对省级机关落实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起到重要的规范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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