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其他文件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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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其他文件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7-14 22: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SDPR-2020-0170006

 

 

 

 

 

 

 

鲁交发〔2020〕11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企业: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省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1月19日

 

 

 

 

                                                                                                                              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17〕193号)《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鲁安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运营实体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含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三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统筹协调推进安全生产信用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资金保障。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信用平台”),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和标准流程,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库作用,将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落实等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行业推动、共治共享,应归尽归、分级分类,加强运用、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确定其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并做好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信息的共享共用,及时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情况推送至行业其他信用平台。行业综合信用等级或者行业其他领域信用等级不得高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实守信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信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建立完善奖惩、考核等运行机制,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安全生产信用建设保障经费,持续提升安全生产信用水平。

第二章  分级分类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按照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重点设施运营(含港口运营、高速公路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通航建筑物运行等)、交通工程建设(含公路水运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交通设施养护工程和其他(含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等)六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十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分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必须依法依规具有有关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四个类型。上述四类从业人员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本办法所称主要技术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交通运输业务的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等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二)设计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框架,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用评价有关制度,建设、运行和维护安全生产信用平台;

(三)组织有关省属交通运输企业、跨市的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参建企业和有关重点交通设施运营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平台注册、信息填报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和奖惩;

(五)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指导、规范省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

属省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工作由其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当地有关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和文件,指导、监督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二)组织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平台注册、信息填报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三)参与或承担有关省属交通运输企业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工作;

(四)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和奖惩;

(五)完成省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任务;

(六)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做好安全生产信用平台注册、信息填报等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审核和评价工作。

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企业还应当组织督促项目参建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信用平台注册、信息填报等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基础分1000分,单设加分项,最高1100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周期为12个月,评分和等级自确认之日起有效。评分依据有明确有效期的,以其有效期为准;评分在有效期内的纳入信用评定累计计算,评分超出有效期的不纳入信用评定累计。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AA级:评价周期内信用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在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典型示范作用和代表意义。信用评分等于或者高于1000分,且不含加分项高于950分。

(二)A级:评价周期内信用较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较为到位,安全生产风险总体可控。信用评分低于1000分,等于或者高于900分。

(三)B级:评价周期内信用一般。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存在一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信用评分低于900分,等于或者高于750分。

(四)C级:评价周期内信用较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信用评分低于750分,等于或者高于600分。

(五)D级:评价周期内信用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差,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信用评分低于600分,等于或者高于400分。

400分以下直接认定为行业失信。

第十六条  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范围,但未按照要求在安全生产信用平台注册、填报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C级管理。暂未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有关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指标具体分为基本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发布,并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基本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投入、教育培训、信用体系建设、科技保障、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作业管理、风险管理与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内容。

第十九条  附加指标分为奖励加分指标、惩戒扣分指标、失信降级指标(严重失信行为处置项)。

奖励加分指标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方面工作创新、表彰奖励和宣传推广等内容。

惩戒扣分指标主要包括: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挂牌督办、行政处罚、安全生产信用平台信息更新和其他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等内容。

失信降级指标(严重失信行为处置项)主要包括: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规受到的行政处罚、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弄虚作假、重大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和其他降级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符合联合惩戒黑名单条件的,推送至相关信用平台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五章  评价方式和评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采取信用自评、审查、现场评价等方式进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价服务机构和相关专家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指标,进行信用信息填报,获得自评得分。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掌握情况,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评得分进行审查,视情组织现场评价。

第二十三条  初次进入安全生产信用平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申请注册,作出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填报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项对照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指标,如实填报信用信息,并根据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安全生产信用平台自动计算信用分值,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承诺信息主要包括: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如实填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等。注册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第二十四条  除集中填报审查期或者因故需要加大审查力度外,行业主管部门一般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经营单位自评信息的审查。审查采取形式审查和现场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对重要领域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大现场评价力度。

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填报信息项目不全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信用平台,告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填报。

第二十六条  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扣除相应分值,及时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整改。

第二十七条  经自评符合AA级评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者相关省属交通运输企业集团公司申请,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确定。属市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内通过审查确定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后公示。对确定为D级和行业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省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或者评定为AA级、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现场评价,根据现场评价情况确定或者调整等级。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定。从事多种交通运输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应当分别记分,按照平均分确定安全生产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  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者控股(实际控制)公司的集团公司,其安全生产信用评分为集团公司信用评分的40%和管理的下一级子公司或者控股(实际控制)公司安全生产信用平均评分的60%相加,确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管理的下一级子公司或者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直接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信用等级下调三级,集团公司有上一级集团公司的,上一级集团公司信用等级下调二级;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信用等级下调二级,集团公司有上一级集团公司的,上一级集团公司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集团公司信用等级下调一级。情节严重的,可加大惩戒力度。

第六章  动态调整

第三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明查暗访、行政执法、生产经营单位问题整改等情况及时录入或推送至安全生产信用平台,作为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依据。

第三十三条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选取一定比例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评价,并及时做好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的动态调整。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情况进行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接受举报并组织核实。举报属实的,应当相应调整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

第七章  信用修复和信息公布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初次评定或者发生变化的,在安全生产信用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在公示期内向具有管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诉,通过安全生产信用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诉结果改变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确认。

第三十七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失信行为采取消除后果和立即整改等措施进行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信用平台,向具有管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查。确认信用修复结果的,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信用平台撤销相关失信行为扣分,未通过的应当告知原因。

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修复与企业信用修复一并组织,报具有管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确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修复应当逐级进行,申请安全生产信用修复时间与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评价结果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3个月,且一个评价周期(12个月)内申请信用修复原则上不超过2次。严重失信行为修复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6个月。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安全生产信用平台查询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和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名单信息。 

第八章  信用奖惩

第四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立项、资质(格)审核、招标投标、投资融资、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市场准入、备案登记、评优表彰、行业文明建设等方面(见附件),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情况制定行业内激励支持和惩戒限制细化措施,并将有关措施积极推荐纳入多部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范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信用平台建设、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保障平台信息安全。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信用评价奖惩措施

 

一、激励措施

1.在行政审批、项目受理、备案登记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安全生产信用AA、A级企业适用)

2.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和政府投资补助时,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安全生产信用AA级企业适用)

3.在项目招标中,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应分值,优先通过资格审查,并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和加分,可以减少一定比例(不低于30%)的投标保证金,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为中标候选人。(安全生产信用AA、A级企业适用)

4.在申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时,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全生产信用AA、A级企业适用)

5.在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安全生产信用AA、A级企业适用)

6.科研项目立项申报,在符合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在科技奖励申报等方面,优先考虑。(安全生产信用AA级、A级企业适用)

7.适当减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积极推介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做法。(安全生产信用AA、A级企业适用)

8.在行业文明建设、评优表彰、职称评审等方面,设置相应的加分项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全生产信用AA、A级企业适用)

9.下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安全生产信用AA、A级企业适用。AA级企业在固定费率基础上降低30%;A级企业在固定费率基础上降低20%)

10.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信用交通·山东”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媒体、网站表彰公布。(安全生产信用AA级企业适用)

11.推送至国家、省相关信用平台联合激励红名单。(安全生产信用AA级企业适用)

二、惩戒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适当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安全生产信用B、C级企业适用);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四不两直”暗访督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信用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适用)

2.依法限制或者暂停审批其申报新的项目,核减、停止拨付或者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安全生产信用C、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适用)

3.依法限制或禁止参与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安全生产信用B、C、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适用。其中,对B级企业参与设区的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当严格条件审查,慎重对待;对C级企业禁止其参与上述建设项目招投标。对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禁止其参与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

4.依法限制或取消政府性、政策性资金支持。(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C、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适用。对C级企业限制其取得政府性、政策性资金支持;对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取消其政府性、政策性资金支持,并视情收回政府支持资金)

5.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安全生产信用C、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适用)

6.将安全生产失信行为通报有关部门单位,作为国有(控股)企业相关负责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选评优的限制条件。(安全生产信用C、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适用)

7.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撤销交通运输有关备案、注册登记或者吊销经营许可。属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外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撤销相关备案、注册登记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行业失信企业适用)

8.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交通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变更登记。(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9.企业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后的名称在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平台公示,并推送至国家、省相关信用平台。(安全生产信用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适用)

10.上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安全生产信用C、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适用。其中,C级企业在固定费率基础上上调10%,D级企业在固定费率基础上上调20%;行业失信企业在固定费率基础上上调30%)

11.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安全生产信用B、C、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适用。其中,对B级企业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严格条件审查,对C、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2.将安全生产失信行为通报有关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认证证书。(安全生产信用C、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适用)

13.作为行业文明建设、评优表彰、职称评审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B、C、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适用。其中,对B级企业和从业人员要慎重对待,严格条件审查,对C、D级、行业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或者不予推荐)

14.推送至国家、省相关信用平台联合惩戒黑名单。(安全生产信用行业失信企业适用)

15.在主流媒体、门户网站、“信用交通·山东”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媒体、网站公开曝光。(安全生产信用D级和行业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适用)

16.交通运输企业谨慎聘用相关人员。(安全生产信用D级和行业失信从业人员适用)

对发生安全生产信用严重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可参照上述要求直接予以惩戒。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适时更新激励惩戒措施。措施执行中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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