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公众宣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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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09: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案例要旨 

退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时,不同的领取方案将对个人所得税产生不同影响。选择哪种领取方式才能更好兼顾“现金流”和“税优”之间的平衡呢?借助李某退休时的领取案例,启示消费者如何积极行使自主选择权,以及保险公司如何借助服务更有效地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案例简介

近期,在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了一辈子的企业职工李某即将退休。在办理企业年金退休领取时,李某感到既喜悦又纠结。喜悦的是企业年金为自己安享退休生活增添了一笔实实在在的养老金。纠结的是,根据介绍企业年金领取方式不同,需要缴纳不同额度的个人所得税。 

李某觉得很诧异,为什么领取企业年金需要缴税?而且这么大笔钱是一次性取出,还是分批领取,继续享受年金账户投资收益?李某犯了难,不知选择哪种方式能更好兼顾“现金流”和“税优”之间的平衡? 

经查询,李某在办理年金领取时账户市值已达到59万余元,他自己算了下,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接近12万元,到手47万元,李某认为个人所得税比例不到20%,比每月工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低,可以承受,于是在柜台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办理后的第4天,李某接到了养老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提示个税税率达到45%,建议慎重考虑。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介绍了多种分期领取方案,最终李某选择按年分期领取37万元,首期个税1万多元。待两期领完,合计到手约57万元,共计缴税仅约2万元,为客户合理节税近10万元,让李某真正得到了实惠。

三、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李某最初未选择适合自己的年金领取方式,是该类业务的常见问题,退休职工往往对于领取企业年金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知之甚少,且容易走入理解误区。

养老保险公司在充分尊重消费者意愿、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同时,往往需要与企业、媒体、监管部门等多方联合教育宣传,帮助金融消费者解读企业年金及相关常用政策。同时结合高税率提示及智能测算等工具,让金融消费者可以一目了然地了解政策,从而可以自主作出适合自己的选择。

本案例中,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人社部、财政部2017年联合发布的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的要求,企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领取。领取方式可以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根据2013年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要求,在缴费阶段,对于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个人年金缴费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领取阶段,对照领取方式统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李某在领取企业年金时,是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且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我们需要注意几点,根据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要求,一是个人领取企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也就意味着没有“免征额”。二是如果按月领取的,适用按月换算过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三是如果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按月换算过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四是如果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所以,企业年金领取有讲究,退休人员可以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方式。

根据李某办理年金领取时的账户市值,做如下试算:

 

李某

账户市值590,252.87元,

总缴费金额476,668.74元

其中已纳税缴费294,333.88元,未纳税缴费182,334.86元

一次性领取的纳税测算

退休一次性领取,以账户中未纳税缴费+收益作为应纳税额,作为1个月收入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590,252.87-294,333.88=295,918.99元

对照按月换算过的年综合所得税级表,适用45%税级

测算个人所得税=295,918.99×45%-15,160=118,003.55元

全额纳税≠全部市值纳税,李某将测算个税除以市值得出的约20%税率是不正确的

按年领取37.6万的纳税测算

分期领取的,按未纳税的年金缴费本金占全部缴费本金的百分比,计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年领取的,适用年综合所得税率表

首期应纳税所得额=376,440×(182,334.86÷476,668.74)

=143,995.46元

对照年综合所得税级表,适用10%税级

测算首期个人所得税=143,995.46×10%-2,520=11,879.54元

依照领完第一期后的账户市值,同理测算第二期个人所得税为6,708.72元

两期合计测算个人所得税=11,879.54+6,708.72=18,688.26元

本案例中,养老保险公司检测到李某选择办理一次性领取,且领取的税率超过20%,为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选择领取方式不当,公司客服人员及时给李某拨打电话,并指导完成领取方式的调整,从而避免了因选择错误导致的税费多缴。 

四、案例启示

(一)保险公司

1.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保险公司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

2.为避免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不适合自己的选择,保险公司可采取多种服务方式,在客户办理业务的事中、事后等触点,设置人工及智能提示,提醒客户审慎作出选择。

3.对于税费计算等专业性、复杂性较高的服务场景,保险公司可以向客户提供测算服务或工具,根据办理客户的年金账户情况,形成优选领取方案。客户也可以自主尝试不同方案在线测算,对比选择,更好地作出决策。

(二)消费者

1.作为金融消费者,享有消费者应有的权益,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在做产品或服务比较时,建议多通过保险公司官网或监管部门网站等正规渠道获取信息,充分了解业务政策和规则,积极运用公司提供的工具或服务,提升选择的准确度和有效性。

2.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退休职工在办理企业年金领取过程中,可以按月、按季、按年等多种方式领取,选择不同的领取方式,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差异较大。可概括为三句话:应纳税额是关键,合理分期纳税少,税级用足最划算。个人可以根据资金安排,合理选择。

五、案例来源

本案例由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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