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教〔2017〕18号】东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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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教〔2017〕18号】东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3-12-28 10: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东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实施学分制管理,根据《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和《东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选课

第一条 依据我校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学分制培养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选择课程、课程规格、上课时间、授课教师。导师要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学习能力,恰当地决定每学期的修读学分数,均衡每学期的课业负担,避免出现过重或过轻的情况。

第二条 学生选课的依据是学分制培养计划。学生在选课前,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学分制专业培养计划,了解相关专业的学习内容、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要求、各门课程的先修后继关系、实践环节的安排等。同时,在教务处网站上查看下一学期开设课程及课程介绍和任课教师的基本情况。有先修后继关系的课程,一般应首先修读先修课程,特殊情况下,与导师商定后也可以同时修读。

(一)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必修课必须修读取得全部学分;选修课要修读取得各类别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数,各类别选修课学分均不能相互抵冲。

(二)“通识教育”中“文化素质类”课程要修读取得规定的学分数,且必须修读2个学分“艺术类”课程。

(三)“学科基础”选修课要修读取得规定的学分数,主要选修本专业的“学科基础”选修课程,扎实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学有余力也可以选修少量其他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包括必修和选修课),以拓宽知识结构。

(四)艺术特长生进校后,必须参加艺术教育中心组织的大学生艺术团日常训练和演出,获得“艺术训练与实践”学分。具体办法按照《“艺术训练与实践”课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新生进校第一学期按教务处安排的课表进行学习,只可对部分课程(英语类、计算机类和数学类等)进行选课。第二学期实行全面自主选课。

第四条 在入校后前两学年内,有选专业意愿的同学,如果拟选专业培养方案中的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等课程规格高于目前所学专业的课程规格,可选择修读拟选专业高规格课程,后续选专业成功,转入新专业学习,将无须重修,并依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课程的毕业审核。

第五条 每学期第14至16周,学生对下学期的学习课程进行网上选课,具体安排见教务处网站通知。选课期间,学生应随时关心自己的选课结果。

每学期第13周,教务处网站提供开设课程的名称、课程性质、上课时间、任课教师等内容。第14周进行第一次选课。第一次选课结束,排课选课中心按选课情况进行后台处理。如果某门课程的选修人数超过规定的容量,排课选课中心按专业优先原则,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入选名单。一般情况下,专业课程选修人数满20人开班(其他课程满30人开班)。如果某门课程无人选读或未达到开班规定人数,则取消。特殊情况下是否开班由学院审批。在规定的第一次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以调整选课方案。第16周第二次选课时,学生可根据自己第一次选课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受到退学警告学生的选课,必须在学院专人或教务处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第二次选课结束后学院需增开部分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允许学生增选。

第八条 学生在假期应上网关注课程考核成绩和补考安排,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应提前到校参加补考。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学生可根据上学期未通过课程的情况,再次进行本学期课程的补退选,补选重新修读课程或退选一部分已选课程。对不及格的课程,必修课必须重新修读,选修课可以重新修读该门课程或选修培养计划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课程。

第九条 学生无故不按时参加选课,作弃权处理。未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十条 每学期课程开课后6周内(不满8周的课程,在开课二分之一时间内),允许学生退课。

第十一条 为保障正常教学秩序,学生必须按照已选课表上课。如因自行修改上课时间、地点和更换任课教师而造成考核成绩无法录入,成绩按“0”分计。

学生选课流程如图所示: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信息由排课选课中心提前在网上发布,考前学生应在网上查询自己所选课程的考试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由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严格审批,学院必须在考试前将缓考学生名单送排课选课中心备案,缓考者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补考,按卷面成绩记载。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缺考课程成绩按“0”分计,注明“缺考”,不予补考。

第十三条 实践环节按培养计划规定的时间进行,学生必须事先完成该实践环节的先修课程,如未修读,则推迟进行。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或考查、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课程总结、实验报告、考勤等。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学生应及时上网关注课程考核成绩,若有疑义,尽快向所在学院的教务员反映,新学期开学3周后不再受理上学期成绩修改申请。

第十五条 严格审核考核资格。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或学院教务员应当汇总不具备课程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名单,在考场学生名单中注明。监考教师有权要求不具备课程考试或考查资格的学生离开考场。

第三章 选专业

第十六条 跨学院选专业

(一)普通学生选专业

符合《东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一)规定的普通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普通学生选专业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转交教务处。当专业申请人数小于等于计划数时,直接办理选专业手续;专业申请人数大于计划数时,转入学院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优选最适合就读该专业的学生,制定考核和录取办法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公示后实施,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录取,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入手续。

(二)特长学生选专业

入学后2年内,在拟转入专业的学科领域具有潜质或突出成绩(如在市级以上相关竞赛中获奖或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等)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递交特长学生选专业申请,由教务处安排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进行测试,测试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入手续。

(三)特殊情况学生选专业

入学后2年内,个别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递交特殊情况学生选专业申请,由教务处安排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七条 学院内选专业

学院制定院内选专业的具体办法,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院内选专业工作与跨学院选专业工作同步,学院内选专业工作结束后,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八条 选专业成功后,按新专业收费标准缴纳4年学费。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当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对选专业转入学生已修课程进行审核,对已修读通识教育中高规格课程(如数学类、物理类和计算机类)的同学,可免除补修同类课程。对于未选修转入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可根据学生已修相近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要求和课程内容的覆盖度、学分(学时)数进行评定,审核能否进行学分抵充。对不能抵充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当补修相应课程并达到专业要求。

第二十条 获准选专业的学生其当年奖学金评定保留在原专业中进行。

第四章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第二十一条 为全面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学生未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战略,以及社会对创新创业人才的需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将创新创业教育环节纳入各专业培养方案。在校学生必须获得2个创新创业教育学分方能毕业,创新创业教育学分不计绩点。获得创新创业学分的途径有:

(一)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验收结题;

(二)参加学科竞赛或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三)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科技论文;

(四)取得授权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

(五)通过国家公布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

(六)参加学院认可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修读创新创业类课程;

(八)自主创业;

(九)教务处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活动。

完成上述中的任一项,均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申请,通过审核者,即可获得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第五章 奖励学分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社会竞争力,突出“能力培养和个性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学生在学习能力和个性发展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可授予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包括学科素质类奖励学分和综合素质类奖励学分两种。

(一)学生在校期间在各级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或获发明、专利、发表论文及其他成果,经专家评定,由教务处授予学科素质类奖励学分,可抵充学科基础类选修课程学分,抵充后计入学分。获得学科素质类奖励学分的具体内容和项目如表1所示:

表1获得学科素质类奖励学分的具体内容和项目

项目

获奖等级或内容

学分

绩点数

备注

学科竞赛或创业竞赛

国家级

一等奖、金奖

4

4.0

提供获奖证书

二等奖、银奖

3

4.0

三等奖

2

4.0

国际比赛获奖一般情况下等同国家一等奖,其他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省市级

一等奖

3

4.0

提供获奖证书

二等奖

2

4.0

三等奖

1

4.0

校级

一等奖

1

4.0

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课外科技活动(含参加教师课题研究和职业资格考试)

专利

发明

4

4.0

提供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

2

4.0

职业资格考试

通过国家公布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

1

4.0

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科技论文

SCI-E、SSCI、EI   Compendex收录论文;SCI-E或SSCI源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期刊;CSCD、CSSCI收录或源刊

第一作者

3

4.0

论文发表以收到收录通知书或正式刊物为准

第二作者

2

4.0

第三作者及以下

1

4.0

非SCI-E、SSCI、EI Compendex收录外文论文

第一作者

2

4.0

第二作者及以下

1

4.0

发表在中文普通期刊(除“1”中所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期刊;CSCD、CSSCI收录论文或源刊)

第一作者

1

4.0

注:各类学科竞赛项目需经教务处进行级别认定后,方能列入上表。

(二)有特长才能,在社会实践或社团、社会活动表现突出者,成功创业者,可获得综合素质类奖励学分,经学生处、校团委、就业服务中心认可,由教务处授予综合素质类奖励学分,可抵充通识教育基础中文化素质类选修课学分,抵充后计入学分。获得综合素质类奖励学分具体内容和项目如表2所示:

表2获得综合素质类奖励学分的具体内容和项目

项目

获奖等级或内容

学分

绩点数

校园文化活动(包括演讲、辩论、音乐、舞蹈、文学、书法、戏曲等校园文化)

国家级

一等奖

3

4.0

二等奖

2

4.0

三等奖

1

4.0

省市级

一等奖

2

4.0

二等奖

1

4.0

三等奖

1

3.5

体育(比赛、竞赛)

国家级

前三名

3

4.0

四至六名

2

4.0

省市级

前三名

2

4.0

四至六名

1

4.0

社会活动

先进个人(社会工作优秀)

国家级

2

4.0

省市级

1

4.0

普通话水平测试

二级乙等及以上(80分及以上)

1

4.0

国家汉字水平测试

二级及以上

1

4.0

(三)成绩管理

学生获奖后,将获奖证书或主办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交到学院,由学院出具获得奖励学分的初步意见,经教务处审核确定后,反馈至学院录入成绩。一个学年中,学生本人参加多项比赛、竞赛所得奖励学分可以累加;同一次比赛、竞赛的成绩获得多次奖励,按得到的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同一件作品(成果)参加多项活动所获学分按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学生未经学校或学院同意,以个人名义参加比赛,申请奖励学分时需经学院认可并上报教务处审核。

奖励学分均按表中所列数值计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

凡需新增授予奖励学分的项目,由活动组织部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修读

第二十三条 在学分制管理下,实行主辅修制的培养模式,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性强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十四条 修读条件

(一)符合所修读辅修专业的招生要求;

(二)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其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须属不同学科门类。

第二十五条 修读方式

(一)选报本校单独开设若干辅修专业进行修读;

(二)选报松江大学园区和西南片高校协作组提供的跨校辅修专业进行修读。

第二十六条 本校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一)培养计划的制定和修读时间

单独开设的辅修培养计划由学院制订,教务处审核。培养计划原则上应包括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学分总数为60学分,在大二至大四的6个学期内开设完毕。修读时间原则上利用周一至周五的晚上和双休日进行。

(二)申请修读报名时间

申请修读报名时间为一年级第二学期第12周左右,学生在选报前应征求本人导师的意见。本校专业由教务处根据学生选报志愿和各专业报名情况,以及各专业的师资力量和条件设施情况及所辖各专业一年级在读学生人数,进行审核和择优录取,原则上满30人开班;选报外校专业经本校教务处审核后报送主办学校进行择优录取。

(三)注册和缴费

每学期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和缴纳学费。学费按学期所修学分进行收取。学生中途退出课程学习的,原则上不退回已交学费。

(四)课程修读和考核

1.学生按每学期公布的课表进行修读,学生必须参加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的各种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2.课程原则上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核,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如采用其他考试方式,教师须提前两周报教务处备案。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学生缺课超过课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规定时间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

3.不及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但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及格、擅自缺考者、缓考不及格者必须缴费重新修读。

4.违反考场纪律者、考试作弊者均按照东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辅修专业修读资格。

5.如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已修必修课程相同,且学分数小于等于主修课程学分,则可以凭成绩和学分办理免修手续。开具的证明需一式两份,由学生填写后首先报主修专业所属学院审核,再转辅修开设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免修课程本校学生学费免收,外校学生按跨校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实行。

第二十七条 取消辅修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取消辅修资格处理:

(一)每学期主修专业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四分之一者;

(二)未按规定进行注册和缴费手续者;

(三)学校规定的不能继续修读辅修专业,应予取消辅修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休学办理

学生在修读期间因健康状况、应征入伍、出国交流或其他必须暂时中断辅修的原因,可以提出休学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保留学籍,保留时间最长为两年。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并进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 证书发放

(一)凡在校学习期间取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辅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1.7(含)以上,与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门类,且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并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并取得辅修专业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者;辅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者;或未修满全部学分,但取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二学分者,都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对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二学分者,颁发《东华大学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条 跨校修读辅修专业的按跨校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实行。

第七章 交流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本科生教学质量,鼓励学生到其他高校进行短期(一学期或者一学年)交流学习。

第三十二条 选拔

(一)交流生选拔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纪记录;

3.身体健康;

4.学习成绩优良,语言应用能力符合外校的要求。

(二)交流生选拔流程

1.交流生的选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除合作院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流生原则上从本科二、三年级(以交流学习期间所属年级为准)学生中选拔。

3.学校每学年的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发布各交流项目的选拔通知,由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各相关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排序后,根据要求填写《交流生选拔名单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和国际合作处。

第三十三条 交流生赴外校学习手续办理流程

(一)交流生提交给外校的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打印,在读证明由教务处出具,成绩单和在读证明统一到学校档案馆加盖材料证明章。

(二)交流生在赴外校学习前,需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在教务系统在线填写《赴外校学习申请表》;同时,赴境外学习的交流生办理签证前需填写纸质版《东华大学公派出国(境)本科生任务申请表》,按照顺序报学院、学生处及教务处审批。

(三)学生在交流学习前须向学院咨询选课及学分抵充原则,并向学院提交在合作院校学习的《东华大学交流生选课计划表》,由学院批准备案,作为交流学习结束后进行学分认定的依据之一。在外校交流期间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必须符合我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要求,具体由学院认定。

(四)交流生赴外校学习前,需要注意退课事宜;赴外校学习1年的交流生应办理退宿手续;交流生赴外校学习前要告知辅导员及班干部,并留下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 交流学习的管理

(一)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合作院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合作院校的管理。

(二)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要关注本校的选退课事宜;交流生在学习期间要向辅导员及班干部汇报学习情况。

(三)交流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不能按时返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中途终止或提前完成交流学习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四)赴境外交流学习有可能不能如期完成我校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而延期毕业。申请者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总体发展规划认真考虑,慎重选择。

(五)由学校选拔的学生交流身份一经确定,需要和学院或者学校相关部门签订承诺书,无故不得退出。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而放弃名额者,1年内不能参加学校任何交流或派出项目。

(六)回校报到。交流生交流期满,须回校报到。如果交流结束时间正好在我校寒暑假期间,须在开学注册时到学院教务员处报到。

(七)学分认定。交流学生填写《东华大学交流项目学分互认申请表》,递交学院教务员,由学院进行学分认定。

第三十五条 交流生奖学金评定

交流生的奖学金由各学院根据项目情况将参评学生的成绩单及材料单列并统一报送学生处。

交流生管理流程如图所示:

第八章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期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满3年,在第八学期前取得学分制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提前毕业。准备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准备毕业前的第二学期向所在学院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纳入当年毕业生计划。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学期开学报到时,缴纳四年制本科学习的全部学费后,予以注册,学院安排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学业,最后学期结束前进行毕业审核,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第八学期初,取得学分少于学分制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10分及以上者,应停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选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学期末规定日期内向学院书面申请延期学习,随同下一年级学生学习并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八条 第八学期及以后各学期末,未取得学分制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向学院书面申请延长学习期,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未按时提出延长学习期申请者,按结业处理。申请延长学习期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时,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同时缴清历史欠款。延长学年的课程重新修读的学费在毕(结)业时按实计算。未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结业学生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每门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一次重新修读的机会。结业学生,应当在每学期选课期间查阅下学期开设课程,并于17周前将重新修读申请表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并到财务处交费,重新修读申请批准后于新学期开学时将结业学生重新修读申请表交任课教师,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重新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再次修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体本科生,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本科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体育班、足球班、中日合作班、上海国际时尚创意学院各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外,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若与国家相关法律规范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规范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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