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建的简易自行车棚是否应该按照固定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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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的简易自行车棚是否应该按照固定资产核算?

2024-01-13 10: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那么对于我们的简易自行车棚该按照多少年进行折旧呢?我们选用排除法最相近的也只能是第一条:房屋、建筑物,在财政部颁布的固定资产代码中棚确实属于建筑物这一类,所以其折旧年限不低于20年。也就是说这个简易的车棚假设可以使用20年的话那么就必须按照20年计提折旧,亲,你看到了吗?一个7000元的自行车棚,而且是简易的,需要通过20年折旧完成,你觉得烦不烦?是不是觉得干会计瞬间毫无乐趣可言了呢?

那么有人会说,我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啊,我一年折旧计提完不久可以了吗?亲,理想很丰满,现实真的很骨感,在所得税法上加速折旧基本目前就有这么三条: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可是对比后发现你这个7000元的简易车棚和上面哪一条也搭不上边,所以你不能加速折旧;

这不是最坏的消息,最坏的消息是这样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有这样一段话: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看懂没有,车棚等简易设施连建筑物都化不进去,你还怎么去计提折旧去?

所以笔者建议是对于此类的简易车棚可以直接进费用一次性扣除,无需确认固定资产。可能有人会说了:它都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了,不是应该必须确认为固定资产吗?这里需要明白的是是否确认为固定资产我们不仅要根据会计准则来判断,而且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管理需要来判断,准则也并没有说符合两条确认条件就必须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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