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应收账款质押实务中两大常见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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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应收账款质押实务中两大常见问题探析

2024-06-12 23: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否定的案例

《兆远国际有限公司诉永隆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该案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的“质押财产信息”为如下概括描述:“花园公司将其在经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江苏省宜兴市[……]的“宜兴花园豪生大酒店”及[其他相关物业]的过程中,通过出售、出租及其他方式等经营行为而获得并享有的经营收入(……列举收入种类),及向物业的购买人、承租人、使用人等义务人要求付款的权利(包括与该物业有关的任何已实际产生或将要产生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质押予永隆银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6日作出的(2017)沪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

“质押权的成立,须以有明确具体的质押物为前提,应收账款质押系权利质押,须有明确具体、可得辨别或具备合理期待的相关债权作为标的物方能成立。本案中永隆银行与花园公司间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以及永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均未明确记载所称应收账款系依据永隆银行与何人间的何种具体法律关系而产生,仅笼统罗列花园公司经营物业过程中可能获得收入的各种情况,据该种合同约定和登记内容,无法确认相关权利确实存续或具有合理期待性,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应收账款质押因缺少明确具体的质押标的物而不能成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支行与上海企明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信实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2019)沪74民终56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应收账款质权是否有效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应满足质押标的物明确特定的前提条件。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质权合同约定内容予以明确,因此应收账款质权合同及出质登记需对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进行详细记载,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

涉案《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出质登记中将质押财产表述为已发生的应收账款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起未来5年经营期内的所有应收账款,这一描述过于笼统,在出质时,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与何种主体之间发生,基于何种法律关系等均无任何具体指向,也不能与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可以特定化的不动产收费权基础法律关系相类比,故本院无法据此认定涉案出质应收账款具体确定或具有合理可期待性。

关于企明公司、信实公司与各超市的框架合作协议、购销合同、发票、供货单等凭证,即便可以认定各方间存在应收账款,也无法将之与本案出质应收账款相对应匹配。上诉人主张对企明公司、信实公司对农工商公司、联家公司、欧尚公司、易初莲花公司的相关应收账款享有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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