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制度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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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制度及其借鉴

2024-07-13 22: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加拿大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制度及其借鉴 蔡国芹 广东嘉应学院政法学院   【摘要】加拿大通过《青少年刑事司法法》建立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制度,是对《青少年犯罪法》的改革与发展,其中的量刑基本准则和量刑考虑因素,为少年法庭适用刑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审前报告引入量刑辩论程序以及多方参与的量刑会议,则有助于法庭决定公正、恰当的刑罚。在新的量刑制度规范下,非监禁刑在量刑时得到普遍适用,犯罪少年被处以监禁刑的比例明显降低。这种以平衡犯罪少年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保护的量刑制度安排,对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判具有可资借鉴之处。   【关键词】加拿大;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借鉴   在加拿大,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行法律依据是《青少年刑事司法法》( the YouthCriminal Justice Act)。[1]此法是取代1984年《青少年犯罪法》(the Young Offenders Act)之后的加拿大第三部调整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性法律。为使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能提供长期的社会保护,新的立法尤其强调犯罪少年权益保护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以序言和原则声明的方式郑重声明了以下立法价值目标,即司法制度的根本目的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有责任应对未成年人的发展挑战和需要,并指导他们走向成年;社区、家庭和父母有责任加强合作,并通过回应其需要、提供指导和支持的方式来预防未成年犯罪;培养责任感,使犯罪少年在承担有实质意义法律后果的同时能有效地重新回归社会;尊重社会价值,关注被害人的利益,鼓励积极修复犯罪损害;保留最严厉的干预措施,犯罪的严重程度应当与承担责任的大小相称;犯罪干预力度应反映具体案情与个人需要的不同;刑罚的适用应考虑到犯罪少年的身心成熟程度,减少非暴力犯罪少年对监禁矫正的过度依赖。基于立法目的的务实调整,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制度也顺应形势发展的变化而作了相应改革。

  一、加拿大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基本准则

  在立法中明确罪量刑的基本准则,旨在规范少年法庭在量刑时坚持法律价值取向。虽然它不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但却有助于正确解释立法规定的内涵。特别是当各种应当考虑的因素在同一个案件中发生冲突时,便于法官依据准则的规定作出选择,以使犯罪少年在承担公正法律制裁的同时,能促进其矫正和重新融入社会,进而实现公共利益的长久保护。作为一种指导性的法律规范,《青少年刑事司法法》第38条(2)要求,除遵守该法第三条(即原则声明)的规定外,法庭对犯罪少年量刑时还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准则:

  一是与成年人刑罚作比较原则。即在案情基本类似的情况下,量刑的最终结果不得导致犯罪少年所获得的惩罚超过成年人犯同一罪名时所受到的适当刑罚。也即是,如果案件事实相同,少年犯罪所受的刑罚不得比成年罪犯所获得的公正刑罚结果更严厉。以成年人的公正刑罚结果作为量刑的上限标准,便于法庭把握量刑幅度,不至于使犯罪少年承担比成年人更重的法律责任,从而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立此原则是为了消除原《青少年犯罪法》(the YoungOffenders Act)施行时期未成年人犯同一罪名却获得比成年人更长刑期的尴尬局面[2]。

  二是刑罚近似原则。即在特定的区域内,如果案情相似,对指控罪名相同的犯罪少年的量刑,应当类似于先前被认定为有罪的少年之刑罚。此规定实质为“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法律原则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运用。它强调的是少年犯罪量刑在同级罪名中的一致性,以消除以往不公平的差异待遇,保障少年罪后获刑的相对公平。当然,刑罚近似并不意味着两个犯罪少年的刑罚必须完全一样,当事人具体情况的事实情节也应当加以考虑。如,《青少年刑事司法法》第38(3)中规定的对犯罪的参与程度、被害人遭受损害的程度、犯罪时的主观罪过、对被害人或社区所作的赔偿程度、审前拘押的时间长短、加重或减轻罪责的事实情节等,也将影响到最终的量刑结果。

  三是刑责相称原则,又称“比例原则”。即法庭对犯罪少年的量刑应当与其犯罪的严重性和责任程度相当。具体要求是:(1)在不违反相称性原则的前提下,如果能达到目的,刑罚的限制性应当越少越好;(2)所适用的刑罚应当最有可能使该犯罪少年受到矫正并能重新融入社会;(3)增强该犯罪少年的责任意识,承认其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带来的损害。此原则体现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未成年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申。

  根据《青少年刑事司法法》的规定,对犯罪少年的量刑除了监禁以外,还包括社区服务、缓刑等非司法性制裁措施(extra-judicial measures)。刑罚的严厉程度取决于其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犯罪的影响范围越广、等级越高,刑罚则越严厉。每个犯罪少年的最终量刑可能会因其具体案情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即使是触犯同样的罪名,如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更大、主观恶性更强,或者被害人受到的损失更严重,或者之前已有前科,其量刑则可能更重。

  四是监禁替代原则,或称为“监禁克制原则”。该原则要求,如果不属于严重犯罪或者严重的屡犯,少年法庭在量刑时应当尽量选择适用非监禁的刑罚措施。对于构成犯罪的少年,只要其行为不会对公共利益构成重大威胁,法庭就应当为该少年的最高利益着想,尽可能地选择适用非监禁刑或者严厉等级更低的监禁刑。具体而言,除了严重的暴力犯罪者应当处以监禁刑以外,对于一般性的少年犯罪行为,法庭应当合理地考虑到该犯罪少年身心发育的程度及其他具体情况,选择适合于其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的非监禁措施。监禁刑仅适用于少年的以下罪行:即暴力犯罪、违反非监禁刑的附加条件、重犯可追诉罪或曾有可追诉罪的前科记录以及可追诉罪中具有加重处罚的事实情节。如果确需适用监禁措施,法庭在量刑时还应当考虑到该少年的性别、种族和文化背景差异。如果是属于土著少年,还应特别注意其身份情况。[3]

  二、加拿大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考量因素

  《青少年刑事司法法》在其第38条第三项还要求,在确定犯罪少年的刑罚时,少年法庭至少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其一,该少年对犯罪行为的参与程度。在共同或团伙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与其刑事责任的承担成正比。

  其二,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以及该损害是否属于故意所为或者可以合理预见。该少年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有形或无形损害,是其社会危害后果的一种现实表现。犯罪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则反映出其主观恶性的大小。故意行为者比过失行为者的性质更为严重。是否可以合理预见其行为后果,刑罚的适用也将有所区别。

  其三,该少年对被害人或社区所作的损失赔偿。赔偿犯罪损失,既是对犯罪后社会危害后果的补救,也是犯罪行为人悔罪的一种表现。主动、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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