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法定检验业务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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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法定检验业务办事指南 (适用于非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其法定检验包括监督检验、首次检验(以下简称“首检”)和定期检验。 一、适用范围 A.监督检验 1. 起重机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市特检院对起重机安装(包括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2. 实施起重机械安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各辖区局履行施工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携本指南规定的资料向市特检院申请监督检验。 B. 首检 1. 起重机首次检验,是指根据检规(TSG Q7015-2016)要求,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或以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如流动式起重机等,在使用单位自行检查的基础上,在投入使用前由市特检院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2. 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岸边抓斗卸船机)等不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应申请首检。 C. 定期检验 1. 起重机定期检验,是指在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市特检院对在用起重机定期进行的法定检验。 2.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3.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4.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检院申请定期检验。 二、申请资料 A.监督检验 1.《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 《深圳市电梯起重机械检验申请单》及附页:《申请检验设备一览表》(加盖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公章) 3. 产品技术文件(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1)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梯、液压系统原理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 3)设备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的说明文件; 4)整机、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受理书 5.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表 6. 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 7. 现场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 B. 首检 1.《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加盖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公章) 2. 《深圳市电梯起重机械检验申请单》及附页:《申请检验设备一览表》(加盖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公章) 3. 产品设计文件(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1)总图; 2)主要受力结构件图; 3)电气原理图; 4)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 5)使用说明书等。 4.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5. 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 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7.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 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还需提供: 8. 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 C. 定期检验 1. 《深圳市电梯起重机械检验申请单》及附页:《申请检验设备一览表》(加盖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安全承诺书》(未按规定于设备“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的应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3.公民法定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设备的使用单位是私人的,申报检验时应提供,并加按身份证本人手印) 4. 《关于提前安排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申请书》(安排的检验日期距离设备“下次检验日期”超过3个月) D.监督/首检/定期复检 1. 《深圳市电梯起重机械检验申请单》及附页:《申请检验设备一览表》(加盖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安装/大修改造公章) 2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监督检验)(返回检验机构联,按格式详实填写,加盖安装单位公章)/《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首检/定期检验)(返回检验机构联,按格式详实填写,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3.《整改情况报告》(要求使用管理单位、维保单位加盖公章) E.误工检验 《特种设备现场检验中止检验的记录》(第一联) 三、申请受理 1. 定期检验、定检复检可直接在我院官网进行网上申报,无需提供任何资料。 2. 现场申请 申请单位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我院业务大厅提出检验申请。窗口业务受理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则对申报设备作出检验安排,原则上计划检验日期安排在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监督检验)/ 8个工作日(定期检验)以内,或是双方约定的时间。之后业务受理员向申请单位开具《检验申请受理回执》及《缴款通知书》(免征企业除外)。如不符合要求,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补全资料后重新申请。 四、检验缴费 1. 免征企业 属于免征范围的企业,享受免征收检验检测及相关费用优惠。 2. 其他机构及个人 缴款单位可根据《缴款通知书》上的提示,采用到银行缴纳现金、转账 、扫二维码等方式进行缴费,或到我院缴款窗口刷卡缴费。在我院刷卡缴费的直接由我院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票据》)两联:缴款单位联和执收单位联;通过其他方式缴款的需到对应转入行的任一网点打印《非税收入票据》;通过扫二维码支付的,需缴款成功后次日下午到所选择的银行网点打印《非税收入票据》。 五、现场配合与检验 A. 配合准备 1. 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申请受理回执》上的计划检验日期做好配合准备工作,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并负责检验现场的安全管理。 2. 如无法按计划检验日期实施现场检验,申请单位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院提交《检验日期变更登记表》(监督检验加盖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定期检验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日期变更手续。 3. 因故取消检验申请,申请单位应按规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院提交《取消检验申请单》(监督检验加盖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定期检验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检验取消手续。 B. 现场检验 我院检验人员于检验当日到设备使用地点开展现场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并按检规的要求向受检单位分别开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或《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或《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 (定期检验)。 六、整改确认 申请单位应按照现场检验人员开具的通知书/意见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经使用单位和整改单位签章确认后,在连同《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返回检验机构联)一并报送我院相关检验部门确认。 七、报告领取 1. 检验报告在现场检验结束或整改确认后10个工作日(监督检验)/ 6个工作日(定期检验)内出具。 2. 免征企业凭《检验申请受理回执》或单位证明文件到我院业务大厅办理检验报告领取手续。 3. 其他机构或个人凭《缴款通知书》(执收单位联)和《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联)到我院业务大厅办理检验报告领取手续。 八、不合格处理 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施工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现场检验人员开具的通知书/意见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按要求填写《整改情况报告》,并连同通知书/意见书及时向我院申请复检。 九、遗失处理 1. 遗失《检验申请受理回执》的,通过网上申报的可登陆我院官网“网上申报”页面自行补打;通过现场申报的应出具相应的遗失证明(监督检验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定期检验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补打或领取报告。 2. 遗失《缴款通知书》的,可通过网上申报的可登陆我院官网“网上申报”页面自行补打;或凭同一工作编号的《检验申请受理回执》或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的相关单据,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补办。
3. 遗失检验报告的,可在我院官网“表格下载”区域下载《检验报告/合格标志补办申请单》,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补办程序。 本院网站: www.sise.org.cn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7:00 联系方式:
*罗湖红岗本部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 业务申报受理:25928886、82400902、82415222 检验报告发放:25925208、82400161 业务申报咨询:25926248 传真:82415333 *宝安洪浪分部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洪浪南路1号 业务申报受理:29612885、29612891 、29612860 检验报告发放:27880150、29612472 业务申报咨询:27590410 传真:27872826 *盐田梅沙分部(安全阀、工业锅炉水质) 办公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小梅沙盐梅路26号 业务申报受理、检验报告发放:28079814 传真:28079446 *深汕合作区 办公地址: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 业务申报受理:22091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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