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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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2024-07-15 14: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市区各受委托银行: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联合下发的《宁波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甬房公委〔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宁波市区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于发文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区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操作行为,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07〕5号)《宁波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甬房公委〔2011〕4号)和《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甬房金管〔2007〕4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是《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补充,适用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承办的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由下列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委托银行办理: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对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个贷),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符合管理中心现行贷款政策和条件的职工。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二)在商业银行已办理用所购自住住房作抵押,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商业个贷;

(三)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商业个贷尚未结清,且已办妥所购住房《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已付资金占总房款比例,首套住房达40%及以上,第二套住房达60%及以上;

(六)同意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产作为抵押;

(七)贷款房屋所在地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应符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意见》(甬房公办[2009]2号)规定的条件;

(八)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在借款人办理原商业个贷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内,管理中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1、贷款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规定退休年龄不到2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2、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应分别按各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最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4、房屋产权共有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贷款额度测算时,可合并计算。

(二)借款人办理商业个贷时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与现行最高限额不一致的,按照就低原则。

(三)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贷款系数,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

(四)商业个贷余额确定。以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商业个贷余额扣除一期应还商业个贷本金后,取万元整数,不足部分及归还商业个贷所需利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同时予以结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的,贷款资金不得超过贷款发放时商业个贷实际余额。

(五)还款能力测算。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共同还款人可以合并计算还款金额。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在规定的购买自住住房不超过20年、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规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以内,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不超过原商业个贷剩余的贷款期限(取年整数,下同)。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资料。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如实填写《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提供本人、配偶及房屋共有产权人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市户口簿(非本市户口另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与共有产权人不是同一户口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三)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离异的,另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四)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

(六)《同意房产抵押及连带还款保证的承诺书》;

(七)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记录的《个人信用报告》;

(八)住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宁波市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结果》证明;

(九)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十二)《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原件核对后退回给借款人。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方式。商转公贷款分为先结清后发放贷款和贷款直接归还借款人原商业个贷余额两种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商业个贷承办银行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为同一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委托银行;

(二)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三方经协商同意,并签订《宁波市区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

(三)借款人为贷款房屋所有权登记人。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程序。

(一)商转公贷款采用先结清后发放贷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通过受委托银行向管理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2、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同意商转公贷款的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有效期为一个月。

3、签订借款合同。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共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含借贷条款、抵押条款、保证条款,下同)。

4、结清商业个贷余额。借款人接到受委托银行通知后,在约定日期前办妥贷款手续,结清商业个贷余额,撤销原商业个贷房屋抵押登记。

5、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授权受委托银行代领并保管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6、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收执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3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指定账户。

(二)商转公贷款采用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通过受委托银行向管理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2、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同意商转公贷款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有效期为一个月。

3、签订借款合同。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共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借款人接到受委托银行通知后,在约定日期前办妥贷款手续。并与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授权受委托银行代领并保管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5、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审核意见书的要求,在收执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原商业个贷银行的还款账户,用于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

(三)商转公贷款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商业个贷余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当直接划入原商业个贷银行的账户,不得划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贷款房屋总房款,以契税证上的计税价格为准。管理中心或借款人认为贷款房屋需要评估的,总房款以契税证上的计税价格结合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出具贷款房屋评估报告的机构,应当具备两级及以上资质,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评估费用由提出评估的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0%。

第十三条 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重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一)在商业个贷还款期间,曾有连续逾期六期及以上未偿还贷款本息或申请时逾期金额尚未还清的。

(二)原商业个贷发放金额大于契税证上的计税价格。

(三)商转公贷款房屋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第十五条 本操作细则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操作细则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操作规程》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操作细则实施期间,遇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操作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证明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证明借款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在购买位于                                   的自住住房时,于      年   月   日向我行借款       万元,期限     个月。截止     年   月   日,余额为      万元,剩余期限     个月,房屋他项权证号为                    。下期还款日为    月   日,应归还贷款本金额为          元。

特此证明。

(银行经办人:            ;联系电话:                )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宁波市区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

编号:  字第        号

甲方: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

丙方:                                        (受委托银行)

协议各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丙方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因购买位于                         的住房, 于     年   月   日向丙方借款        万元、期限     个月。截止     年   月   日,余额为        万元,剩余期限     个月,房屋他项权证号为                   。下期还款日为   月   日,应归还商业个贷本金为            元。

第二条 丙方同意乙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丙方在收到甲方同意乙方商转公贷款审核意见书后,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协助甲方和乙方办理贷款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个贷部分余额的,乙方应当办理商业个贷缩短期限手续,确保商业个贷剩余的贷款期限,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保持一致。

第四条 乙方收到丙方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贷款房屋抵押权转移手续,并授权丙方代领和保管贷款房屋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办妥抵押登记后贷款发放前,未经甲、丙双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

第五条 丙方在收到新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后,甲、乙双方同意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丙方下列账户,同时乙方将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所需的利息一并划入,专门用于乙方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和利息。

银行账户名称:                                     ;

还款账号:                                         。

第六条 丙方自收到甲方同意乙方商转公贷款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贷款发放完毕;逾期未发放的,应当重新审批。因乙方原因,甲方两次审批后,贷款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的,乙方同意该套住房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八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单位)后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   份 , 协议各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                              年   月  日

抵押房屋

共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贷款管理 操作细则 通知

抄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商银行市分行营业部,农业银行市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海曙支行,建设银行市分行住房金融和个人信贷部,交通银行海曙支行,宁波银行海曙支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1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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