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债”不用还钱?“背债”是否成立犯罪?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银行背债贷款有成功下款的吗是真的吗 “背债”不用还钱?“背债”是否成立犯罪?

“背债”不用还钱?“背债”是否成立犯罪?

2024-07-10 19: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当事人描述:

王先生为了做餐饮生意,向亲戚筹借了几百万,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他一贫如洗,如今债务也已全部逾期无法偿还。

王小生描述,他通过网上的中介了解到“背债”业务,并且加入了这行。“中介拿了他的征信照片、大数据查询结果,还有身份信息,给他包装上了房产和企业信息,他们(包装机构)还会给他交放款地的社保,公积金等,一直到贷款办下来,包吃包住,说王先生只要人去就行了。”但是在贷款发放后,王先生拿到的只能拿到小部分贷款金额,剩下部分则被中介拿走。

王先生将贷款到的金额偿还给部分亲戚后没多久,又陷入了困境,因为他不仅无法偿还贷款而成为黑户进了失信黑名单,还是要还清所有银行债务。

现在,王先生明白,“这个行业就是一个骗局,我现在一直在网上发帖,让那些想要入行的人看到我的经历之后远离诈骗。”

中介描述:

中介坦言:“做这个不是合法的,不需要签订合同,因为签了也是无效合同。”

中介又明确表示,背债人拿到钱后,只能开始漫长的“还钱路”,没钱还就会变成黑户和失信被执行人。“他身边来做中介的有不少以前就是做过背债,没有正经工作又要还钱,只能开始做中介。”

 

中介还宣称自己手上的资源和渠道非常广,全国各地需要背债的信息都能得到。中介描述:“我是亲戚带我入行的,中介只要运作两个模块,一个是操作渠道,就是包装客户下款;另一个是客源渠道,就是找客户。”

中介也说:“我手下还有十几个中介,他们很多是到西南地区去‘扫村’宣传背债,轻松获得百万,那些比较落后的地区很容易找到白户。”

背债事成之后能拿到50%,中介则能拿到5%~10%左右,甚至更多。中介描述:“每个地方的银行政策不一样,需要运作的时间也不一样,有些地区三个月能拿到300万到500万,但对客户的要求比较高,我们要挑选客户,负责客户在背债地的生活起居,他们贷款多了,我们提成也多。”

其中不少“中介”打着不用还款、无需还钱的旗号进行诈骗。也有不少年轻人被中介骗去做跑分业务,他们泄露自有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资金转移的渠道,不法分子还建立了专门的平台,通过“跑分”将赃款分流洗白,最后让非法资金流向境外。

背债行为法律分析:

背债行为的实质是想要贷款的人,不符合贷款的条件,然后找到第三方服务中介,由中介为这些“客户”包装,即伪造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社保交费记录,银行流水,营业执照等信息,使得“客户”的自身条件符合银行贷款的要求,然后银行工作人员审核后,再发放贷款。“客户”收到贷款后,再给中介好处费,或者是贷款先打给中介,中介再将不部分钱款打给“客户”。

根据以上这个过程,我们分析中介以及“客户”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刑法规定。

骗取贷款罪是指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介明知客户不符合银行贷款的条件,伪造相关的贷款资料帮助客户获得银行贷款,客户明知自身不符合贷款的条件,扔委托中介为其办理贷款,对中介伪造相关资料的事实是知情的,所以,中介和客户属于共犯。

如果中介和客户申请贷款根本不具有归还的想法,意图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成立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如下:(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如果中介和客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相关贷款材料,骗取银的贷款的。符合贷款诈骗罪中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银行工作人员,如果明知道对方不满足发放贷款的条件,仍然给对方发放贷款的,将成立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立案标准是:(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违反《商业银行法》等。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