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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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

2024-07-12 15: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孙某只有一套房,同时出租给了李某和王某。此时李某和王某都要求孙某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那么根据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容性,李某和王某的租赁权具有相容性。首先应该支持受领交付人的主张;若承租人都没有受领交付,则应该支持受领登记人的主张;若承租人均没有受领交付和登记,则考察租赁合同成立的时间,应该支持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者的主张。所以在本案中,由于王某已经受领交付,则支持其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李某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李某有权请求孙某对其不履行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在征得孙某同意之后将房屋转租给陈某,因此该转租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在由于李某无法从孙某处承租该房屋,因此李某也无法向陈某转租该房屋,所以根据合同相对性,陈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王某已经对该房屋受领交付,应支持王某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不论是李某还是陈某,都无权要求王某办理房屋。

       C项:说法正确,当选。孙某无法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陈某与孙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只能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要求与他有合同关系的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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