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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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2024-01-16 17: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文件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

 

长民〔2019〕36号

 

 

关于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镇):

为应对老龄化发展趋势,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工作,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19〕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对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为照护1-6级且经济状况符合规定的6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人,以及90周岁以上的本区户籍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调整

(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

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960元;

2. 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68元;

3. 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

4. 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相关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896元;

2. 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40元。

(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相关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40元;

2. 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84元。

(四)区扩大政策

对不能享受长护险服务及未纳入上述(一)、(二)、(三)条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90周岁以上本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区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12元。

二、相关事项

1. 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社区托养服务和按照有关规定入住在养老机构的认知症照护单元,以及按《关于在本市市民社区

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中增设照护补助的通知》(沪医保规〔2018〕1号)规定已享受“照护补助”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上述标准执行。

2. 服务补贴带入养老机构的比例和未享受“照护补助”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执行。

3. 养老服务补贴需以非现金的补贴券(卡)等形式给老年人,用于购买养老服务。严禁将补贴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向老年人发放。

4. 2014年以前已经在社区居家养老中心登记备案纳入统一管理的自请保姆,按《关于实施长宁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操作细则》(长民发〔2014〕32号)文件执行。其后养老服务补贴不得用于抵扣老年人自请保姆的相关费用。

5. 对于2019年8月31日前已享受“区扩大政策”的老人,参照新的补贴标准执行,且仍可同时享受长护险政策。对9月1日起申请“区扩大政策”的新增老人,经评估符合长护险条件的,不再享受“区扩大政策”。

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19年9月6日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2019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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