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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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出炉

2024-01-08 06: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9月22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2023年度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出炉。据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开展了2023 年度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认定20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中,国有商业银行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9家,城市商业银行5家。值得关注,今年南京银行首次入选系统重要性银行,成为第五家入选的城市商业银行,也是江苏省内第二家入选的法人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

为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的要求,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了2023年度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认定20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其中国有商业银行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9家,城市商业银行5家。按系统重要性得分从低到高分为五组:第一组10家,包括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宁波银行、江苏银行、广发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第二组3家,包括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第三组3家,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第四组4家,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五组暂无银行进入。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的要求,共同做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工作,督促系统重要性银行按规定满足附加资本和附加杠杆率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和损失吸收能力,发挥好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合力,促进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不断夯实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将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

一、系统重要性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在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承担关键功能,其破产、倒闭可能给金融体系和经济活动造成严重损害的金融机构。

《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所称系统重要性是指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

二、国际背景

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规模大、复杂程度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强,一旦出现问题,会对金融体系造成损害并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负面影响,金融危机时,各国监管部门往往会采取特别救助措施,但实质是纳税人埋单。金融危机后,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问题被列入监管改革议程。

2010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强度和有效性》政策报告,从监管治理、监管方式和技术以及监管协调方面提出了强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32条建议。

2011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额外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并于2013年7月发布修订稿。同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初步评估方法》,2015年3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发布《非银行、非保险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方法》。

目前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对象主要集中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应的评估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指标法、一类是模型法。早在2009年,IMF、FSB和BIS围绕系统重要性的三大驱动因素:规模、关联度和可替代性设计了一套衡量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的指标。相对于模型法,指标法可以利用现有监管指标计算得出,并可以和定性判断相结合,缺点是基于静态市场,难以捕捉金融机构相互依存和关联状态的变化。

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理想的评估方法应该具有准确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重点推进了对全球金融体系具有关键影响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识别方法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指导各成员国建立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的评估框架。

三、国内背景

2018年1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附加监管和恢复处置的总体制度框架。考虑到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占有重要地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4家银行均已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制定了《评估办法》,为后续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实施附加监管要求奠定基础。

201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就《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评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27家银行的意见建议,多数意见和建议已合理采纳吸收。其中,鉴于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国内银行规模体量大、跨区域、跨行业的情况比较多,建议扩大系统重要性银行数量的意见被采纳。

四、评估指标

《评估办法》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评估流程和工作分工,从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个维度确立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指标体系。

表1: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指标及权重

相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指标,《评估方法》未设置全球活跃度一级指标,因而每个指标权重为25%。

表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指标及权重

五、评估流程

在具体评估时,分为五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参评银行范围。

若某银行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范围:

一是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根据上述定量指标测算,资产规模在万亿以上的商业银行就可能参与评估。

6家大型银行、3家开发性或政策性银行、12家股份行肯定参与评估,城商行中包括北京、上海、江苏、南京、宁波、杭州等城商行以及农商行中的重庆农商行预计会参与评估。

二是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第二步,资料收集。

将向参评银行发送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收集参评银行数据并开展评估。

银保监会每年根据本办法制作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数据填报说明包含各级指标及定义、模板较上年的变化等内容。参评银行于每年6月底之前填写并提交上一会计年度数据。银保监会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和数据补充修正后,与人民银行共享参评银行的监管报表、填报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步,形成初步名单。

计算各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

银保监会在完成数据收集后,计算参评银行系统重要性得分。除第三部分另行规定计算方法的情形外,每一参评银行某一具体指标的得分是其该指标数值除以所有参评银行该指标的总数值,然后用所得结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点计的该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与相应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该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

得分达到100分的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按系统重要性得分进行分组,实行差异化监管。各组分界值如下:

第一组:100分至299分。

第二组:300分至449分。

第三组:450分至749分。

第四组:750分至1399分。

第五组:1400分以上。

银保监会后续可根据实际年度数据测算结果,商人民银行并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批准后,对阈值和分组进行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

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监管判断,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作出调整。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根据其他定量或定性辅助信息,提出将系统重要性得分低于100分的参评银行加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监管判断建议,与初始名单一并提交金融委办公室。使用监管判断的门槛应较高,即只在个别情况下改变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

第五步,确定并公布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

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相应银行填报的数据和系统重要性得分、监管判断建议及依据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审议。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经金融委确定后,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

六、监管措施

荣登系统重要性银行未必就是好事,《评估办法》发布后,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

具体而言,拟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还将建立早期纠正机制,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降低复杂性和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升银行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FSB成员机构对G-SIBs实施以下要求:

一是更高的附加资本。自2012年11月更新之后,G-SIBs根据不同组别分配到不同的附加资本。

二是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G-SIBs必须满足TLAC标准,以及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中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TLAC标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逐步实施,适用于2015年清单中确定的仍被指定为G-SIBs的GSIBs。

三是可分解性。包括组范围的分解计划和定期的可分解性评估。每个G-SIB的可分解性也在高级别金融稳定委员会可分解性评估过程(RAP)中由公司危机管理小组的高级监管人员进行审查。

四是更高的监管预期:包括对风险管理职能、风险数据汇总能力、风险治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管预期。

在制定和实施附加监管要求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银行资本补充需求和服务实体经济等因素,合理安排出台时机。针对不同组别和类型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经营特点和系统性风险表现,分类施策,匹配差异化的附加监管实施方案,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确保政策影响中性,稳妥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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