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商标侵权案判决 其“酷儿”饮料未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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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骞通讯员丁慧)在“酷孩”状告“酷儿”商标侵权一年后(本报曾于去年1月8日进行过报道),昨天,一中院一审判决可口可乐公司不构成侵权。 2002年年初,亚庆工贸有限公司拟向各大超市提供“酷孩”品牌系列果汁饮料,但因市场上已大量存在可口可乐的“酷儿”品牌饮料,超市拒绝了他们。亚庆工贸认为“酷孩”和“酷儿”含义近似,且“酷儿”商标并未经过注册,遂将可口可乐公司及销售商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销毁“酷儿”文字商标标识。 法院认为,“酷孩”商标尚未实际使用,相关公众不可能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生任何印象,而可口可乐公司已经将“酷儿”商标用于其儿童饮料的生产、销售,并进行广告宣传,因此就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而言,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转自搜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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