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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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3-03-30 23: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邵交决〔2019〕1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市液化气中心对面)

 

被投诉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贵港市江北西路石羊塘马胖岭东小区239号

 

投诉人参加了湖南省S336邵阳县黄豆园至黄亭市公路工程A标段施工招标投标后,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提供的业绩(覃塘至凤凰二级公路贵港段NO.12标施工)向我局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2019年3月6日,湖南省S336邵阳县黄豆园至黄亭市公路工程A标段施工招标中标候选人在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进行公示,根据其掌握的情况,第一中标候选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业绩“覃塘至凤凰二级公路(贵港段)NO12标施工”涉嫌造假。理由:

1.凤凰至覃塘二级公路(贵港段)工程招标2007年就已完成,查询中标人为贵港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为柳州桂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2.据贵港公路管理局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凤凰至覃塘(贵港段)二级公路工程于2013年7月18日顺利通过竣工验收,这与该公司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项目建设时间、建设里程不一致,属录入信息的造假行为。综上所述,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为虚假业绩,属于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应否决其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覃塘至凤凰二级公路(贵港段)NO.12标施工业绩为其公司真实业绩,并提供了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开工令、合同协议书和交工验收证书等佐证材料的复印件,由于该项目竣工后项目部撤离及资料搬迁过程中其余资料已遗失,希望邵阳市交通运输局向该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咨询核实。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1.经我局对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被投诉人参与湖南省S336邵阳县黄豆园至黄亭市公路工程A标段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覃塘至凤凰二级公路(贵港段)NO.12标施工业绩,附有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网页截图、中标通知书、开工令、合同协议书和交工验收证书等复印件,评标委员会7名成员一致认为,被投诉人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齐备,符合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2.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业绩核实,覃塘至凤凰二级公路(贵港段))NO.12标项目基本情况为:“施工单位为贵港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开工时间为2007年8月15日,完工时间为2009年10月,交工验收时间为2009年12月30日等”,这与被投诉人参与湖南省S336邵阳县黄豆园至黄亭市公路工程A标段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覃塘至凤凰二级公路(贵港段)NO.12标施工业绩(施工单位为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开工时间为2016年2月10日,交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不符。

3.经我局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中查询,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贵港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为两家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无曾用名。

综上,被投诉人参与湖南省S336邵阳县黄豆园至黄亭市公路工程A标段施工招标提供的覃塘至凤凰二级公路(贵港段)NO.12标施工业绩应为虚假业绩。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招标人邵阳县干线公路建设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及招标文件规定做出取消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S336邵阳县黄豆园至黄亭市公路工程A标段施工招标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等相关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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