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汪二镇原新安煤矿退休工人遗孀生活补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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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汪二镇原新安煤矿退休工人遗孀生活补助问题

2023-06-12 21: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反映原新安煤矿职工遗属生活困难 补助问题的回复情况

1、根据《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和赣府发(86)76号、赣劳人险(86)36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符合国家规定供养的直系亲属应按规定标准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不断完善,对其支付渠道也作了进一步明确。《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全省统筹请示的通知》(赣府发〔1990〕52号),对作为统筹外项目的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明确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此后,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分别于1994年、2001年、2008年、2012年、2016年出台文件提高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同时明确企业死亡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仍由所在单位(企业)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据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初步了解新安煤矿于1997年开始改制,2000年基本完成。在煤矿改制关停后,因企业未预留资金列支,将已故职工遗属名单交由地方政府。2012年度,根据铅信联办【2012】5号文件《关于原新安煤矿遗属信访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精神,铅山县通过民政临时救济途径,以汪二镇为主体,将补助标准由80元调整为100元发放给新安煤矿职工遗属(广丰籍)55人(期间补助标准多次增加,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标准为100元/月,2014年标准为150元/月,2016年标准为200元/月,2016年至今未再调整)。综上,以汪二镇为主体发放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不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况,2016年度至2022年度均是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

2、据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初步了解新安煤矿于1997年开始改制,2000年基本完成。因在新安煤矿改制关停后,企业未预留资金列支,按照省里文件精神规定,明确企业死亡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仍由所在单位(企业)按原资金渠道列支。在煤矿改制关停后,其将已故职工遗属名单交由地方政府。自新安煤矿改制关停后至2022年期间,有遗属自然死亡的人员减少和遗属申请享受补助人员增加情况。据查阅相关资料、比对发放名单,发现2015年新增王玉英一人;2017年新增李秋香、李银香、吴菊英、祝蓉菊、张文秀(此人已亡故、已停发)五人;2022年新增徐爱香一人,以上共计7人均由本人以家庭困难为由向汪二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汪二镇人民政府经研究同意申请,决定发放补助。

2023年3月以来,30余名原新安煤矿职工遗属(广丰籍)先后多次赴铅山县、上饶市信访局反映要求铅山县按照赣人社发[2016]44号文件规定将其200元/月困难遗属䃼助提高到450元/月,另外还有部分人员未享受,希望一并发放。针对上述情况,4月17日、5月17日、6月2日先后三次由县信访局、人社局、民政局、总工会、汪二镇等单位参加会商,会商认为,赣人社发(2016)44号巜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中明确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该渠道因新安煤矿改制而中断,且改制后该群体与单位不再是用工关系,故诉求不符合该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该遗留问题,做到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处理,会商意见认为,对改制前亡故的职工遗属按原标准适当增加补助,对改制后亡故的职工遗属不予补助。

下一步,严格甄别改制前亡故职工遗属。对自称丈夫在改制前亡故的遗属,严格审核亡故时间,以墓碑亡故时间为准,对不符合条件已享受补助人员及时清理,对已登记且符合条件未享受补助人员及时增加。关注重点人员,对没有享受到补助但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及时与广丰县属地对接,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进行生活困难救助。依法依规处理,针对4个已亡故但仍由其他亲属冒领该补助的,依法追回补助费用,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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