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不知的国际融资租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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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的国际融资租赁案例

2024-07-10 06: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选定租赁设备和供货商

在国际融资租赁工作开始后,承租人首先须在初步协商的基础上选定供货商,并与供货商洽谈拟定设备的品种、规格、交货期和价格等事项,以使待购设备和供货商确定化;尽管在这一过程中,承租人通常也委托租赁公司协助选定设备和供货商,但在法律上,承租人可独立作出决定和选择。

(二)申请立项批准并委托租赁

根据我国的计划管理制度,承租人在与供货商与租赁公司初步协商的基础上,应向计划管理部门申报租赁设备项目建议书,取得立项批准,以保障其后融资租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政策,我国的承租人通常须通过中国的租赁公司(如中国银行下属的融资租赁机构或合资性的租赁公司)进行涉外融资租赁,而此类租赁公司依融资租赁项目的进行,最终往往成为租赁介绍人、出租权的转让人或者出租人。依此政策,承租人在取得立项批准后,通常须向中国的租赁公司提出申请,填写《租赁委托书》或《租赁申请书》,明确拟租赁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制造商、供货商等内容。租赁公与在对拟进行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了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后,将以书面签章方式接受委托。

(三)融资租赁结构的磋商与协议谈判

在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确定后,该出租人在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了现金流量分析和相关国家税收会计制度分析的基础上,通常须与承租人就计划中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结构磋商,以确定该融资租赁所采取的法律结构和资金结构;这一工作实际上是相关协议谈判的基础。

在国际融资租赁结构确定的基础上,相关当事人将就租赁设备购买协议和租赁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其中,租赁设备购买协议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出租人和供货商,而且包括承租人(收货人),承租人有权参与该谈判并商定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承租人至少在商定拟租赁设备的技术性条款和价格条款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协议的当事人虽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但同时也为供货商规定了义务,例如交货义务、技术服务义务及主从合同关系条款下规定的义务等。根据当事人商定的国际融资租赁结构,出租人和承租人还可能须参与其他相关协议的谈判。从国际融资的惯例来看,国际经济协议(特别是一揽子协议)的协商通常须先就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或商业条件达成意向,然后再就共同性条款达成一致。

(四)租赁协议与供应协议之签署

根据当事人确定的国际融资租赁之结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能须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法律文件,但其中最重要和最通常的是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国际惯例的作法,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无论签署顺序如何,两者均具有相关性和制约性,其中该供货协议为融资租赁协议的从合同,在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后,该供货协议原则上将不可变更。但在我国的“对外融资租赁协议”中,出租人往往排斥这一条款,甚至要求供货商与承租人就租赁设备的维修和技术服务另签署独立的协议。

在融资租赁的这一准备工作阶段,出租人和承租人还须完成我国法律要求的进口手续申报、用汇手续申请和外债登记程序。

(五)供货协议的履行

在国际融资租赁中,供货协议的履行是租赁协议履行的前提。依据协议,出租人有义务开立付款信用证、组织运输、购买运输保险、付款赎单等;而供货商有义务向承租人交货并提供安装与技术服务;承租人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承租设备进行验收,向出租人出具验收证书等。原则上,自承租人完成验收之日起,供货协议的履行即基本完毕,租赁协议则开始履行。

(六)租赁协议的履行

依据国际融资租赁协议,出租人在承租人验收设备后,应当向承租人发送租赁期起始的通知书,承租人则应支付首期租金,实践中称之为“起租”。在其后的租赁有效期内,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租赁使用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而承租人则有义务在出租人通知其缴纳租金后按约支付租金,并有义务按约使用该设备。在融资租赁协议期满后,承租人可按约将设备退还出租人,或者协议续展租期,或者按约留购。

国际融资租赁案例

航空租赁业务是中航租赁租赁业务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公司租赁资产规模40%的比重,也是中航租赁成立之初确立的战略性和使命性业务,通过国际主流机型的租赁服务,市场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和实现飞机经营性租赁业务,进而搭建国产民机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平台。

为响应我党“创先争优”活动的号召,中航租赁领导班子在年初提出将“创先争优”的思想融入到租赁业务的实务操作中,不仅要在业务量上要有所突破,争做行业先进,而且在租赁业务的结构和模式上要有所创新,不断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围绕公司这一业务开展的核心指导思想,中航租赁紧跟飞机租赁业务的创新步伐,快速拓展飞机租赁业务的新模式、新结构,业务人员穷策穷力,于年底完成公司首单单机(SPV)租赁业务,为某公务航空公司成功融资租赁一架湾流G550公务机。该架飞机于2012年1月16日正式交付,1月19日晚调机回国,落地天津机场。

特殊目的公司(SPV),又称特殊项目载体,可就单笔租赁合同设立一个独立的SPV公司,将单个项目项下单架或多架飞机作为租赁标的物,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不仅可以享受到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优惠和扶持政策,而且可以有效隔离风险,防范因单个项目的风险导致公司的正常运营受损。单机(SPV)租赁方式起源于爱尔兰和开曼群岛,爱尔兰通过较低的赋税水平和综合配套的金融服务,推进了航空租赁业的发展,致使爱尔兰从上世纪60年代落后的农业国一举成为世界排名第六的金融强国。在国际上,单机(SPV)融资租赁业务已成为行业的成熟租赁业务结构之一,航空承运企业通过SPV结构缓解一次性支付资金的压力,解决资金流动性的问题,享受税收方面的政策优惠,并降低企业的负债比率。

本项目的操作难点在于国内SPV公司注册地点的选择、项目结构的设计、业务所涉及的法律事宜及项目操作时间紧促等一系列问题,由于首次操作缺乏经验,该项目的操作历尽周折但最终圆满完成。

首先,中航租赁通过充分调研和对比国内各大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审慎选取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为首单单机(SPV)租赁业务的落户地点。东疆保税港区给予在保税港区设立的单机(SPV)租赁公司,在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均给予部分税收返还,同时在飞机购买、融资渠道等方面也给予不同程度的政策优惠,较上海外高桥和北京天竺保税区的优惠政策更为有效突出,正因其政策优势,目前东疆保税港区已经云集了工银租赁、民生租赁、长江租赁和渤海租赁等十几家大型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已完成52架飞机租赁业务,飞机租赁资产达30亿美元。

其次,多次与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会议,讨论并解决项目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一解决飞机引进批文与租赁结构不符、进口机电证的快速登记办理、飞机进关承诺函的出具等具体问题。由于这些实务操作中遇到的管理部门较多,部分问题为东疆保税港区未曾遇到的新问题,因此,为解决这些问题,公司抽调项目人员多次与相关管理部门协调,快速应变,按时保质圆满地完成了该单租赁业务。再次,该单创新业务中涉及较多的法律事宜,诸如飞机所有权益的事先转让、与飞机供应商达成账户共管协议及涉及的税种、担保等事项与常规租赁业务的区别,为此公司专门聘请了行业界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咨询、协助和审核处理相关的法律文件,确保本项目的所有操作和相关文件合乎法律规定、合乎政策规范和管理部门的要求。

本项目的操作对中航租赁日后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具有较好的示范和指导意义,为公司飞机租赁业务寻求到新的创新结构和解决途径,尤其是在以下方面具有相较于普通融资租赁业务的明显优势:

第一,帮助承租人解决一次性缴纳飞机税款的资金压力。我国针对小型飞机(空载重量25吨以下)进口征收关税为5%,增值税为17%,复合税率高达22.85%。如果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国外引进除关税、增值税外还包括6-10%的预提所得税(根据出租方所在地不同,税率不同)以及5%的营业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规定在其辖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飞机进口税金可按照每期支付的租金进行分期缴纳。

第二,保障出租人的融资本金不被挪用,控制项目融资风险。用保税区SPV公司作为出租主体,承租人需将与飞机供应商的飞机购买权益转让给SPV公司,由SPV公司向境外飞机供应商全额支付飞机价款,有利于租赁公司防范承租人挪用融资本金的风险,并有利于在飞机交付时即取得飞机的所有权。

第三,可享受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税收、政策优惠。东疆保税港区对在其辖区内设立的租赁公司,营业税和所得税可享受差额征税,并享受地方税收部分“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单机租赁可起到风险隔离的效果。单机(SPV)租赁模式可以起到有效的隔离风险,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每个项目公司只对应一笔租赁合同,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此单业务的成功操作,为中航租赁创建了操作飞机租赁业务的全新平台,不仅为公司实现了飞机租赁业务的新突破,同时也为公司批量操作成熟机型探索出了新模式和新途径,便于公司扬长避短,降低飞机融资成本,快速、集约式发展飞机租赁业务,也必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融资租赁业界的综合竞争实力,推动航运金融、离岸金融业务的创新探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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