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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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08: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钟楼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20 日

常州市钟楼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有关要求,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新格局,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27号)、《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59号)、《常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意见(试行)》(常政办发〔202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现代化税收共治格局,充分发挥税收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

1.共享平台。税务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涉税费信息共享。区政府办公室(大数据管理局)为涉税费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持和数据规范指导,帮助税务局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涉税费数据共享事宜。

2.共享原则。税务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基于履职需要,依法对涉及税费征管的信息进行交换和使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将涉税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在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涉税费信息时,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涉税费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3.共享内容。涉税费信息内容实行目录管理,目录详见附件1。目录内容应明确涉税费信息的名称、共享方式、交换频次、来源单位等标准格式。涉税费信息共享目录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4.共享方式。涉税费信息共享方式主要包括实时共享、按需提供和定期共享。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税务局办理税费服务过程中提供实时信息查询,在税务局执法过程中按需提供纳税人缴费人有关信息,在税务局日常征管过程中定期提供纳税人缴费人涉税费信息。

5.信息使用。税务局应当不断完善税收风险分析识别机制,提高涉税费共享数据增值应用效率,加强税务监管,防止税费流失。应当根据社会热点和经济情况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并向区政府报送经济分析报告,为常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二)提升税费服务协同水平

1.税费服务融入政务服务“一厅通办”。税费服务进驻政务中心、便民中心,推进社保缴费业务和人社、医保经办业务“一厅联办”,实现税费服务机构办税缴费功能整合,一体承担相关税费服务职责。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税务局提供办税缴费服务所需场地、设施给予必要的支持。

2.跨部门业务集成。税务局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改革,对跨部门业务关联密切的事项提供集成式服务,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并税费资料,压减办理时间,助力市场主体创业发展。

3.街道税费服务保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局做好税费服务保障工作,发挥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优势,为税务局在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征收管理服务、诉求收集响应、税费政策宣传、争议处理化解、信息采集等提供保障。

4.其他服务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在税务局需要开展专题或专项税法宣传时,提供支持和帮助,为税费征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税务局依法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公示有关信息时,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强化税收执法协同

1.发改局协助。其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全市存量房价格观察点,对影响存量房价格的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和情况汇总,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按季提出调整标准房基准价格意见,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进行审核认定;在税务局提请存量房个案评估及价格争议认定协助时,依法配合做好价格认定工作;在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资格,或者发现享受税费优惠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税务局;在税费优惠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难以确定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等非税收入征收对象、征收金额等征收基本要素的确定工作。

2.科技局协助。应当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等优惠的研发项目出具鉴定意见;在税务局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提请复核时,应当及时复核确认,对复核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局;在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资格,或者发现享受税费优惠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税务局;在税费优惠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难以确定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3.公安分局协助。应当依税务局的提请,在职权范围内对税收保全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制止散布谣言、寻衅滋事或暴力行为予以协助;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局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局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联合税务局严厉打击虚开发票、骗取退税、骗取税费优惠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税务局移送的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4.民政局协助。在认定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资格,或者发现享受税费优惠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时,告知税务局;在税费优惠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难以确定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5.财政局协助。建立非税收入征收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机制,确保划转税务局征收的非税收入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应当及时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等预算级次、入库比例及对应金额等征收基本要素的确定工作;应当做好用人单位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的审核工作;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税务局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6.人社局、医保分局协助。两部门应当联合税务局共同研究社会保险费政策制定、落实政策口径等措施;在社保费征缴制度建设、共享平台建设、行政执法等方面予以协助;联合税务局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争议的联合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争议纠纷,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秩序。

7.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助。在税务局依法提出对建筑用途申请认定时,及时出具认定意见;在税务局查封不动产时,应当协助执行;应当严格落实耕地占用税“先税后证”制度,查验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规范占用耕地文书下发,在税务局发现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及时出具复核意见;在税务局依法提出对资源税应税矿产品涉税情形认定申请时,及时出具认定意见;在税务局对林木等再种植是否符合林业优惠条件难以确定时,出具确认意见;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土地闲置费等非税收入征收对象、征收金额等征收基本要素的确定工作。

8.生态环境局协助。委托专业机构对税务局不能判断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提请事项,出具技术鉴定意见;在税务局发现纳税人的环境保护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及时出具复核意见;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税务局依法开展后续管理存异议的转请生态环境局核查的,应及时出具复核意见;配合税务局做好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识别、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做好排污权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征收对象、征收金额等征收基本要素的确定工作;会同计量行政部门加强对排污检测数据的监督管理,配合税务局开展检查,共同打击生态环境相关涉税违法行为。

9.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协助。在税务局对林业外等再种植是否符合农牧渔业优惠条件难以确定时,出具确认意见。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征收对象、征收金额等征收基本要素的确定工作。

10.商务局协助。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者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向税务局提供港澳台资企业投资情况,会同台办等部门推进联合服务。

11.应急管理局协助。在税务局依法提出对纳税人不可抗力等情形认定申请时,及时出具认定意见。

12.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协助。审计局等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应当将审计、检查发现的涉税涉费问题书面告知主管税务局。

13.行政审批局协助。对申请办理一般注销登记的纳税人缴费人,应当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履行清税、清费等相关税费义务;对税务局提出异议的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依法不予办理;在办理市场主体股东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对应当提供而不能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告知申请人到税务局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事宜。

14.市场监管局协助。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履行清税、清费等相关税费义务。

15.政府群众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政府群众权益保护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协助税务局做好税费服务投诉、执法投诉、信访舆情管控等方面的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16.政府办公室(大数据管理局)协助。在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核查工作中协助税务局查询参保人员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17.总工会协助。应当及时做好工会经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征收基本要素的确定工作,协助税务局开展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18.残联协助。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前及时做好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年审数据传递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征收基本要素的确定工作。

19.金融机构协助。金融机构在税务局依法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执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或者划拨社会保险费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0.社保欠费追征协助。在政府主导下人社局、医保分局、住建局等部门协助税务局对欠费重点户实施动态监控,各相关部门对社保欠费联防联控综合施策,在拆迁补偿等过程中协助税务局开展欠费追征工作。

21.其他税收执法协助。税务局在税务检查等执法过程中,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协助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必要协助。

(四)完善税收信用体系

把纳税、缴费信用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中,作为考量社会法人、自然人信用状况的一项重要评价标准。落实国家及省、市发布的关于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税收守信联合激励和税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各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成效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

1.税收守信联合激励。税务局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税务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告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政府招标供应土地等各类政府扶持类政策中优先予以考虑;在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政府部门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鼓励和支持各银行机构将企业纳税信用信息作为授信的条件之一,对诚信纳税、信用良好、管理先进、行业领先的实体企业,在贷款额度、担保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予以优惠支持。

2.税收失信联合惩戒。税务局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规定,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税收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将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融入政府信用体系,联合实施失信惩戒,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健全社会协同征管体系

1.城乡居民社保费网格化服务管理。各街道、村组(社区)及相关部门与税务局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的要求,以社会治理综合网格为单元,构建社会保险费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联合落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中涉及的信息核验、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缴费服务、基金征缴、舆情应对、矛盾化解等工作,并将工作成效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考核。

2.加强建筑安装、房地产等行业协同征管。认真研究分析“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税收征管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行政部门管控,税务局优化服务、规范征管”的税收征管模式。健全完善建筑、安装、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工程款支付等环节的税费协同共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3.社会组织协作。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接税费公共服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税收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主动向税务局报告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息,发挥税务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提供税费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参与税收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组织要与税务局加强合作,组织开展税收志愿者服务。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暨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税费协同共治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协同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的,承接其职能的部门承继相应税费协同共治工作。

(二)狠抓任务落实

建立健全税费协同共治协调机制,确保税费协同共治工作顺畅开展。税务局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实情,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税收执法更精确、税费服务更精细、税务监管更精准、税收共治更精诚;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主动意识、协作配合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形成税费协同共治工作合力,持续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支持。

(三)严格目标考核

加大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考核力度,对负有税费征管保障职责和义务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目标考核方案,定期通报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推动我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走深走实。

附件:常州市钟楼区政务涉税费数据共享目录 .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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