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监管“长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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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监管“长牙齿”

2024-07-10 22: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沧浪时评 要让监管“长牙齿”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12-19 08:41

□李庚南

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理行为,追求有效性是本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也因此成为金融监管者面对的常答常新的命题。在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进程中,提升监管有效性,显然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这对金融监管总局而言,既是期望,也是新监管格局下面临的新挑战。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在日前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明确表示将紧紧围绕强监管严监管,坚决做到“长牙带刺”,持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他用“长牙带刺”四个字,非常形象地向社会传递了监管部门将着力提升监管有效性的决心和路径。

何谓“长牙带刺”?一般理解是监管要“狠”,要加大监管处罚的力度和震慑力,但这显然不是它的全部内涵。我们应围绕提升监管有效性这一关键词来诠释其丰富内涵。换言之,“长牙带刺”就是要以更强有力的举措消除不利于提升监管有效性的因素,让监管者强担当,让被监管者“长记性”。所谓监管有效性,就是监管目标、监管规制由监管者传递到被监管者并形成正反馈,这一整个过程的快捷、通畅程度,以及所取得的监管收益与相应付出的监管成本之间的对比结果。影响监管有效性的因素,既包括被监管者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及行为动机,也包括监管者执法的力度;既包括监管者自身的能力,也涉及监管规制本身的有效性,以及监管的协同性等。但监管者,显然是决定监管有效性的主体。监管的有效性关键取决于监管是否“长牙齿”及“牙齿硬不硬”。

要让监管制度“长牙齿”,切实增强监管制度自身的有效性

从制度层面看,金融监管规制本身的有效性或制度弹性是影响监管有效性的内在因素。如果所制定的金融规制不科学、不合理、不完善或存在疏漏之处,那要么执行落地打折扣,要么容易被监管者滥用,要么让被监管者“有机可乘”“有空可钻”。因此,有效监管的前提应该是让制度“长牙齿”,把握监管制度的时度效,这体现为监管的全覆盖、公平性、可执行性。

首先,要实施全方位监管。监管全覆盖既是监管追求的效果之一,也是有效监管的方式之一。对于每一种金融活动,都应有相应的监管制度去规范、去约束,不留监管盲区,消除监管死角。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加快监管制度创新,及时补齐制度短板,缩短监管政策出台的时滞,跟上金融机构创新的步伐。因此,需要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等“五大监管”,形成立体式、交互式的监管体系。

其次,把握监管的时度效。监管规制的合理性、有效性是监管执行力的保障,同时也是塑造监管权威的基础。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无疑都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因此,要按照“先立后破”导向,遵循金融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要求,把握好监管的度和边界,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把握好时度效,充分考虑机构和市场的承受能力,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工作,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尤其需要加强不同部门之间政策的协同,形成监管合力。

最后,要增强监管的前瞻性。在监管实践中,监管空白和盲区的存在,实质上是监管滞后于金融发展与创新的外在表现。其中既有金融活动和业务发展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因素,包括传统金融业态之间边界的模糊性以及金融科技发展导致的金融与非金融边界的模糊性;也有监管制度、体制、模式及能力方面的滞后性。因此,在监管规制设计方面应增强前瞻性。一方面,对金融业发展特别是新业态的发展要密切跟踪,研判其发展态势,及时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制,最大可能降低金融风险事件造成的社会成本和监管成本。另一方面,对拟出台的制度要充分论证和评估其可能产生的正负效应,统筹监管制度实施的环境因素,防止因制度共振衍生的风险或放大风险。

要让监管行动“长牙齿”,切实提高依法监管的执行力

影响监管有效性最核心的因素无疑是被监管机构的制度执行力。客观地说,金融机构会不会违规、敢不敢违规,除了与机构自身审慎经营性和自律性相关外,关键还在于违规成本的高低。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和动机往往取决于违规成本与相应收益的权衡,其中既包括经营主体对违规可能被发现、被处罚的代价与绩效目标收益的权衡,也包括机构高管对自身风险与收益的权衡。

因此,应抓住利益驱动这一牛鼻子,让监管“长牙齿”,切实加大金融机构违规成本。通过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改变金融机构及其高管违规的风险收益权衡范式,达到使其不敢违规、不愿违规、不能违规的监管效果。这应该是提升监管有效性的有效路径。

加大金融机构违规成本,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双罚”机制,尤其要注重对高管违规行为的影响力。在制度设计层面,除了增强监管规制本身的科学合理性、可执行性外,也应与时俱进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做好法规政策的“立改废释”,及时扎紧制度的“铁篱笆”。另一方面,就是监管部门在监管行动中要“长牙齿”,严格依法监管。在监管实践中要拒绝“父爱主义”,严格执法,敢于亮剑,敢于碰硬。要坚持原则、一视同仁、公平公正。要聚焦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事”、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破坏市场秩序的“关键行为”,把板子真正打准、打痛。只有如此,才可能有效抑制金融机构的各种冒险行为、违规行为;唯有监管“长牙齿”,让违规者付出“痛”的代价,才会真正让金融机构“长记性”,才能增强监管的震慑力。

要让监管者“长牙齿”,切实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打铁必须自身硬”。金融监管者自身监管行为的规范性及监管能力无疑直接影响监管的有效性。监管者执法尺度的宽严伸缩度或弹性的大小,直接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处理不当甚至会助长金融违规行为的发生,滋生金融寻租的空间。因此,监管要“长牙齿”,首先要让监管者“长牙齿”。监管者既要有一副监管的“钢牙”,又要健牙净齿,防止出现蛀牙。

一方面,要提升监管者的监管能力。要坚持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和专业性导向,着力打造一支干净、担当、综合素质强的现代化监管队伍。同时,应与时俱进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使监管能力建设与金融创新相适应。应以此次人民银行县支行的整体划转为契机,强化县域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提升基层监管能力。

另一方面,加强对监管者自身行为规范,要坚持刀刃向内,强化“对监管的监管”。要真正推动监管履职问责落地,按照“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作为监管者,应不忘初心、恪尽职守、严格执法、不贪不腐、不偏不倚,努力增强监管中的自省意识和不断改良能力。唯有如此,才能杜绝监管人员的徇私舞弊。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特邀高级研究员)

分享: 编辑:杜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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