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裁判要旨汇编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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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裁判要旨汇编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

2024-03-31 01: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条规定了同一房屋连续多次转移登记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在多次转移登记中,首次登记行为是基础,如果不审查首次登记行为,其他后续多次转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无法确定,因此,仅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与房屋登记均属于不动产登记,性质相同,故对同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多次转移登记的,应按上述规定中体现的立法精神,比照处理。即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一并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受理。但其如未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仅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因该后续转移登记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其权利义务现实变化,故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2.当事人因债权转让而获得债权及相应的国有土地抵押权的,其对抵押土地享有的权益为优先受偿权,即通过拍卖、变卖抵押土地的价款优先受偿,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故当其通过法院拍卖抵押土地等执行方式实现了优先受偿权,民事案件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其享有的土地抵押权的利益已实现,此时,其再对涉案土地主张权益已没有权利基础。如其以对涉案土地享有抵押权为由,要求撤销涉案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因此时其与涉案土地颁证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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