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3户合计102567.14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债权拟转让的招商公告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 关于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3户合计102567.14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债权拟转让的招商公告 |
一、资产基本信息 截至2022年8月31日,对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3户的债权本金合计102567.14万元、利息含罚息合计46831.14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债务人名称 本金(万元) 利罚息(万元) 1 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52222.94 2597.38 2 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 25000.00 11074.79 3 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 25344.20 33158.97 合计 102567.14 46831.14(一)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资产概况 截至2022年8月31日,对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52222.94万元,利罚息2597.38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263.2万元(含以物抵债部分,实际金额以转让日法院裁定标准计算结果为准)。 2、担保方式 2.1抵押担保 债务人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东路8、10号、12号的“金沙国际商城”商业物业提供抵押担保,面积105386.50平方米。 2.2保证担保 成都市川宏燃料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杨XX、蒋XX、杨X、杨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 2.3质押担保 (1)债务人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2)债务人自有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涉及承租人西单商场、居然之家、百安居等)。 3、处置情况 (1)已对债务人和保证人杨XX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出具了编号为(2020)川01执980之八号《执行裁定书》将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东路8、10号1栋1~4层1号及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东路12号2栋-1层1号、3~5层1号的商业用途房地产(建筑面积合计为105386.50㎡)用于抵偿川宏金沙部分债务,目前尚未完成过户。 (2)对除前述强执执行立案外其他担保方进行了诉讼并胜诉,同时轮候冻结了安信信托无限售流通股股票277414487股。 (二)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 1、资产概况 截至2022年8月31日,对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25000万元,利罚息11074.79万元。 2、担保方式 2.1保证担保 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施XX、施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质押担保 以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崧华路1111号,1155号工业用地提供抵押担保,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5.033万平米。 2.3质押担保 北京浩沙活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浩沙盛世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浩沙健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及泉州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3、处置情况 已胜诉,目前处于执行阶段,抵押人浩沙(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债权人已完成债权申报。 (三)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 1、资产概况 截至2022年8月31日,对贵人鸟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25344.20万元,利罚息33158.97万元,质押物已处置完毕。 2、处置情况 已办理公证并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处于执行阶段,质押物已处置完毕。 二、资产实景图 川宏金沙抵押物
浩沙抵押物
三、资产卖点 1、川宏金沙抵押物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交通通达情况良好,商业氛围浓厚,区域内各类基本生活设施较完备,公共配套设施较齐全,市政基础设施较完善,具有升值空间及利用价值,目前出租予西单商场、居然之家、百安居,年租金约3500万,租赁收益率较高。 2、浩沙项目的抵押物用途为工业用地,目前为满租状态,租金近1000万/年。土地基准地价等级为八级,宗地面积5.033万平米,宗地形状规则,具备上水、下水、电力、通讯、道路等市政设施,所在区域青浦区属于上海近年来大力发展的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稀缺。 四、处置方式 1、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整包、单户或与其他资产组包等多种组合方式对外转让; 2、转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标、竞价、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 特别声明1、本信息仅用于招商推介,信息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要约邀请或转让承诺,转让方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上述资产的合法有效性,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转让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欢迎意向人垂询。 2、交易对象不得为: (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上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2)其他依据中国法律不得收购、受让竞价标的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或变相竞买本次竞价标的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易资金来源不得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盗窃、偷漏税、诈骗客户资金、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等各类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联系方式
如有意向,请联系李先生 13521758072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