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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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2024-07-09 2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有关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为精准资助提供基础性保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吉教联字〔2007〕33号)文件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且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复议和学校审核评定四位一体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等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 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管理、资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建立问责机制,确保认定工作真实有效。

第十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申请资助的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学校其本人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要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引导他们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纪行为,或发生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停发或追回其所受资助款。

第三章 困难等级、比例及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困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经济困难学生(甲档)(烈士子女、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任何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经济困难学生(乙档)(家庭在一年内获得的收入无法保障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三个档次。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30%。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孤残学生; 

(四)来自国务院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无力支付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六)家庭子女较多,且均在求学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七)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及使用行为,月均生活费低于长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三)购买或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

(四)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投资股票或基金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五)经常上网且沉迷于网络游戏者;

(六)经常有吸烟、酗酒行为者;

(七)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八)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及义务劳动者;

(九)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月均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条  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调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长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和日常消费行为,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长春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享有的权利;

(二)享有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履行的义务;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四)正确使用助学金,不出现高消费现象;

(五)端正学习态度,努力学习;

(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义务劳动;

(七)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应及时向学校汇报,主动辞去受助资格;

(八)按要求积极参加学校和捐助方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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