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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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15: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抚长高速公路人民大街出口

  改移工程项目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公共利益需要,朝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抚长高速公路人民大街出口改移工程项目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法律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建发〔2012〕16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长府办发[2013]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征收范围

  起点为自然村北侧,与现有抚长高速顺接,终点为长春南四环南侧,与亚泰大街延长线顺接。具体范围详见图纸。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情况详见征收实施部门调查登记结果。

  三、征收实施部门

  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资金

  由抚长高速公路人民大街出口改移工程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补偿。

  五、土地征收补偿

  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10]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价格为六类地区每平方米90元,七类地区每平方米75元(两费补偿六类地每平方米65元上浮25元,补偿价格为每平方米90元。七类地每平方米50元上浮25元,补偿价格为每平方米75元)。

  耕地指村民承包合同范围内土地。耕地上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4元。(耕地上农业经济作物及配套辅助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可以选择评估,由被征收人向所在村集体提出地上附着物评估申请,村集体认定符合条件后,出具用地情况说明,由评估机构对地上物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耕地上无地上物或者被征收人放弃地上物评估补偿交付净地的,给予每平方米81元净地奖励。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补偿的土地不享受青苗补偿与净地奖励。

  其他农用地指机动地、荒地、沟渠、道路、林地、水塘、宅基地等耕地以外所有集体土地。其他农用地奖励政策:1.宅基地居民点用地在发放两费补债的基础上给予村集体发放每平方米81元奖励;2.道路、林地等地上物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地上物进行评估补偿,在发放两费补偿的基础上给予村集体发放每平方米81元奖励。3.与村集体签订流传(承包)合同的其他农用地产生的地上物,直接对流转(承包)人进行补偿。在发放两费补偿基础上给予村集体发放每平方米81元奖励。

  耕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农用地补偿款发放到村集体,由村集体进行分配。净地奖励款由镇政府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

  六、房屋等附着物补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有效证照的范围

  集体土地使用证、私有房屋产权所有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审批表、建设用地缴费票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各种证照需到证照登记机关调取原始档案,对于无法调取原始档案,又不能认定为假证的,通过司法鉴定方式鉴别证照真伪,并将鉴定结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价含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和补助。

  1、房屋价值补偿、空内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标准:每户1000元。

  3.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4.补助计算方式: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照上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1.房屋安置基本原则和增扩面积政策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进行调换。自然上靠标准户型部分每平方米按上一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市场价格交纳回迁房购置款。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讯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后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市场价格交纳回迁房购置款。不选择分套安置的,对被征收房屋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2.回迁房源位置:宽平大桥开运家园。

  3.回迁户型:详见户型图。

  4.回迁分配原则: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的搬家交房日期时点确定选房先后顺序。(搬家交房时点精确到分,同一时间的抽签确定排序)

  5.搬迁补偿标准:每户1000元。

  6.过渡期限:24个月。

  7.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过渡期在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8.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四)房屋证照与实际不符的处理

  1.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

  2.同一处房屋的土地证与产权证证载面积不符的,以证裁标注大的为准。

  3.确属翻建的住宅房屋,按照实际面积进行补偿。(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其中证载面积部分参照有证照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政策执行,翻建部分面积参照无证照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4.证上图示及四邻与实地不符的,须经过现场核实并经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原发证机关查档认定后,再进行补偿。

  5.对于持有建设用地缴费票据、建设用地审批表等,按照审批或缴费面积认定有效面积,认定的住宅房屋有效面积最大不准超过120平方米。票据或审批表未明确住宅房屋面积的,按照实际房屋面积进行认定,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五)房屋买卖、转让未更名等问题的处理

  1.买卖或转让房屋,原证照未更名,但持有公证材料的,直接对公证材料中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2.对本村或外来人口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购买当地村民住房,签订交易协议,未办理更名手续或无法办理更名手续的,若原登记权利人不配合征收,可按照《房屋征收重大疑难问题联合会审第八次会议纪要》(长征收字〔2016〕2号)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实际占有人提交的证据和承诺及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材料先行对主张权利人给予补偿。其他特殊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或政策执行。

  3.房屋所有权人死亡而证照未更名的,由其继承人(或主张权利人)、村委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履行征收补偿手续。

  (六)唯一住房占用非宅基地的问题处理

  对唯一住房占用非宅基地的,按照认定住宅房屋下浮10%的比例予以评估补偿,并享受各项奖励政策。对其院落内其他附着物按照25万包院方式或进行评估予以补偿。

  (七)在认定房屋中被征收人无结婚证以及夫妻一方去世或离婚的问题处理

  1.对无结婚证、育有共同子女、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户口都在本村,在本村有唯一住房并长期居住,结婚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由本人和村委会共同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关系属实,按照符合已婚条件进行认定,其住宅房屋参照认定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实施征收补偿。

  2.对无结婚证、育有共同子女、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户口都在本村,在本村有唯一住房并长期居住。一方已故,现健在的一方居住在双方共同生活的住宅房屋内的,由本人和村委会共同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与死亡人曾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关系属实,并提供一方已死亡证明,同时提供家庭财产分配协议,按照符合已婚条件进行认定,其住宅房屋参照认定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实施征收补偿。

  3.对原配双方离婚后继续同居,但没有办理复婚手续,无法提供结婚证,被征收住宅房屋为夫妻双方离婚前共同居住唯一住房,现双方要求按照一处住宅进行认定补偿的,在双方补办复婚手续,并承诺该住宅房屋为夫妻双方唯一住房后,按照符合已婚条件进行认定,其住宅房屋参照认定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实施征收补偿。

  4.离婚后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村的,给予一处认定房屋;离婚后夫妻一方户籍不在本村的,按照符合已婚条件给予认定;夫妻离婚后,一方已结婚,另一方未结婚的,给予一处认定房屋。

  (八)关于被征收人将原有房屋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建房屋申请认定唯一住房的问题

  1.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且已经更名的,再建房屋申请认定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按照认定房屋的标准给予认定、享受其他奖励政策,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补偿。

  2.对于本村村民将有证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且产权证、土地证未更名,再建无证房屋要求认定唯一住房的,原则同意,须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买卖真实性,且双方均为唯一住房,双方出具承诺书后,对房屋实际买受人(主张权利人)按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对出售人现居住的唯一住房按认定房屋标准给予认定,评估价格下浮10%、享受其他奖励政策,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补偿。

  (九)关于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有产权证(能够查询到档案)、无土地证(或有土地证但土地证查询不到档案信息)的问题处理

  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查无档案证明,由村委会对其房屋建设年代、居住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由被征收人出具承诺书,说明其原因,并承诺其不存在产权证、土地证分离使用情况,若出现此情况,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经公示无异议后,以产权证作为补偿依据,按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

  (十)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补偿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2.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3.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4.虚假经营,骗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的,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地上附着物补偿

  对住宅房屋配套地上附属物进行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可选择对院落内附属房屋及其他生产、生活设备设施,按照每个院落2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不选择每个院落25万元的标准补偿的,可申请评估,按照建安成本结合成新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十二)迁坟补偿:每个死亡人补偿3000元。

  (十三)经认定为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物不予补偿。

  七、认定房屋安置标准

  (一)无证照住宅房屋的认定

  无证、照,但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认定。认定房屋面积最大不准超过120平方米。

  1.本村村民,已婚(结婚时间为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前),夫妻双方在集体土地上唯一住房。(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供证明)

  2.房屋建造合理,基本生活设施齐全,符合居住条件。(镇城建所进行认定)

  3.在本村公示七天无异议。

  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二)无证照住宅房屋的补偿

  1.无证照,经认定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按照该房屋有证标准下浮10%予以评估(下浮部分视为该房屋办理所有权证时应缴纳各种税费的总和),各项补助及奖励参照有证照房屋政策执行。

  2.无证照,经认定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每平方米按上一年度多层佳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扩面积方式参照有证照房屋执行。回迁房产权办理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各项补助及奖励参照有证照房屋政策执行。

  (三)一宅多户认定及补偿

  本村村民,已婚,无其他住房与父母(有照房屋或认定住宅房屋)同住在一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村委会提供证明,并在村屯公示七天无异议的,给予安置一套54平方米的回迁房。只能就近选择标准户型,认定面积每平方米按上一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超出认定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市场价格交纳回迁房购置款。回迁房产权办理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不享受各项补助及奖励。

  八、住宅房屋奖励

  1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有合法证照房屋及认定的住宅房屋奖励每平方米100元。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1万元。

  3.以社(屯)为单位发放整体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所在社(屯)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全部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该社(屯)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每户2万元。

  4.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的20%折合货币给予奖励,奖励价格由评估公司按被征收房屋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确定。

  5.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20%的面积奖励。奖励价格由评估公司按被征收房屋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确定。

  九、非住宅征收补偿

  (一)取得合法房屋和用地手续的非住宅

  1.土地补偿

  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对其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两费补偿及奖励发放到村集体,其他补偿发放给土地使用权人。

  2.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

  经土地房屋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土地证载范围内经规划部门批准改扩建并由房屋管理部门确认权属的房屋,依法对其进行补偿。

  经土地部门认定,在土地使用证载面积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照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设备设施、产品物资等(需要迁移)项目的补偿

  (1)征收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等,由评估公司按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率确定补偿价格。

  (2)征收后可恢复使用的设备,给予设备拆装费、运输费、物资、产成品、半成品运输费的补偿,补偿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迁移费用,按照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补偿。

  (4)畜禽等养殖业涉及的畜禽迁移费用,可给予补偿,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其取得合法证照房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在征收范围内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并设有正式生产经营场所。

  (2)按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

  (3)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际经营并按时纳税。

  5.土地证载范围内农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用于养殖业的鱼塘,只补偿挖掘鱼塘的建造成本,其他不予补偿)及其生产设施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但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的非住宅。

  1.与镇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或招商引资协议。

  2.流转村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

  3.具有一定证照或经营资质流转村民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非住宅。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土地补偿及奖励

  (1)流转村集体其他农用地的,其他农用地两费补偿及奖励发放给村集体。

  (2)村民承包地经村集体发包流转,用于集体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为集体创造收益的土地,按照其他农用地标准进行补偿,两费补偿及奖励发放给村集体,由村集体进行分配。

  (3)村民个人承包地未通过村集体流转给他人进行生产经营,未给村集体创造收益的,两费补偿发放给村集体,由村集体进行分配,不享受青苗补偿、净地奖励。

  2.在流转范围内的农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流转范围由村委会进行情况说明)。

  3.经认定,属于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及农业生产辅助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建安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

  4.设备设施、产品物资等项目的补偿参照取得合法房屋和用地手续的非住宅。

  (三)非住宅征收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未取得合法手续且非农业生产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2.超出证载或流转范围的地上物不予补偿和奖励(流转范围由村委会提供情况说明)。

  3.未取得合法房屋证照的非住宅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非住宅证、照及流转手续的认定

  1.征收部门对非住宅权利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规划审批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到证、照登记机关调取原始档案。对于无法提供原始档案,又不能认定为假证的,通过司法鉴定方式鉴别证照真伪,并公示七天无异议的,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2.非住宅流转村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由村委会对其流转手续进行核实,出具证明材料。

  (五)非住宅征收奖励

  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非住宅,未取得合法证照且不属于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及农业生产辅助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建安成本结合成新评估价格的50%予以奖励。

  (六)非住宅征收补偿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七)服务于民生的公益事业所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

  经镇政府认定,确实为方便群众就医、上学、办公等用于服务于民生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十、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通知为准。

  十一、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支付补偿款后7日内搬迁。逾期不搬者,取消提前搬迁奖励。

  十二、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相关规定,在依法履行评估、告知、送达等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

  未尽事宜参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长府办发〔2013〕14号)执行。特殊情况由实施征收工作的镇政府上报朝阳区政府,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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