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滁河、水阳江、秦淮河、石臼湖水域禁捕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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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农规〔2021〕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具体工作要求,决定对滁河、水阳江、秦淮河、石臼湖水域实施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与国家关于长江干流的禁渔时间同步。 二、禁渔区:滁河、水阳江、秦淮河、石臼湖水域具体禁捕范围: (一)滁河 1.滁河段:苏皖界至长江(大河口) 2.驷马山河段:苏皖界至长江 3.马汊河段:滁河至长江 (二)水阳江 苏皖界水碧桥至苏皖界费家嘴 (三)秦淮河 1.秦淮河干流段:西北村至河定桥 2.外秦淮河段:河定桥至三汊河闸 3.秦淮新河段:河定桥至长江 (四)石臼湖 石臼湖南京市域范围。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渔业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捕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调整南京市境内石臼湖禁渔期的批复》(苏农复﹝2019﹞1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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