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舞谱:一个文化表象的生成与消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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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舞谱:一个文化表象的生成与消亡(二)

2024-05-22 05: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再次是乐营和青楼。安史之乱以后,大批宫中妓女散落民间,加入饮妓队伍,使宴乐之风席卷了社会各阶层。《旧唐书·穆宗纪》说:“前代名士,良辰宴聚,或清谈赋诗,投壶雅歌,以杯酌献酬,不至于乱。国家自天宝已后,风俗奢靡,宴席以喧哗沈缅为乐。而居重位、秉大权者,优杂倨肆于公吏之间,曾无愧耻。公私相效,渐以成俗。”[29]《国史补》说:“长安风俗,自贞元侈于游宴。”[30] 这一时期,营妓所居住的乐营和坊妓所居住的坊曲、青楼,成为唐代妓女施展艺术才华的新舞台。

营妓实际上是使幕宴乐的产物,是随着藩镇的强盛而流行的。又称“官妓”,或依其所属乐营的级别而称“郡妓”“府妓”及“州妓”。军中编制以二十五人为“两”,一“两”之长称“两头”,故营妓又有“两头娘子”之称。[31]关于营妓的记载大量见于反映中、晚唐事迹的文献。它们表明,文人、将士同妓女的密切接触,是酒筵歌舞和酒令伎艺赖以发达的条件。比如宪宗元和年间张祜作《陪范宣城北楼夜宴》诗云:“华轩敞碧流,官妓拥诸侯。”“亚身摧蜡烛,斜眼送香球。何处偏堪恨,千回下客筹。”[32]这首诗对官妓的抛打令游戏作了记载。又如在白居易诗中,提到商玲珑、樊素、小蛮、桃叶、真娘、吴娘、小玉、眄眄、英英、谢好、陈宠、沈平、李娟、张态、杨琼、菱角、谷儿、红绡、紫绡、春草、容、满、蝉、态等数十位官妓。由此可见,中唐以后,官妓遍布各州,同文武官吏的往来十分频繁;这些妓女的日常酬应,包括文字令、歌舞令、送酒歌、著辞歌舞等丰富的酒筵节目。 

至于居于青楼的坊妓,则是外教坊妓的发展。它同教坊妓的区别在于:已不辖于太常,而服务于民间饮筵,具有商业性质。关于晚唐坊妓的记载集中见于孙棨写于中和四年(公元884年)的《北里志》。据此书的描述,坊妓通称为“饮妓”,不重色相,而多善谈谑,能歌令;其乐籍属教坊,常居于平康里,可纳币外嫁,但必须在官厅许可时才能外出侑酒;诸妓分等级,以年老者为“假母”,以才能出众者为“都知”,居处及权柄各不相同;凡朝士宴聚和举子、新及第进士设筵,均可行牒召妓,唯服务项目视资费而定,“继烛即倍之”。[33]

这种坊妓,其制度也可以追溯到盛唐。曲江宴上的长安妓女,即属坊妓。德宗贞元年间,白居易、元稹同居长安。白居易追记此时生活,有“师子寻前曲,声儿出内坊”,“旧曲翻《调笑》,新声打《义扬》”等诗句,[34]说明妓坊的历史己很悠久,贞元时即曾用抛打歌舞等节目侑酒。《唐语林》卷三记载:会昌年间,武宗常往教坊作乐,“谐谑如民间宴席”,意不能尽,遂“诏扬州监军取解酒令妓女十人进入”。[35]由此可见不止京都,各地均有类似的坊妓。坊妓同营妓有一个区别,即营妓服务于各地行政长官,而坊妓所交往的则多是举子和新进士。两者又有一个共同处:她们都是“饮妓”,是酒令艺术的创作者和施行人。

总之,唐代妓女身份和职能的变化,是唐代酒令艺术发展的重要条件。初盛唐时,妓女集中在宫廷和少数权贵手中;到中晚唐,则出现公妓多样化、私妓普遍化、教坊商业化的局面。正因为这样,所谓“倡伎文学”到中唐也兴盛起来。以青楼为内容的爱情诗,以仙女为题材的传奇小说,都在这时出现了空前的繁荣。[36]敦煌令舞正是和这些文化现象伴生的。

第三个条件,酒令的艺术化。

由于以上两个条件,唐代酒令艺术一直蓬勃发展,到晚唐五代登上高峰。

最早体现酒令特点的歌舞是“一曲送一杯”形式的送酒歌舞。它把歌舞和饮酒节奏配合起来,初步具有了酒令的功能。这种歌舞,是唐代酒令歌舞化的先导,在唐代前期比较盛行。例如王绩(一作卢照邻)《辛司法宅观妓》诗记录了一次器乐送酒,云:“长袖随凤管,促柱送鸾杯。”[37]《太平广记》中的唐代小说也对送酒歌舞作了详细记录。

到唐高宗、中宗之时,一种特殊的酒令艺术产生了,此即著辞歌舞,也就是按一定的曲调规则唱词、舞蹈。高宗调露初(679年)进士张鷟所撰《游仙窟》说到张生同美人崔十娘、五嫂的著词舞,词为六言八句。[38]《本事诗》等典籍记载中宗时“尝内宴,群臣皆歌《回波乐》,撰词起舞”,词为“回波尔时”等六言四句。[39]这种歌舞有明显的新文化的特征:它们配六言体辞,用《回波乐》调,也就是采用“急三拍”的节奏方式;它们“递起歌舞”,也就是按照统一的歌舞规则轮番作舞;它们在“递起歌舞”时有邀舞和劝舞的程序,所以又称“撰词起舞”“令舞”和“舞著辞”。高宗时,礼部尚书许敬宗《上歌词启》说:“窃寻乐府雅歌,多皆不用六字。近代有《三台》《倾杯》等艳曲之例,始用六言。”[40]《唐诗纪事》卷四“长孙无忌”条说:“中宗诏群臣曰:‘天下无事,欲与群臣共乐。’于是《回波》艳辞,妖冶之舞,作于文字之臣,而纲纪荡然矣。”[41]这两段话说明,《回波乐》等六言“艳曲”,是在高宗、中宗时候流行于民间,并进入宫廷的。“艳曲”意味着,它们来自西域的酒筵歌舞风俗。

前面说到,在高宗、玄宗之间,出现了律令、骰盘、抛打三大酒令形式。律令的特点是用筹箸决定饮次,骰盘令的特点是通过掷骰来决定饮次,抛打令则是一种歌舞令,以抛巡香球、花枝、杯盏等游戏器物为特征,类似于现在的击鼓传花。从各种记载看,抛打令其实是唐代酒令歌舞化的标志,因为所有关于抛打令的记载同时都是对女乐的记载,说明抛打令普遍使用了妓乐。白居易《代书诗一百韵寄微之》诗有云:“香飘歌袂动,翠落舞钗遗”,“打嫌《调笑》易”[42];元稹《痁卧闻幕中诸公征乐会饮》诗有云:“钿车迎妓乐”,“《红娘》留醉打”[43]。这些诗句说明,抛打歌舞是由专门的饮妓表演的,艺术性和游戏性都很强;另外也说明,抛打令拥有一批专门的歌舞曲目,除《调笑》《红娘》外,还有《舞引》《香球》《莫走》《义阳》等等。这些曲目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抛打形式,表明抛打歌舞是具备独特的文化性格的歌舞,是唐代酒令艺术中的一项特殊创造。

抛打歌舞意味着唐代酒令艺术化过程的一个转折:在音乐上、文学上都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所谓音乐的专业化,有两个表现:其一,抛打酒筵总是有职业饮妓参加;其二,抛打令同教坊有关,既使用教坊乐曲,也把教坊的鼓乐演奏术语“打”字用为小舞的别名。值得注意的是:白居易诗是关于《调笑》一曲的时代可考的最早记载;据诗注可知,《调笑》是在贞元时候作为抛打曲流行的,其来源则是教坊新翻曲。这一实例说明:抛打令是吸收了教坊歌舞的一项伎艺;它晚于律令、骰盘令而产生,出现在教坊盛期,即出现在开元至贞元的几十年间。

抛打歌舞还有一个特点,即它总是融合其他酒令形式,因而推动了各种酒令的歌舞化。例如徐铉、刘禹锡诗说“歌舞送飞球,金觥碧玉筹”“上客如先起,应须赠一船”[44],表明律令手段已广泛用于抛打;又如元稹诗说“筹箸随宜放,投盘止罚啀,《红娘》留醉打,觥使及醒差”[45],证明唐人有一个习惯:“先用骰子,盖欲微酣,然后迤逦入酒令(抛打)”[46]。另外,《云溪友议》说裴諴、温庭筠作《新添声杨柳枝》,“饮筵竞唱其词而打令”;[47]杜牧《后池泛舟送王十秀才》说“问拍拟新令,怜香占彩球”[48]:都把著辞和打令述为一事。由此可知:晚唐五代词人的那些酒令辞作品,其实是从改令手段同抛打歌舞的结合中发展起来的。

除“抛打令”以外,“改令”也曾造成唐代酒令艺术的重大变化。“改令”有两个涵义:其一是自由拟令,即兴设置令格(酒令规则);其二是依次为令主。它不再依靠筹箸、骰盘来决定饮次,因而把唐代饮者从筹箸、骰盘中解放出来了,使他们的游戏增加了丰富的歌舞内容。在“改令”名义下进行的歌舞,因而更加重视令格规则。其中改令著辞一般要遵循双重以上的格式规定,即在形式(辞式)上和内容(题材范围)上按一定的著辞令格行令。比如以下三首作品,其性质便属于改令著辞:

胡马,胡马,远放燕支山下。跑沙跑雪独嘶,东望西望路迷。迷路,迷路,边草无穷日暮。

边草,边草,边草尽来兵老。山南山北雪晴,千里万里月明。明月,明月,胡笳一声愁绝。

杨柳,杨柳,日暮白沙渡口。船头江水茫茫,商人少妇断肠。肠断,肠断,鹧鸪夜飞失伴。

三首作品分别为韦应物、戴叔伦、王建所作。[49]其改令特点表现在:第一,所用的曲调相同,同样是咏物之辞,同样用叠句形式开篇并呼唤物名。由此可见,它们是命题作品。第二,这三首作品押韵方式相同,每首都是三转韵,后一转并且颠倒前韵的韵脚而立新韵。这种修辞手法同音乐并无必然关系,可见出发于另一种要求,即改令对押韵法的令格要求。第三,三首作品的曲调名都有酒令色彩。比如《转应词》,乃指作品中“月明—明月”“路迷—迷路”这种修辞格式上的转应,或“迷路,迷路,边草无穷日暮—边草,边草,边草尽来兵老”这种递转命题方式上的转应。又如《调笑令》,指它的游戏特点;《三台令》,指它的曲调类型——这些作品的句式骨干都是六言,是从六言四句的《宫中三台》《江南三台》等曲调变化而来的。总之,这几首作品,以及韦应物、王建、冯延巳的另外七首《三台令》和《调笑令》,都可以判为改令著辞。

从改令和抛打歌舞的角度看,敦煌令舞是一件很容易理解的事物。前面说到,敦煌舞谱对音乐南方化、教坊曲俗乐化和著辞风尚流行的时代风貌作了反映。它以抛打令为基础,吸收了送酒歌舞和瞻相令、抛耍令、手势令的动作因素。它的令格包括以下规则:曲调和拍段,“令”类谱字的拍数,“舞”类谱字的拍数,“巡”“轮”添拍和“三拍当一”等字拍变化,打送规则。从技术上看,最初的下次据令舞原是“令”“摇”“奇”“头”的组合,后来才在这种组合的基础上增加了“舞”“挼”“据”等辅助舞姿,以及“送”这个过渡性的舞姿。事实上,这些特点同样见于改令。比如“下次据”的涵义就是和改令(依次为令主)的涵义一致的。而“一曲子打三曲子”,既然指的是用三种打送拍的规则来演奏同支舞曲,使之成为旋律相同但节奏不同的三支舞曲,那么它也是一种“改令”,其实质是根据打击乐器节奏的规则性变化而进行舞姿的规则性变化。总之,敦煌舞谱和它所反映的“下次据”令舞,是唐代酒令艺术化的必然结果。

四、关于敦煌酒令舞的消亡

以上所说的六卷舞谱,是迄今所能见到的“下次据令”的全部舞谱。除此以外,未见任何类似的酒令舞谱问世。这意味着,敦煌酒令舞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颗流星。它在空中灿烂地划过,很快就消失了。不过,通过它留下的斑斑点点的轨迹,我们能够想象敦煌酒令舞的艺术创造过程。

从文学的角度看,这一创作过程有三个步骤:首先依据曲拍拟订令格,其次依据令格写作著辞,然后才进入著辞的演唱。令格在这里是一个联系曲调与歌辞的过渡形式,兼有改令规范和依调著辞之规范这两方面的属性。也就是说,“曲拍”代表音乐的令格;杜牧所说的“问拍拟新令”,则指在音乐的令格之外,加上了修辞的令格。现在人所说的“律词”,其实就是令格之词。

不过从游戏的角度看,这一创作过程包含以下七个环节:

(一)准备。在筵席举办之前,主宾要用几天时间学习行令规则。规则很复杂,从现存舞谱看,包含《遐方远》《凤归云》等13曲中的若干支曲调。花蕊夫人《宫词》说:“新翻酒令著词章,侍宴初开意却忙。宣使近臣传赐本,书家院里遍抄将。”[50]说的就是这一环节。

(二)热身。酒筵上的饮妓和文士,在行歌舞令之前,要进行一系列热身活动。它包括“掷投盘”“掷笼筹”、行手势令等项目,目的是活跃气氛。此即《醉乡日月》所说:“大凡初筵,皆先用骰子。盖欲微酣,然后迤逦入令。”[51]

(三)入酒令,即进入下次据令。其始由座主或席纠宣布本次活动将要采用的舞蹈规则,也就是令格。这些规则已经写在纸上,供参加者阅读。今所见敦煌舞谱,其实就是令格范本。

(四)著舞,也就是采用“以舞相属”的方式舞蹈。先由一位与宴者(一般是饮妓)行令舞,然后邀请一位异性客人行答舞。答舞时,男女共舞。

(五)舞常拍。这是舞蹈的第一遍,按曲调常拍行舞,顺序表演令、舞、挼、据等动作。这些动作大多来自其他酒令,比如“令”“头”来自抛打令,“摇”“奇”来自瞻相令,“舞”“挼”“据”“竦”来自抛耍令和手势令,“送”来自送酒歌舞。

(六)舞变拍:在舞蹈的第二遍和第三遍,按“一曲子打三曲子”之法改换曲拍,亦即采用同一支曲调,改换打送拍的节奏来舞蹈。比如《南歌子》舞,第一遍的节拍是常拍,“急三中心送,中心慢拍两拍送”:

□□ □送□ 送送 □送□

第二遍节拍是定位打送,“中心慢拍送,令后送”:

□□ □□□ □送 □□□ □送

第三遍节拍是定式打送,“打《浣溪沙》拍段送”:

□□ □送□ □送 □送□ □送

(七)增拍减字。假如属舞双方都很好地完成了这三遍酒令舞,那么可能提出更细致的令格要求,即模仿改令著辞中的叠字叠句等修辞令格,要求在舞蹈中,按“巡”“轮”的规则增加拍数,或者按“三拍当一”的规则减字,改变舞姿。

显而易见,这是一种奇妙的游戏和艺术。也许正因为过于精致,它很快就在地球上失传了。从宋代开始,它就失去了踪迹。不过,在很多古老的艺术品种当中,可以看到它的只鳞片爪。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去观察它的遗产,也观察它的特殊的文化个性。

它留下来的第一份遗产,应该就是在宋代以后成为中国文学主流文体的词。这一文体不仅拥有复杂而细致的格律,而且用来自唐代的曲调名或宋以新创的曲调名为词牌,代表每一种格律。这些文学作品保留了《倾杯令》《调笑令》《花酒令》《浪淘沙令》《卜算子令》《金盏子令》等名称,在文体上被称为“令曲”或“小令”,显然是改令著辞的后裔。它也用用增拍减字之法,例如词调名有《减字木兰花》,相关记录有周邦彦《蓦山溪》词所谓“香破豆,烛频花,减字歌声稳”[52]一说。但是在宋词那里,敦煌酒令舞的舞蹈语汇和舞蹈令格却基本上消失了,生动活泼的游戏性也荡然无存,只有文学性和部分歌唱特性得到了保留。

它的第二份遗产是宋代以后的酒令。宋以后人保留了酒筵行令的习俗,书写了很多酒令专著。从这些书籍看,流行的酒令有筹令、骰子令、叶子酒牌等博具令,有射覆、划拳、猜谜、击鼓传花等游戏令,有使用诗书歌赋、典故人名的雅令;但是未曾见到有歌有乐的舞蹈令。也就是说,在宋以后的酒令当中,敦煌酒令舞的舞蹈语汇、舞蹈令格同样消失殆尽。

它的第三份遗产流散在韩半岛,称作“打令”(타령),是盘索里(판소리)、杂歌、民谣等说唱文学的总称。尽管它变得面目全非,但我们仍然可以指认它和唐代酒令舞的亲缘关系。因为我们注意到:在朝鲜时代,“打令”指的是乐工优人所唱的杂曲,是种种歌舞品种的渊源。这和唐代酒令曲之掌于乐工妓人、表现为歌舞的特性是一致的。朝鲜时代人李德懋、丁若镛都说过这个意思。李德懋《靑庄馆全书》卷二七《士典》说:“读书声欲其详雅通亮。若或务悦人耳,强为好声,不惟不晓文义,何异妓女伶人之打令曲子乎。”注解说:“伶:古乐师,今乐工。令:词曲名,优人杂曲曰打令。”丁若镛《与犹堂全书》第一集第十卷《原舞》说:“中国连厢之词,吾邦打令之戏,皆舞家之滥觞。”这就是说,韩半岛的“打令”,如《朴打令》《华容道打令》《卞打令》《雍固执打令》《雄雉打令》《假神仙打令》《裴裨将打令》等等,至少保留了唐代人用“打令”表通俗歌唱这一涵义。

唐代酒令舞的第四份遗产见于越南。当唐代音乐传到越南以后,一种称作“歌筹”(Ca trù)的音乐艺术便产生了。歌筹的特点是由一人主唱而以带琴、拍板、小鼓伴奏。在20世纪以前,它主要唱唐诗,使用由唐代传入的“汉越语”来歌唱。它之所以名为歌筹,是因为它曾经像唐代教坊一样,把竹筹用为点歌记令的工具。歌筹的两个主要角色——主唱者“陶娘”和伴奏者“管甲”,也是距晚唐五代不远的越南李朝的名称。这些迹象表明,“歌筹”之“筹”是一个同唐代艺术相关的术语。现存的关于歌筹的古代典籍,在河内的汉喃研究院有四十来种。从这些典籍的表述看,尽管歌筹不具备舞蹈性和游戏性,但我们仍然可以把它视为唐代酒令舞的孑遗。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唐代酒令曲、酒令艺术文献《醉乡日月》都曾传到日本,产生影响。日本宫廷及上层社会享用的雅乐曲数百曲,其中有《胡饮酒》《酒胡子》《饮酒乐》等,便是酒筵用曲。而在《教训抄》《续教训抄》《体源钞》《乐家录》等日本古乐书中,《醉乡日月》一书被频频引用。只是从现有资料看,唐代的酒令艺术未随其音乐在日本流传。

总之,敦煌令舞的确是消亡了。这是令人遗憾的一件事情。因为它意味着一种文化性格和一种生活方式的消亡。这种文化是以游牧性格与农耕性格的结合为特点的,因而既重视节奏鲜明的舞蹈,又重视精致的游戏规则。这种生活方式是以艺妓与文士的亲密相处为特点的,因而可以把“以舞相属”的方式发展成一种高超的技术。它所包含的各个元素的组合,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其中包括自由奔放的艺术精神,也包括平民生活的富足。从这个角度看,宋以后的中国,在结构上已不同于唐代的中国。在中国文化史上,唐代其实是昙花一现。它是可以追述、可以梦想但无法重现的一个时代。

(全文完)

来源: 音乐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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