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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常钟征补安置〔2024〕2号 (本次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常钟拟征告〔2024〕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2023-钟80地块位于邹区镇邹区村、邹区村严家桥组、施前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小计 农用地 其中:耕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1 邹区镇邹区村严家桥组农民集体 0.0419 0.0410 0 0.0009 0 2 邹区镇邹区村农民集体 0.3215 0.0210 0.0110 0.3005 0 3 邹区镇邹区村施前组农民集体 0.0111 0.0111 0 0 0 合计 0.3745 0.0731 0.0110 0.3014 0 三、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政规〔2023〕6号)文件规定执行,全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标准为69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0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片区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片区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若干规定》(常政规〔2022〕3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本次征地需安置人数如下: 单位:人 序号 被征地村组 安置人数 合计 16周岁以上 16周岁以下 1 邹区镇邹区村严家桥组农民集体 0 0 0 2 邹区镇邹区村农民集体 0 0 0 3 邹区镇邹区村施前组农民集体 0 0 0 总计 0 0 0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钟楼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onglou.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自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3月4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2024年3月4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清风路5号(联系人:姜叶枫;电话:0519-83630967;邮编:213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钟楼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3月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清风路5号(联系人:姜叶枫;电话:0519-83630967;邮编:21300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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