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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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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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港航管理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台州港引航站、各国有港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现将《台州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港航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    

台州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港航系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和各港航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各港航企业负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事故隐患风险及本行业(单位)实际要求组织认定;港航管理部门要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全市港航系统要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管理;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 港航企业职责

第六条 港航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其他分管领导、部门、班组(岗位)等各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 港航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全体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港航企业应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通过奖惩、考核等措施激发从业人员发现隐患、排除隐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通过开展班组安全竞赛、安全标准化和安全诚信机制建设,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通过教育培训、风险评估和预警以及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一般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资金保障、监控监管、工作档案、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内容。

第八条 港航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生产管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

第九条 港航企业将经营项目、场所、出租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管职责。

第十条 港航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适时开展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工作责任,熟练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十一条 港航企业应当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日常排查每周不应少于1次。

隐患专项排查是港航企业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一般包括:

(一)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专项部署,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二)根据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三)根据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条件形成的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四)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隐患定期排查是港航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组织开展涵盖全部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定期排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港航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分类管理并登记建档。按时向当地港航管理部门上报相关信息。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向当地港航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及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及建议等。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港航企业应及时进行专项性事故隐患排查,制订专项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时;

(二)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时;

(三)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时;

(五)相关方进入、撤出、改变时;

(六)发生事故或对事故及其它信息有新的认识时;

(七)极端恶劣天气、重大节日、大型活动时;

(八)其它需要进行专项隐患排查的情况时。

第十四条 港航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护;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立即撤离现场所有人员。

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单位或公众安全的,港航企业应当及时上报当地港航管理部门,取得所涉及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配合与指导。

第十五条 港航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灾难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及本办法要求组织排查治理。

港航企业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港航生产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并及时向当地港航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港航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全市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督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检查督查人员发现的隐患应落实责任限期治理,治理完毕后应及时反馈治理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港航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八条 港航企业应当规范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主要包括: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表;

(二)风险评估(评价)记录;

(三)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隐患治理记录;

(四)事故隐患治理资金投入情况;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情况。

 第三章 港航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所属责任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

(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查、信息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工作制度;

(三)各级港航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查,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带头参加,重点检查所属责任部门(单位)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场所)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照《台州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施办法》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未有效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通过各类媒体、载体加强宣传教育,适时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提高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条 全市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业事故隐患实施登记、销号及分类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按相关要求落实约谈、限期整改、挂牌督办和销号管理,需要报上级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相关要求申报。

第二十一条 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对全市港航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行业监管,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全市港航管理部门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作好检查督查记录,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登记,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要做到立即整改,时间不超过20日;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三条 全市港航管理部门应根据港航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督促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实施重点监管,尽快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采取重点监管、重点督办。

第二十四条 属地港航管理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本辖区港航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权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属地港航管理部门和各港航企业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和局相关业务处室,并依据《台州市港航系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施办法》实行重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各级港航管理部门要监督企业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实行跟踪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的,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企业可以恢复生产经营;经验收不合格的,港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港航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报请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二十七条 属地港航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港航企业事故隐患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局相关业务处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属地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主要包括: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文件;

(二)事故隐患排查检查、督查记录;

(三)事故隐患排查执法、处罚情况;

(四)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相关资料;

(五)有关会议、培训记录。

第二十九条 属地港航管理部门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对于港航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全市港航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本辖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不相符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台州市港航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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