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文书系列】《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的写作应用与案外证据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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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书系列】《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的写作应⽤与案外证据排除 《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的写作应⽤与案外证据排除 ⽂ / 周波 前⾔:这篇⽂章由问题导向,成于 2008 年。在此之前,我在代理我局多起⾏政诉讼、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发现⼀个严重 的问题:那就是在⾏政诉讼中经常出现案外证据,给⾏政机关造成相当⼤的被动。在进⾏了⼤量的调查、研究,细致分 析了⽂书的法律理论基础、操作应⽤可⾏性后,我局率先使⽤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在实际执法⼯作运⽤中不断 总结、提⾼,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2011 年四川省执法局将其纳⼊《新增执法办案⽂书》, 2019 年,国家市场监督总局 印发的《市场监督管理⾏政处罚⽂书格式范本》正式将其作为了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书。为了使更多的执法 ⼈员能够了解《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作⽤,正确地写作与运⽤该⽂书,特将原⽂修改后发表于此共享、 共勉。 1 案外证据的问题: 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当事⼈不愿配合、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情况,办案机关只能按照所 能够取得的证据定案处理。但当事⼈不服⾏政处罚向法院提起⾏政诉讼时,当事⼈⼜向法院出⽰了证明有关案情的证 据,造成办案机关查办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的被动情形。这个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没有收集,⽽在⾏政诉讼中 由当事⼈提供出的证据,我们叫做 “ 案外证据 ” 。也就是在案卷之外的证据。 在诉讼中出现案外证据⼤体有⼆类情况: 第⼀、⾏政机关在⾏政执法程序中,未要求当事⼈提供证据,当事⼈在⾏政诉讼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从⼀起诉讼案例说起:办案单位在查办⼀起⽆照经营案件时,办案⼈员想当然的认为 “ 个⼈⽆照经营肯定没有账⽬ ” 。仅 以《现场笔录》记载了现场存货的数量、⾦额,⼜以《询问笔录》的形式记载了营业额,当事⼈承认没有办理营业执 照。按当时施⾏的《⽆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认定当事⼈经营规模较⼤,对当事⼈章 X 处以罚款 5 万元。在整个办案过程 中,办案⼈员没有要求当事⼈提供账册,也没有深究当事⼈承认的 “ 未办理营业执照 ” 的具体含义,办案机关就作出的处 罚决定。章 X 不服处罚提起⾏政诉讼。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章 X 与 A 公司的劳动合同; A 公司任命章 X 组建分公司并任 负责⼈的材料; A 公司盖章租⽤该⽆照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提交了章 X 经营期间的来往账⽬等等。这些证据⽴即改变 了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主体和认定的经营额的事实。公司设⽴分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处罚的主体是公司⽽不是章 X ,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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