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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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2024-07-17 12: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3.超过2层的病房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及使用说明。

4.治疗用的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红外线、频谱等电加热器械,不应靠近窗帘、被褥等可燃物。

5.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6.禁止在病房内做饭、烧水;除医疗必须使用外,病房内不应使用电炉。

7.不应擅自改变病房内的电气设备或在病房的线路上加接电视机、电风扇等电气设备。

8.病房内不应堆放纸箱、木箱等可燃物,用过的纱布、棉球等应暂存在指定地点,并定时清理。

9.病房内的通道以及公共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堆放物品。

10.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1.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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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作:儋州消防全媒体中心

▌责 编:唐铭泽

▌编 辑:黄紫玉 邢 钰 

▌审 核:莫惠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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