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起重事故报告:吊带断裂,人员掉落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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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起重事故报告:吊带断裂,人员掉落致死!

2023-10-09 03: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事故现场概况2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琼F08418汽车起重机车主李克勤按照事先与詹双华的约定,2023年1月5日8时,驾驶琼F08418汽车起重机到达事发现场后,即电话联系雇佣操作汽车起重机的从业人员许博权,许博权到达事故现场后,詹双华便开始组织彭晓林、彭凯利、李克勤、许博权和许治权等人开展安装门式起重机工作。大约10时左右,许博权到琼F08418汽车起重机车上拿了4条布吊带,其中两条可以吊8吨,另外两条可以吊5吨。接着詹双华和彭凯利、彭晓林将2根8吨的吊带绑在主梁一侧,2根5吨吊带绑在主梁另外一侧,4条绑带分四个点绑在4个不同的地方。四条布吊带绑好后,詹双华未按照安装门式起重机的规程,指挥彭凯利站在门式起重机主梁上右边的指定位置,准备下步焊接作业。然后,许博权操作琼F08418汽车起重机进行吊装门式起重机主梁作业,主梁约有35米长,随着吊装作业的开始,为了防止主梁吊起后摇摆,詹双华和彭晓林在主梁两侧拉住已经固定好的绳子,避免主梁摇摆。当吊装作业将主梁吊到距离地面高度约8米时,突然两条8吨的吊带先行断裂,紧接着两条5吨的吊带也断裂了,主梁和彭凯利一起坠落到地面,彭凯利倒在主梁右侧,其身体多处受伤,120医务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抢救无效,确认其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救援情况和善后工作情况

1.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海南963120急救中心于2023年1月5日10时12分接到报警,10时17分出诊,10时40分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对彭凯利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后,确认其无生命体征,11时3分医务人员离开现场。11时45分,东成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11时46分下达出警命令,到达现场后了解情况,立即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技术支队和法医接警情,13时16分到达事故现场,马上开展现场勘验。13时10分许,市应急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立刻指派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了解基本情况,与儋州市公安局法医、东成镇政府工作人员、东成派出所民警对事发地进行初步勘察和事故初查。

2.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东成镇和市应急管理局多次组织詹双华、李克勤等当事人与死者彭凯利家属进行协商,双方因理赔数额分歧较大,未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状况

(一)死亡1人

死者:彭凯利,男,36岁,湖北人,身份证号码:420117************,武汉市******。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汽车起重机操作员许博权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违反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3.0.18及3.0.21条以及徐工集团对该汽车起重机制定的《汽车、全地面起重机安全手册》1-5-3“十不吊”之规定,明知被吊物上面有人仍然进行吊装作业,吊带突然断裂,被吊物和人员高处坠落,造成彭凯利死亡,导致事故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詹双华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不能识别吊装作业安全风险,冒险作业;未取得安装特种设备的许可,违规组织无安装特种设备资质的人员进行安装作业,非法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活动;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 

2.车主李克勤,作为吊装业务的承接人,在作业现场存在作业人员违反安全吊装作业的安全隐患而未加强管理和及时制止,致使雇佣的汽车起重机操作员未能遵守安全规定,明知有安全隐患仍进行吊装作业。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詹双华非法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活动。

4.儋州市东成镇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詹双华非法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活动。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儋州市东成镇“1·5”起重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彭凯利,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且未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因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李克勤,琼F08418汽车起重机车主,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作业现场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儋州市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许博权,琼F08418汽车起重机操作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3.0.18及3.0.21条以及徐工集团对该汽车起重机制定的《汽车、全地面起重机安全手册》1-5-3“十不吊”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詹双华,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取得安装特种设备的许可,擅自违规组织无安装特种设备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安装特种设备门式起重机,非法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活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进行吊装作业活动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冒险组织作业,让彭凯利随门式起重机主梁一起调运至高空焊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违反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3.0.18及3.0.21条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儋州市东成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东成镇人民政府向儋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建议市安委会主要领导对东成镇镇委书记、镇长进行约谈;建议市安委办主要领导对东成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包点领导给予约谈并全市通报批评。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市安委办主要领导对其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给予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深刻吸取儋州市东成镇“1·5”起重伤害死亡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本着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促进我市特种设备行业安全发展,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市委办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以此事故教训,在全市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使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充分吸取到事故教训。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起重吊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坚持旁站监督,坚决制止纠正作业人员违章行为;扎实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定期进行事故警示、安全知识更新教育,按规定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升事故预防、控制能力;要制定危险性较大作业施工的专项施工方案,严把起重设备及操作人员的准入关,不具备安全条的人员坚决不用,从源头上保证起重吊装作业安全。

(二)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属地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加强对我市辖区内特种设备安装进行安全监管,做到安全监管关口前移,及时发现、制止、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遵法守法,做到信息共享,齐抓共管,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举一反三,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进行一次专项安全大检查,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特别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东成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举一反三,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杜绝无证经营,加强企业的安全监管,切实采取措施,摸清底数,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障安全投入,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儋州市东成镇“1·5”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3年2月28日

每一秒,都有人在忽视安全,

每一刻,都有不同的安全事故发生!

假如当时我戴了安全帽、

假如当时我切断了电源、

假如当时我没把电瓶带到家里充电、

假如当时我关闭了机器、

假如当时我没有盲目施救、

假如我当时没有不安全站位、

...

假如当时我真的把安全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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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必备的10部安全警示片

第一部:《高处坠落事故警示片》

第二部:《有限空间作业事故警示片》

第三部:《触电事故警示片》

第四部:《叉车事故警示片》

第五部:《机械伤害事故警示片》

第六部:《危险化学品事故警示片》

第七部:《粉尘爆炸事故警示片》

第八部:《金属冶炼事故警示片》

第九部:《深井铸造事故警示片》

第十部:《铝加工事故警示片》

个人作业“十不站”

1.严禁在运行吊物下、起重吊臂作业半径下站人。

2.严禁在设备运行、禁止区域或移动轨迹范围内站人。

3.严禁在高处临边、孔洞等区域无安全措施前提下站人。

4.严禁在易发生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内无安全措施与专人陪同前提下站人。

5.严禁在热态熔融(喷溅)区域、红钢运行(高温辐射)区域以及电离辐射区域附近站人。

6.严禁在拆卸阀门、管道、设备结构等情况下,处于压力、势能释放的正面区域站人。

7.严禁在移动设备或装置、吊装件或移动车辆站人。

8.严禁在无监护的立体交叉作业区域或动火作业区域下方站人。

9.严禁在高压电气柜或变电区域无安全措施前提下站人。

10.严禁在大型设备拆装、建筑爆破、环境不明、生产通道等区域未经许可站人。

叉车作业“十不铲”

1.移动及球形物体未固定 牢靠,不铲。

2.铲齿上升到极限,不铲。

3.物品埋在地上,不铲。

4.物品超重,超宽,不铲。

5.铲齿上站人,不铲。

6.料箱料架大小不一,不铲。

7.任何带电物体,不铲。

8.铲脚没有到位,不铲。

9.作业人员未离开铲车5米之外,不铲。

10.铲车上坐人 (教练车除外),不铲。

电焊气割“十不干”

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焊割。

2.雨天、露天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不焊割。

3.装过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容器,未进行彻底清洗、未进行可燃浓度检测,不焊割。

4.在容器内工作无12伏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不焊割。

5.设备内无断电,设备未卸压,不焊割。

6.作业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消除干净,不焊割。

7.焊体性质不清、火星飞向不明,不焊割。

8.设备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焊割。

9.锅炉、容器等设备内无专人监护、无防护措施,不焊割。

10.禁火区内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办理动火手续,不焊割。

起重作业“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光线隐暗看不清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10.吊物过重不吊。

电气安全“十不准”

1.无证电工不准安装电气设备。

2.任何人不准玩弄电气设备和开关。

3.不准使用绝缘损坏的电气设备。

4.不准利用电热设备和灯泡取暖。

5.任何人不准启动挂有警告牌和拔掉熔断器的电气设备。

6.不准用水冲洗和揩擦电气设备。

7.熔丝熔断时不准调换容量不符的熔丝。

8.不准在埋有电缆的地方未办任何手续打桩动土。

9.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在未脱离电源前不准接触触电者。

10.雷电时不准接触避雷器和避雷针。

登高作业“十不准”

1.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深度近视眼等疾病不准登高;

2.无人监护不准登高;

3.没有戴安全帽、系安全带、不扎紧裤管时不准登高作业;

4.作业现场有六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大雪、大雾不准登高。

5.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

6.梯子无防滑措施、未穿防滑鞋不准登高

7.不准攀爬井架、龙门架、脚手架,不能乘坐非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登高

8.携带笨重物件不准登高

9.高压线旁无遮拦不准登高

10.光线不足不准登高

施工现场的“十不准”

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现场。

2.酒后和带小孩不准进现场。

3.井架等垂直运输不准乘人。

4.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鞋上班。

5.模板又易腐材料不准作脚手板使用,作业时不准打闹。

6.电源开关不能一闸多用。未经训练的职工,不准操作机械。

7.无防护措施不准高空作业。

8.吊装设备未经检查(或试吊)不准吊装,下面不准站人。

9.木工场地和防火禁区不准吸烟。

10.施工现场备种材料应类堆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人身安全“十不准”

1.不准不设好防护就开始作业。

2.不准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设安全网、不穿防护服作业。

3.不准未搭好脚手架、未放稳梯凳就作业。

4.不准携带笨重工具和材料登高作业。

5.不准无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开挖基坑、沟槽。

6.不准使用安全装置不齐备的机械(电气)设备。

7.不准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8.不准扒车代步或走道心、枕木头。

9.不准在钢轨、枕木或车下坐卧、乘凉、休息、避雨和钻车。

10.不准不了望就穿越线路,坚持“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越股道。

电力作业“十不干 ”19字记忆法

“票在人在、两点、两范围、两安全、一杆、一高、一空间”

票在人在:无票的不干,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不在现场的不干;

两点:工作任务、危险点不清楚的不干,危险点控制措施未落实的不干;

两范围:超出作业范围未经审批的不干,未在接地保护范围内的不干;

两安全:现场安全措施布置不到位、安全工器具不合格的不干;

一杆:杆塔根部、基础和拉线不牢固的不干;

一高:高处作业防坠落措施不完善的不干;

一空间;有限空间内气体含量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干。

失去安全意识将会带来什么?

一次疏忽违章行为将所有安全措施成效归零!

天热偷个凉,不带安全帽

省事偷个快,超重不检查

简单偷个懒,不系安全带

······

你以为的“没事”,却是别人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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