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應該辦理限定繼承?債權人上門討債我可以不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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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應該辦理限定繼承?債權人上門討債我可以不理嗎?

2024-07-13 10: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國之民法規定,雖然修法後原則上皆採限定繼承,但於繼承發生後,還是須注意有關限定繼承的規定以及程序,若能了解限定繼承辦理的各個法律效果更好,以免因未辦理有缺漏,而無法主張限定繼承,進而遭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主張清償或索賠。本文整理了辦理限定繼承的相關重點,以及應注意事項。

立即線上諮詢 限定繼承是什麼意思?

照慣例咱法條先上,依我國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謂的限定繼承,依據主要是上開法條的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句,繼承人依上開第1項規定,應該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債務),但應負責之債務僅限於遺產數額範圍為限,超過的部分繼承人不對債權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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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只要跟債權人主張限定繼承,就可以對債權人置之不理了嗎?

錯!雖然民法於2016年修正,對於法定繼承全面改採「限定繼承」之方式,但為同時保障債權人權利,如果繼承人未依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法院實施清算程序,債權人還是可以向繼承人主張債權的,而且對於被繼承人應受清償而未清償之部分仍應負清償責任,若債權人有因之受損害,繼承人則須負賠償責任,且不以所得遺產為限,意思就是,如果遺產不足清償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金額,或造成債權人另受損害,繼承人就必須以自己之財產負責。所以為了避免後續麻煩,除非確定辦理拋棄繼承,否則第一步就是先去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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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如何辦理?

繼承人如果確定繼承要以限定繼承之方式,必須在知道有繼承發生後三個月內,持遺產清冊向法院申報。而申請遺產清冊是向國稅局申請,在申請時特別注意不能忽略下列定義的遺產,若漏未向法院申報,可能遭法院認定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的情況,進而喪失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1.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2.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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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6歲就可以預立遺囑,不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如果遺產分配引發糾紛,該怎麼辦?

如果遺產分配引發糾紛,可以考慮請求遺產繼承律師協助解決或進行調解,避免糾紛惡化。

繼承人能否放棄遺產?

繼承人可以通過放棄遺產的方式來解決繼承問題,但必須遵循相關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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