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9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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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阻燃木材和阻燃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素材、阻燃处理设备、木材阻燃剂、阻燃处理、质量、质量检验、产品质量档案、贮存和运输、标识和包装、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阻燃木材及阻燃人造板的生产、贸易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4 原木检验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4822 锯材检验 GB/T 4897(所有部分) 刨花板 GB/T 5849 细木工板 GB 8624-2006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9846(所有部分)胶合板 GB/T 11718 中密度纤维板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黏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 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LY/T 1068 锯材窑干工艺规程 LY/T 1069 锯材气干工艺规程 SB/T 10383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 SB/T 10440 真空和(或)压力浸注(处理)用木材防腐设备机组 GA 159 水基型阻燃处理剂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材阻燃剂 fire retardant for wood 能赋予木材及人造板以难燃性能的化学物质。 3.2 阻燃木材 fire-retardant treated wood 经阻燃处理后,阻燃性能达到相应的阻燃等级要求的木材。 3.3 阻燃人造板 fire-retardant treated wood composite panel products 经阻燃处理后,阻燃性能达到相应的阻燃等级要求的以木材或其他木质纤维材料为原料生产的人造板的统称。典型品种如阻燃胶合板、阻燃中密度纤维板和阻燃刨花板等。 3.4 木材阻燃处理设备 fire-retardant treating equipment for wood 用于木材及人造板阻燃处理的成套设备。采用真空加压浸注法所用的木材阻燃处理设备主要包括压力浸注(处理)罐、真空系统、加压系统、配液系统、贮液系统、电控系统及木材运送系统等。 3.5 载药量 chemical loading/retention 单位体积木材所保持阻燃剂的干物质质量,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3)。 3.6 木材吸液量 liquid/chemical uptake 单位体积木材吸收阻燃剂处理液的质量,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3)。 3.7 素材 untreated lumber 未经阻燃处理的木材。 3.8 素板 untreated composite panel products 未经阻燃处理的人造板。 4 素材要求4.1 素材应按GB/T 144或GB/T 4822或供货合同对其进行质量检验。 4.2 对于难以浸注的木材,在符合相关使用或处理要求时可进行刻痕或打孔。 4.3 真空加压浸注处理前的木材含水率应控制在20%以下,若未达到要求,则应按LY/T 1068或LY/T1069的规定进行干燥。 4.4 当采用浸注处理法生产阻燃胶合板时,应使用I类胶合板。 5 阻燃处理设备木材阻燃处理设备的有关要求见SB/T 10440的有关规定。 6 木材阻燃剂6.1 应根据阻燃木材及阻燃人造板的性能要求选用木材阻燃剂,由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注明有效活性成分的含量。 6.2 木材阻燃剂应具有低吸湿性的特点,不危害环境。宜选择一剂多效的木材阻燃剂。 6.3 应根据木材阻燃剂吸收量及所需的阻燃剂载药量确定其配制浓度。 6.4 在使用木材阻燃剂处理液过程中,应对阻燃剂处理液的浓度及成分比例进行检测。当浓度及成分比例低于或高于规定要求时,应调整浓度及成分比例至规定要求范围内。 6.5 常用木材阻燃剂及其质量要求 6.5.1 磷酸脒基脲(GUP)硼酸(H3BO3)复合阻燃剂: a) 活性成分含量范围: GUP:67%~73%; H3BO3:27%~33%。 b) 阻燃剂溶液pH值范围:3.5~5.0。 c) 25℃,质量分数为10%的阻燃剂水溶液应无色澄清,硫酸盐和卤化物含量应小于0.1%。 d) 阻燃木材的吸湿增重率应不大于22%[测试条件:载药量100kg/m3,温度(27±2.5)℃,相对湿度92%,平衡时间72h,试件尺寸20mmx20mmx材料实际厚度]。 e) 抗白蚁有效使用剂量应不高于4%。 6.5.2 磷酸铵盐硼酸复合阻燃剂: a) 活性成分含量范围: P2O3:54%~61%; H3BO3:15%~21%; NH3:21%~27%。 b) 阻燃剂溶液pH值范围:6.0~7.4。 c)阻燃剂处理液中硫酸盐和卤化物含量应小于0.1%。 6.6 木材阻燃剂应分类单独存放,不可与其他物品混放。木材阻燃剂仓库应封闭上锁,建立进出库制度,落实防火、防水、防潮、通风等措施。 7 阻燃处理7.1 阻燃处理工艺 7.1.1 实木应采用刨光的规格材,并应根据木材渗透性、工厂条件和使用要求制定适当的阻燃处理工艺,宜采用真空加压浸注处理法(满细胞法);对于渗透性好、厚度较小的木材单板,也可以采用常压浸渍法。 7.1.2 胶合板、纤维板和刨花板等人造板材,宜采用原料木材单板、纤维、刨花及其他形态的木质纤维原料进行阻燃处理,然后进行胶合、压制成板的阻燃处理工艺。 7.1.3 采用防水胶粘剂生产的人造板,也可以采用类似实木阻燃处理的方法进行成品人造板的阻燃处理。 7.2 阻燃处理技术要求 7.2.1 生产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木材阻燃处理操作规程。 7.2.2 应根据素材材种及规格、含水率、阻燃剂的特点、阻燃处理设备以及目标产品阻燃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的工艺参数,用于具体指导阻燃处理作业,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7.2.3 阻燃木材及阻燃人造板应具有符合阻燃要求的阻燃剂载药量。 7.2.4 阻燃剂应均匀分布在阻燃木材、阻燃人造板中,或者透入阻燃木材、阻燃人造板的最小深度不低于5mm。 7.2.5 生产企业应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7.2.6 应按照木材或人造板阻燃处理工艺操作规程和具体的工艺参数进行阻燃木材或阻燃人造板的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标准原文: 下载地址:《GB/T 29407-2012 阻燃木材及阻燃人造板生产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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