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造假”“打假”那些事儿,历朝历代如何打假?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钢琴家的主角原型 古人“造假”“打假”那些事儿,历朝历代如何打假?

古人“造假”“打假”那些事儿,历朝历代如何打假?

2024-02-10 06: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这条记载也就侧面证明了当时已经出现了假货和次货,因而需要出台规定加以打击。

面对假货和次货,古代统治者很早就立法打假了,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

据《礼记》记载,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代严禁未成熟果实进入市场,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

这一规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此外,为防止商贩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同时也保证动物的成熟度。

周代规定: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由此可见,周代时人们就懂得保护生态,以获取更多食物。

周朝的《礼记・王制》:“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指为出军赋的车乘)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

这个规定可以说不仅仅针对于假货了,如果产品的品质、数量、品质、颜色不达标,都是不合格的,不能在市场上出售。

汉朝

汉朝,由于经济发达,对外交流活跃,张骞又从西域带回来一大堆好玩意,却难以满足需求,于是,假冒的现象多起来,能仿制的仿,能冒充的充,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着人们健康。

因此,汉朝制定法规,食物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唐代

隋唐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飞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准提高。

市井商人的造假手段也越来越高超,一些市井上的商人常常在药材的制作方面偷工减料,在食品安全方面,很多商人为了牟利往鸡肉里面注水,还有的直接往酒中掺水,唐代法律对于食药安全非常重视。

唐朝颁布《关市令》,规定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京师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县负责。

经检验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

所以,如果市场上的度量衡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话,其持有人便将受罚。

当时,饮酒成为一种新兴的社交方式,这催生出一大批制造假酒的作坊。

当时,唐代市场出现最多的是假酒(往酒中掺水),未敢故意损人健康。

唐代法律根据有毒食品出现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各自不同的处罚方法。

《唐律疏议》规定: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生病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绞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假食品、药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

此外,对于退货也有规定,《唐律疏义》中记载,消费者买到商品后如果在三天内出现问题,可以找商家进行无条件退货。

退货时,须有公证人进行验看,确认确实存在品质问题方可退货,如果商户不给退货,消费者便可报官,由官府出面调停退货,并打卖方四十鞭子。

由此可见,唐朝时,不但制度配套健全,且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也比较严厉。

宋代

宋朝虽然是一个比较懦弱的王朝,在对外战争方面比较怂,但是,两宋时期,城市化速度加快,中国商品经济极为发达,东京汴梁和洛阳的饮食业空前繁荣。

在食药安全保障上却做的非常到位,就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所设置的刑罚来看,可以说是上述王朝中最狠的一个朝代了。

北宋张择端的《东京梦华录》《水浒传》《清明上河图》就描绘了汴梁城熙熙攘攘、繁华无比的街市场景.

在宋代的街道上,酒楼饭店林立,小商小贩无数。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

有些商贩偷偷往食品密封的包装里掺沙子,或在酒里注水增加重量,弄虚作假,坑害顾客。

南宋词人周密在宋亡后写了一部追忆南宋都城临安城市风貌的著作《武林旧事》,便在“游手”一节中列出了当时临安城中的各种犯罪行为,其中有一种叫做“白日贼”。

什么是白日贼呢?

周密写道:“有卖买物货,以伪易真,至以纸为衣,铜铅为金银,土木为香药,变换如神,谓之白日贼。”

所谓白日贼,就是那些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奸商,他们用纸冒充衣服,用铜铅冒充金银,用土木冒充香料药品,能够做到神不知鬼不觉。明明买的是金银珠宝、锦衣华服,到家却发现变成了一摊废铜烂铁,怎不让人又惊又气。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样,严厉打击毒假食品、药品外,还比唐朝更高一筹。

政府让商人组成“行会”,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在册。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商户们必须登记入会,接受行会的监管。

宋朝高度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药品品质管制上的自律作用,这个行业协会不仅协助打击“有毒食、药品”,而且对食、药品掺假、以次充好的假食、药品承担责任。消费者如果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到行会进行投诉。

另外,对贩卖假药劣药的现象,古代也有比较先进的法律条款加以管理。

为防止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朝负责制药的惠民局和和剂局各自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

另外,东、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盖上六字公章。皇帝也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要依“伪造条例”法办,以防止商人制造贩卖假药劣药。

明清

明清时期,造假的风气仍然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不仅是普通百姓,一些达官贵人,学者名士也难免中招。

朱元璋那脾气是发现贪官就杀,更别说官员不作为导致食药安全事件频发了。

朱元璋曾经亲自发明了很多严刑酷法,比如剥皮萱草、开膛破肚等等,花样数不胜数。

在洪武朝被杀的贪官已经多如牛毛,很多官员每天早上商朝都战战兢兢,生怕出现什么问题,性命不保,而洪武年间的吏治也为之一振,可以说是高墙之内血雨腥风,高墙之外安居乐业,成为了老百姓心目中最体贴民情的好皇帝!

到了清朝,造假更是更上层楼,精明如纪晓岚、贵如皇帝乾隆等被假货坑了,还不止一次。

清代大学士纪昀就在他的《阅微草堂笔记·姑妄听之三》中记录了自己一系列被骗的血泪史。

日用品有假货:买名牌“罗小华”墨十六铤,结果发现是用你吧捏成的,外面染了一层黑色;

吃的有假货:买烤鸭想大快朵颐,结果发现只是个鸭架,在里面填了泥巴,外面裹了一层染成烤鸭颜色的纸;

穿的有假货:买了一双两千文钱的高级皮靴,发现鞋帮是纸糊的,鞋底是浆糊粘的破棉絮,穿了一次就散了架。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也是集大成的一部法典《大清律例》为例,在其中《户律·市廛》的条目中就有以下规定:

通过私造秤尺手段缺斤少两的,处以杖六十的刑罚;

以次充好,如器用之物不牢固,绢布薄短的,处以笞五十的刑罚;

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也就是通过拖儿欺骗消费者的,处以笞四十的刑罚等等。

可见,国家对于造假行为采取了非常严厉的打击措施。

不过,有些时候,国家也会主动采取一些“造假”行为,这是怎么回事呢?

一种情况是为了政治目的制造舆论,比如在武则天准备称帝之前,武则天的侄子武承嗣命人凿白石为文曰:“圣母临人,永昌帝业。”号称在洛水中发现,献给武则天,武则天大喜,命其石曰“宝图”。

之后,武则天加尊号为“圣母神皇”,迈开了走向称帝的重要一步。

另一种情况则是出于经济目的掠夺财富,比如王莽篡汉前后进行了一系列货币改革,发行了三种新货币:大泉五十、契刀五百和一刀平五千(金错刀)。

一枚大泉五十相当于50枚五株,一枚契刀,等于500枚五株,一枚金错刀,等于5000五株钱。

然而钱的实际价值与币面价值相差十分悬殊,称之为“假币”也毫不为过。

明清时期,比较有名的商品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防伪验证。由此可见,历朝历代都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采取严惩的方式。

如今制假、造假、缺斤短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屡见不鲜。

虽然古代的法律称不上百分之百的健全,但不能否定其所起的作用是比较大的,而且,这对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故值得后人借鉴和学习。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