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五种情形补收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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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五种情形补收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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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0日,市交通局、市司法局联合对外发布消息称,《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今后五种情形将补收车辆通行费。    据了解,《办法》有6章共48条,分为总则、养护管理、运营管理、路政管理、应急管理及附则。    五种情形补收车辆通行费    在运营管理方面,《办法》对收费管理、车道设置、服务区管理、清障救援服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有关规定补收车辆通行费:无通行卡的,持调换或者伪造的通行卡的,故意损坏、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扰收费系统、设施的,假冒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的;采取其他方式偷逃通行费的。    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发现为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实施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排队车辆超过200米等情况将开启收费车道、启用应急收费等设备    收费车道设置方面,因收费车道未全部开放造成同一收费车道排队车辆超过200米或者造成收费车道平均有10台以上车辆等待交费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增加开启收费车道、启用应急收费设备等应急措施。    服务区管理方面,明确了服务区的管理责任和具体运营、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特色服务区。例如,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持服务区设施完好、整洁卫生,提供短暂休息、如厕、临时停车、饮水、车辆加水等免费服务和加油、购物、餐饮、汽车维修等经营性服务;具备条件的,可以提供车辆加气、加氢、充电、换电等能源补给和住宿服务。    清障救援服务方面,则对清障救援服务保障、服务内容作了规定。在实施清障救援服务时,清障救援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不得违法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此外,《办法》还建立了出行服务信息发布和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发布拥堵、交通阻断、气象、事故、交通管制、行车提示、安全警示以及养护施工作业等出行服务信息。    节假日流量较大服务区提前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    据介绍 ,针对新能源电动车的发展趋势,重庆全路网已建成投运电站140座,换电站13座,并在重大节假日期间流量较大的服务区提前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满足高峰时段充电要求。    《办法》对重庆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应急管理等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养护方面,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养护资金安排、养护效果和技术人员的配置提出要求;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水土提出要求。例如,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障充足的养护资金,定期开展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和养护需求分析,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计划,实施预防性、周期性养护。    在路政管理方面,明确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完善了建筑控制区、桥下空间和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制度;建立了入口超限检测和违法超限超载通报制度。《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高速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因高速公路建设或者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此外,《办法》着重强调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数字化建设,组织建立全市高速公路路网运行调度管理平台,开展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应急处置调度、分析研判和出行信息服务等工作。    据市交通局介绍,针对公众关心的节假日出行高峰期,已建立从交通运输部—市交通局—路段公司—收费站的全流程应急大调度机制,确保出现严重拥堵时及时进行应急调度。同时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也会基于大数据预判,确保大流量收费车道全部开启、收费及疏导工作人员充足,并加强与交巡警、交通执法的交通疏导。(记者 杨永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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