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温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相关政策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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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高温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相关政策问答
1、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2、高温津贴的执行时间:
根据我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实际情况,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3、河北省夏季高温津贴现行标准: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为1.5元。
温馨提示: (1)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
4、上夜班可否领取“高温津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
5、用人单位可否使用冷饮等冲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6、劳动者可否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因此,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对于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该命令。
同时,对强制劳动者在没有劳动保护条件的情况下工作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7、中暑受伤可否算工伤?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注:若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并依据诊断结果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秦皇岛人社 发布:2023-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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