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枫讲法硕】法理学第二章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长春名企有哪些企业名称 【刘枫讲法硕】法理学第二章

【刘枫讲法硕】法理学第二章

2024-06-27 20: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3)此外,法的普遍性是从整体上而言的,但就具体法律而言,会呈现出不同情况,有的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如宪法、民法、刑法),有些则是在部分地区或仅对特定主体生效(如地方性法规、军事法规)。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一)法的制定和认可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是从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并以国家名义制定或认可来说的,它还表明了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事实上,构成这一整体的各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是由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别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制定的法律通常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法律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温馨提示】法律认可的两种方式

1.明示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道德或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2.默示认可,即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法律效力。以这种方式存在的法律,往往是通行于一定地区或民族的习惯法,常见的是经国家认可的家法族规、村落规约(乡规民约)、行业(行会)规范等。

(二)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意义上看,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

【温馨提示】法与国家意志性

法具有国家意志性,但法并不等同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它可以表现为法律,也可以在政治(国家政策)、伦理等领域得以体现。因此反映国家意志的一些口号、声明、决定、照会等,其本身不能视为国家的法律。

(三)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一特征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法的权威性不仅表现为人们必须遵守或服从它,还表现为当它与道德、宗教、政策等发生冲突时,它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更大的权威性。

三、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温馨提示】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这一特征也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区别。有的社会规范,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虽然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上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有很大的区别。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以及人们的内心确信等来加以维持;宗教规范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精神约束的方式,依靠清规戒律、惩罚制度来保证教徒的遵守。唯有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国家强制性

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法律之所以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下面两个原因:一是法律不一定能始终为人们所自愿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人们遵行;二是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

(二)正当程序性

与此相关,法还具有程序性,主要是在近现代意义上讲的。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