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金山人可参与集中居住,条件是…(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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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金山人可参与集中居住,条件是…(附政策解读)

2024-07-17 14: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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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市政府新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并同步出台了《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因此,根据新一轮市级政策的出台,金山区紧密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对应的区级政策,出台 《关于金山区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 ,更好推进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和指导支持。另相关配套政策也将于近期集中出台。什么人可以参与集中居住? 向哪儿集中居住?集中居住有哪些方式?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集中居住?进城镇集中居住能置换多大面积安置房?……

今天,我们就围绕核心文件 《关于金山区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 为大家进行内容解读↓↓↓

《关于金山区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

全文如下↓

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是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改变乡村风貌,解决村庄散、小、乱等突出短板的重要举措;是落实2035总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重要途经;是推进乡村振兴先行区建设的重要载体。根据《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践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理念,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以及区委区政府落实“两区一堡”战略目标、加快推进“三区”“五地”、全面建设“三个金山”的工作部署,遵循本市和我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进一步提高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切实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顺应农民意愿,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让更多农民共享城镇化地区和农民集中居住社区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切实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加快形成政府积极引导、农民主动参与的工作新局面。 2.坚持规划引导。 充分认识农民集中居住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坚持以2035总规、村庄布局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等为引导,加强统筹谋划,注重规划空间落地、土地指标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 3.坚持落实责任。 通过健全工作机制,注重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统筹推进和日常督促,落实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作为组织和开展集中居住的实施主体责任,落实区建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发改委等职能部门作为行业指导和协调推进的监管主体责任,完善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4.坚持因地制宜。 注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实施方案,统筹考虑农民意愿迫切程度、建设条件成熟程度,把握好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力度和节奏。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完成市级下达任务。 推进重点:重点聚焦实际居住在高速公路、高铁、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地区,环境整治地区,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分散居住户。 推进方式:进城镇集中居住、农村平移集中居住与宅基地有偿退出相结合。

二、进城镇集中居住支持政策 在保留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关系、身份不变的前提下,以户为单位,自主申请通过房屋产权置换的形式,进城镇安置社区集中居住。 (一)准入条件 对于合法合规取得宅基地的农户,可自愿申请进城镇安置社区集中居住,并自愿放弃宅基地建房资格。对于宅基地存在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情况的,须自行完成整改后方可申请。鼓励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同步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将承包地和自留地的经营权全部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二)规划土地 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将安置社区优先布局在城镇化地区、大型居住社区及周边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地块,安置地块应满足基本公共服务、交通和生活便利等功能条件。坚持高效用地原则,合理确定安置社区容积率。 在优先利用规划新增住宅用地基础上,允许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适度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将原规划商办用地调整为农民集中居住项目用地,容积率不变。允许通过规划调整适当增加开发边界范围,利用镇区周边集体建设用地定向用于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安置房。 安置社区地块出让起始价按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同类用地基准价的70%确定,安置地块可采用定向方式出让。安置地块土地出让价款按分期缴纳执行,首次缴纳比例为50%,最迟两年内缴清。 (三)安置要求 1.房屋安置面积。遵循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原则,按照4人及4人以下户不超过180平方米,每超过1人增加20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数认定方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 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允许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根据实际确定安置房套型面积,但房屋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上限20平方米。 2.安置去向。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通过现有安置房源、规划安置基地或者调整规划商办用地等途径,解决农户向本镇(工业区)城市开发边界内集中居住的需求。对于确实无安置空间的,会同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等职能部门形成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3.多元安置。在确保自住需求的基础上,鼓励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探索产业用房股权置换、货币化补偿等多元化方式,保障农户宅基地财产权益,减少农户实物安置面积量。 (四)资金支持 根据市级推进部门批复的农民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实施方案规模,区政府按照确定的标准给予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定额补贴,统筹用于农户进城镇集中居住,结余指标由区统筹安排。

三、农村平移集中居住支持政策

在维持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系、农民身份不变的前提下,以户为单位,自主申请通过集中归并的形式,向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 (一)准入条件 坚持“一户一宅,节约集约利用”,对于合法合规取得宅基地且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可申请平移集中居住。宅基地资格权按照“本市农业户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计算,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宅基地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的,须自行完成整改后方可申请。 (二)规划土地 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在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中,优先考虑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的布局和用地。对于布局规划确定的平移集中居住点,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区规划资源局落实占补平衡;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明确的村庄用地范围调整(宅基地归并平移等),由区规划资源局统筹协调,通过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确保落地。 (三)安置要求 1.建房标准。遵循节约集约用地、满足实际居住功能的原则,5人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楼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取消农业辅房。其他要求按照我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2.风貌管控。根据《上海市郊野乡村风貌规划设计和建设导则》《上海市村民住房方案图集》《金山区村庄设计技术导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风貌和建筑设计,推广实行乡村规划师和乡村建筑师制度。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提供风貌统一的农房设计图纸,供农户选择。对符合集中居住点风貌导则、建房标准的可予以奖励,具体由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对不符合集中居住点风貌导则、建房标准的不予批准建设,不享受集中居住政策资金支持。 3.建房管理。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按照郊野单元(村庄)规划,落实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用地指标并办理相关手续。集中居住点内建房应符合风貌导则、建房标准要求,可由农户自行建设,也可受相关农户委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镇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加强村民建房过程管控,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主或集中建设的工作模式,落实规划参数、建设规模等要求,规范村民建房程序。金山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活动管理相关要求由区建管委另行制定。 4.安置去向。对有宅基地资格权且位于规划平移集中居住点范围外的农户,优先向本村范围内规划平移集中居住点归并,若本村无规划平移集中居住点的,允许在镇域范围内开展跨村安置,规划平移集中居住点可采取经济补偿等方式保障农户利益;对有宅基地资格权且位于规划平移集中居住点范围内的农户,允许原地保留或者向其他规划平移集中居住点归并。平移集中居住用地补偿相关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委另行制定。 5.配套完善。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交通委等职能部门应整合涉农项目资源,聚焦列入实施计划的平移集中居住点,逐步完善周边“四好农村路”、河道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给排水、电力、燃气、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增强平移农民集中居住点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平移集中居住点居住环境及生活品质。农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由区房管局另行制定。 (四)资金支持 1.基础设施配套补贴。根据市级推进机构批复的农民平移集中居住项目实施方案规模 ,区政府按照确定的标准给予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定额补贴,统筹用于农户进城镇集中居住,结余指标由区统筹安排。 2.减量化节地补贴。在满足节地率不少于25%的条件下,节地部分按照区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资金补贴。

四、实施步骤

(一)制订细则。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根据市、区相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操作方式和路径,并抄报区政府。 (二)自主申报。 符合要求的农户经内部充分讨论并意见一致后,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的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后,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参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所在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 (三)项目立项。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根据年度下达任务数量及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推进集中居住工作,并组织开展实施方案、增减挂钩方案、减量化项目方案等编制工作,报区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区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通过后,实施方案上报市级推进机构审批,增减挂钩方案及减量化立项报相关部门审批。 (四)项目实施。 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待实施方案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规模及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安置基地建设,平移集中居住点市政配套建设,原宅基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和土地复垦等各项工作,指导平移集中居住点房屋建设。 (五)项目验收。 增减挂钩方案、减量化项目完成后,由区规划资源局牵头,按程序组织开展验收。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实施完成后,由区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按程序组织开展验收,并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区级统筹 区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市、区相关文件要求,在方案编制及审查、挂钩地块选择等方面加强区级统筹,做好政策宣传、任务安排、工作指导、协调推进等工作,确保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按照既定目标推进。 (二)加强村民建房管理 严格落实分类建房管理,对有宅基地资格权且位于规划平移集中居住点范围内的农户,在符合风貌管控、建房标准的要求下,允许实行翻建、改建;对有宅基地资格权且位于规划平移集中居住点范围外的农户,引导农户选择进城镇集中居住、平移集中居住或货币化补偿退出宅基地;对不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非农户,严格限制翻建、改建,引导农户进城镇集中居住或货币化补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办法由区发改委另行制定。 (三)强化监督考核工作 按照乡村振兴战略领导责任制,区委、区政府对金山区开展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负总责,各镇(工业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推进落实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总体谋划、组织实施。区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工作领导小组对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开展的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完成户数、节地指标、推进进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纳入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适当奖补,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管理监督和审核把关不严的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领导进行通报和约谈。考核办法由区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四)降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成本 对于经市级推进机构认定的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中涉及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给排水和燃气等配套工程,按照动迁安置房配套工程收费标准执行。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配套企业交流,积极与市级部门沟通衔接,争取农村平移集中居住项目配套工程费予以减免。优先保障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办理新地块农转用征收手续。对于使用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办理进城镇集中居住地块农转用手续的,可减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对于使用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办理新建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地块农转用手续的,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集中居住点,优先安排和整合市、区两级建设资金,统筹实施配套道路、河道整治、污水收集、绿化提升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增强集中居住点吸引力。 (五)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 充分认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对于保障农民权益、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重要意义,充分依托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和村民自治,充分发挥决策程序在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建房和安置面积标准审核等环节中作用。区相关职能部门在政策制定中,应加强指导并加快推进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与完善决策程序,有效落实农户选择权、参与权,主动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稳妥推进。

六、工作保障

(一)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区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管委,区建管委组织工作专班,下设专项协调组、综合实施组、配套服务组和专家指导组,加强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高度重视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加快建立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部门间职责分工,协调统筹、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区建管委作为我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推进机构,负责全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计划下达、项目实施方案审核认定及上报,并建立定期上报、通报、考核的推进制度。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区宅基地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做好宅基地资格审核、建房审批、跨村平移相关利益补偿等工作,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加快完善内部决策程序。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加强金山区村庄布局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指导,落实村庄设计和风貌管控要求,保障安置社区、平移农民集中居住地点指标落地,核定集中居住项目节地面积。协调推进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涉及容积率调整、基本农田局部优化调整等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区级支持资金核定与拨付等。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涉农建设项目整合,配合区建管委做好协调推进、市级奖补资金落实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资金保障,确保区级支持资金、考核奖补资金到位,做好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使用监督等工作。区金融办负责研究农民集中居住金融支持方案。 区房管局负责研究并协调推进相关安置房源项目的建设,协助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多渠道筹措房源作为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用房。 区交通委负责统筹推进集中居住区域周边道路及“四好农村路”建设、公交线路设置,优化安置社区周边公交线路及公交停靠站。 区水务局负责加快推进安置社区、平移集中居住点周边河道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项目推进。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推进落实安置社区与平移集中居住点的绿化、生活垃圾、环卫设施等。 区人社局负责做好进城镇集中居住农民的就业指导工作,进一步帮助农民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 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全面负责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各项工作,严格贯彻落实我区对于安置标准、资格权认定、人数审核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2月18日起实施,2016年10月9日区政府印发的《关于金山区推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金府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记者丨朱奕

编辑丨戚静伟

责编丨戚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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