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审评提示(2022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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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意识,更好的帮助上市许可持有人理解《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内容,作出如下审评提示: 1.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固体原料药及单剂量包装固体制剂变更包装装量,如,每袋的克数,每板胶囊的粒数等属于微小变更。 2.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非无菌固体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的下列情形:如,泡罩包装、瓶装、袋装等之间的变更,双铝泡罩变更为铝塑泡罩等属于中等变更,但申请人在研究过程中应注意,由于液体/半固体药物(注射剂、眼用制剂、吸入制剂除外)多不稳定,包括无菌和/或液体原料药,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属于中等变更。 3.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注射剂、眼用制剂(滴眼剂、眼膏剂)等其他无菌产品在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尺寸和/或形状应按中等变更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 4.对于《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要求药品的包材发生中等和重大变更时,“开展变更前后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特性的对比研究,进行药包材的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即证明新包材与原包材相比,具有可接受的适用性。包材的等同性是证明他们的适用性(具有可接受的保护性、功能性、安全性、相容性)。企业在做变更研究时应能证明新的包材能够满足适用用途。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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