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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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通过营业场所销售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对某普通投资者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合规岗位人员兼职交易、投资顾问岗位,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三、公司个别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无合理依据,无合规审查留痕,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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