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湖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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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湖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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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标题: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暨立春枉法裁判,造成冤假错案,毁灭了我的家庭,致使我无家可归!

投诉人:周子奇,男,65岁。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立竹路17号一栋四单元410号,电话:156****7568。

被投诉人:雨湖区法院审判长暨立春。

投诉内容: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审理的,王光辉诉周子奇返还房屋纠纷案,违背事实真相,请求彻查并予以纠正,维护司法公正。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5年2月1日,周子奇通过湘潭市天翔中介服务公司(负责人曾建国)与受王光辉委托的周一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该案涉房转让给周子奇,房屋总售价为53800元。签订合同的当天,周子奇向天翔中介公司交付购房定金5000元,同时,周一龙通过天翔中介公司将该房屋钥匙交给周子奇。过了几天,周一龙办理水电开户。2005年2月21日至26日,周子奇按协议约定分三次支付天翔中介公司购房款35000元,天翔中介公司负责人曾建国向周子奇出具了收据,周子奇接收房屋后便进行了装修,于2005年三月中旬入住。期间,王光辉、周一龙、曾建国与周子奇一同去湘潭市房屋产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出现两份房屋协议,价格相差6300元而引发矛盾导致房屋产权没有过户。2021年6月,王光辉得知曾建国死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子奇返还房屋。2021年12月6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302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王光辉的诉讼请求。周子奇随即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2)湘03民终493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二、程序违背事实

1,雨湖区法院审判长暨立春恶意事实而不顾王光辉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和周一龙对涉案房屋出售,并提供房屋信息。

2,周子奇是通过中介公司购房,交易过程是王光辉事实委托好友周一龙谈价看房,水电开户等前手续。

3,法院认定周子奇是在曾建国和王光辉房屋买卖协议后购房,恶意违背事实真相。周子奇于2005年2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交付钥匙,周一龙和曾建国为谋取利益,在2005年2月17日和王光辉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差价6300元),并签订协议时已付房款45000元才达到半产权过户条件。

4,法院认定,周子奇房屋买卖协议已被撤销,请提供依据,睁着眼睛说瞎话。

5,法院审判长暨立春对原告诉讼请求赔偿租金损失1126750元,解释为笔误,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6,法院受理本案标底116750元,收取受理费14940元,请问哪里标准违规违纪?

三、枉法裁判给投诉人造成的巨大伤害

1,投诉人周子奇自2005年购买涉案房屋,在长达16年的时间里,该房成为投诉人90多岁的老母、夫妻、儿子、儿媳和孙子四世同堂,安身立命的场所,因枉法裁决书的存在,该房屋将被强制执行,投诉人将面临露宿街头的悲惨局面。

2,中介公司曾建国在世期长达16年时间里,原告王光辉一直未向投诉人主张权利,2021年曾建国去世后,王光辉向周子奇主张权利,致使王光辉的图谋得逞,造成了枉案。

3,投诉人依法购买的房屋,法院错误认定周子奇不是善意购房,因法院错误造用判决书,剥夺了投诉人合法拥有并居住的房屋。

呈报人:周子奇

2023年6月13日

房屋住址: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立竹路17栋四单元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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