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规范与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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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规范与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3-12-16 23: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市直各单位: 

  现将《泉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规范与评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规范与评价管理规定(试行)》(泉发改〔2019〕231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数字泉州建设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进场交易行为规范与评价管理规定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场内行为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社会公共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暂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等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三、本规定所称进场交易,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进入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市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际场地或使用与泉州市公共资源信息网完成数据对接的交易软件(以下简称“交易软件”)开展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等线下、线上的交易活动。

 

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四、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交易平台制定的相关程序严谨操作,认真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代理活动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职业操守,应熟练掌握操作各专业交易软件的技能,并能适应软件的更新,及时学习新的操作技巧,参加由行政监督部门、泉州市招标投标协会、泉州市政府采购协会主办或协办的各项业务培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从业人员还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根据《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处关于招标代理进场工作人员人脸信息登记的通知》的规定,办理从业人员人脸信息登记手续。

六、代理机构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后,应及时规范地在交易软件中办理项目登记、场地预约、招标(采购)文件及公告的发布、中标人确认、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签发等操作,并依照项目属地交易中心的规定,及时递送资料办理相关事项。

项目登记时,代理机构应在交易平台或场地预约系统中指定该项目的代理项目组成员(不少于3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助理(以下简称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本单位的专职人员,并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或聘用合同,其中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提供近6个月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指定的项目组成员必须与报送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项目组成员一致。

七、项目开标时,该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必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前45分钟到场签到,进行一系列开标准备工作,包括:领取标识身份的胸卡、开启开标室、启动开标电脑、启动投影机等;如需在开标前接收投标人资料的,必须提前1小时到场,并至少安排一名人员到中心指定地点(中介服务台)接收资料。

八、如遇特殊情况,开标当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助理无法到场的,代理机构需先向招标人(采购人)提交项目组成员变更函,同意变更的,招标人(采购人)需在函件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在开标前递送至项目属地交易中心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变更的新项目组成员必须为本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且其相应的资质、资格不得低于所替换的项目组成员,并已完成人脸信息登记手续。

九、项目开标时,项目组应依招标文件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投标人无需到场的项目,需做好网上文字(视频)直播;投标人需到场的项目,必须根据场所规定,妥善安排投标人落座等工作。当需要使用摇球机或随机摇取(抽取)软件时,必须使用交易中心统一提供的摇球机、摇取(抽取)软件或交易软件集成的摇取(抽取)软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摇取(抽取)方式进行。

若发生设备或软件故障,应及时联系交易中心或交易软件运营商工作人员修复,确定短时无法修复的,需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汇报情况并组织交易各方协商解决办法。

十、项目评标时,非该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域。评标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只能从旁协助,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不得代替评标评委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审。

十一、评标时,若发现评标评委将通讯设备带进评标区域甚至使用的,应加以制止,规劝评委按规定妥善存放、管制通讯设备,若评委执意不执行的,应及时向项目属地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十二、评标时间临近餐点时间的,项目组成员可与评标评委协商是否提供用餐,评标评委要求用餐的,必须提供工作餐。

十三、评标结束后,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按规定向评标评委发放劳务报酬和异地差旅费用;如遇个别评标评委无理加码讨要的,可及时向项目属地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报告。

十四、开标评标结束后,项目组成员需做好后续工作,主动联系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关闭开评标场所及电器设备。需密封纸质材料或封存样品的,应按规定进行封存,并保管好开箱钥匙或智能卡等开箱凭证。

十五、代理机构必须配合招标人(采购人)做好项目的标后工作,包括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公示、签发中标通知书等。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代理机构必须按照项目属地交易中心规定的目录整理该项目相关的资料、文档,并按照其规定的封装形式打包递交至项目属地交易中心进行归档;若采用电子档案的,应按属地交易中心电子档案归档要求,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等工作。不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推迟归档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属地交易中心报备。

 

管理规定与评价细则

十六、为更好的规范进场代理业务行为,将对进场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实行行为评价,并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建立行为评价系统,对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公示。泉州市招标投标协会、泉州市政府采购协会等行业组织可将该评价公示信息作为行业组织展示招标代理信用信息的依据之一,以加强行业自律。

十七、行为评价主体为泉州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行为评价系统统一由项目属地交易中心安排专人管理,负责录入、公示与撤回操作,项目属地交易中心录入的评价仅能由属地修改、取消公示或撤回。属地交易中心还应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2020〕8号)文件要求,联动“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评价系统”),将部分评价符合省上文件规定的不良行为在5个工作日内按文件要求填表报送至“省评价系统”。

十八、行为评价采取场内即时评价和场外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行为评价结果归入行为评价系统。

十九、场内即时评价是指在项目招标过程中,评价主体可根据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根据本规定相关评价细则与计分标准对其进行场内即时评价,按照评价内容、计分标准等填写《泉州市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场内即时评价表》(附表1),产生评价后需在表内加盖印章递交至项目属地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录入行为评价系统进行公示,不同评价主体对同一对象同一行为的评价取最高分值录入,不累积计分。

二十、场外评价由各行政监督部门、代理机构、其他相关部门或个人向属地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文件、证明材料等,由属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本规定相关评价细则与计分标准进行评价,按照评价内容、计分标准等填写《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行为场外评价计分表》(附表2),并录入行为评价系统进行公示。

二十一、场外评价依据下列内容对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进行评价:

(一)国家、省、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表彰、通报、决定等文件;

(二)已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定书;

(四)代理机构出具的签字或盖章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等。

二十二、各行为评价主体依本规定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负面行为进行评价,其中负面行为分为严重负面行为、一般负面行为、轻微负面行为。

二十三、录入行为评价系统的评价,将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的代理机构行为评价页面公示,公示期按行为分类为:良好行为公示期为12个月;轻微负面行为公示期为1个月;一般负面行为公示期为3个月;严重负面行为公示期为6个月。

二十四、行为评价系统计分采用计分制,代理机构单位与从业人员个人分值初始上限为100分,从业人员可通过参加培训提升分值上限。办理人脸信息登记后的从业人员将自动进入行为评价系统并赋予初始分值100分。代理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发生负面行为的采用扣分制,良好行为的采用加分制。

二十五、行为评价系统中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有以下三种状态:正常、不合格和冻结状态。正常、不合格状态下可以被加分、扣分,冻结状态仅能扣分不能加分。不合格和冻结状态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将无法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业务系统进行项目登记。

二十六、行为评价系统内的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文暂停从事代理工作的,交易中心根据文件规定在行为评价系统内将其置为“冻结”状态,暂停其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代理活动,暂停期满或行政监督部门发文恢复其代理工作的,交易中心将其状态恢复至“冻结”前状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将其清退。

二十七、行为评价系统内的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分值被扣至60分以下的,行为评价系统自动置为“不合格”状态,暂停其在信息网业务系统进行项目登记的权限。

代理机构被置为“不合格”状态的,其所属从业人员不论分值也将同时被置为“不合格”状态。

二十八、因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或行为评价扣分,致使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的系统状态置为“冻结”或“不合格”的,仅限制其不合格、冻结期间承接代理业务,不溯及既往。

二十九、行为评价满一季度为一个加分周期,每季度最后一天,所有行为评价系统内代理机构与从业人员,除冻结状态或当季度有扣分的,自动加10分,计分不超过该人员分值上限。

三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不得申请进入行为评价系统,已进入的将予以清退:

(一)代理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代理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在泉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前三年内(自申请进入行为评价系统之日上溯三年)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被省级及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招标(采购)代理资格或禁止、限制承接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

(四)从业人员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

(五)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在人脸录入登记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三十一、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对评价系统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属地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视为默认结果,不予受理。

三十二、在收到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书面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项目属地交易中心将联系相关评价主体核实情况,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受理情况书面答复异议人。

三十三、项目属地交易中心决定受理的异议,应依据核查情况分别按如下处理:

(一)异议成立需修改或撤回公示内容的,在书面答复异议人的同时,将原提交至行为评价系统的公示内容予以修改或撤回;

(二)异议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异议人后,行为评价系统公示的内容不做变动。

三十四、一般负面评价信息公示满1月后、严重负面评价信息公示满2月后,期间未再被扣分的受评价代理机构可向该负面评价的评价主体递送情况说明函,评价主体可视情况将公示信息撤下,但计分不予恢复。

 

评价内容与计分标准

三十五、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视为严重负面行为,评价主体依据内容及情节予以扣分。

(一)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的,每发生一次,代理机构扣40分;

(二)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的,每发生一次,代理机构扣40分;存在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每发生一次,代理机构扣40分,情节严重的,可双倍扣分;

(三)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属代理机构受贿的,每发生一次,该代理机构扣40分;属从业人员受贿的,每发生一次,该从业人员扣4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20分;

(四)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应保存的招标资料,属代理机构实施的,每发生一次,该代理机构扣40分;属从业人员实施的,每发生一次,该从业人员扣4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20分;

(五)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或资料,属代理机构泄露的,每发生一次,该代理机构扣40分;属从业人员泄露的,每发生一次,该从业人员扣4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20分;

(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代理业务或中断代理活动,且未提前通知招标人(采购人)的,每发生一次,代理机构扣20分;

(七)因代理机构原因,没有依照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依法必须进场招标的工程,未按规定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依照规定必须采用电子标书形式招标而没有采用的;属施工招标项目的,在将有关部门审核或备案的最高控制价书面材料送至交易中心之前便进行开标的,每发生一次,代理机构扣20分;

(八)因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失误引发争议,造成招标(采购)活动暂停、延误或无法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发生一次,该从业人员扣2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10分;

(九)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交易中心通报批评或因其原因影响结果遭投诉查证属实的,每发生一次,受批评或投诉的从业人员扣2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1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双倍扣分;

(十)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擅自修改招标人(采购人)加盖公章的资料文件的,每发生一次,该从业人员扣1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5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双倍扣分;

(十一)开、评标时,到场人员不是原先约定项目组成员,且未按规定向中心提交变更备案的,每发生一次,未到场原项目组成员扣1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3分/人次。产生该评价的,属地交易中心应联动报送至“省评价系统”;

(十二)开、评标时,项目组成员无故未到场、早退或擅自离岗情形的,每发生一次,该从业人员扣1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3分,该从业人员属项目负责人的扣1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5分。产生该评价的,属地交易中心应联动报送至“省评价系统”;

(十三)开、评标时,未认真维持现场秩序,致使开、评标组织混乱,导致项目开、评标不能正常进行或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脱岗、串岗的,每发生一次,该从业人员扣1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5分。产生该评价的,属地交易中心应联动报送至“省评价系统”;

(十四)开标时,未经批准使用自备摇取(抽取)设备、软件,经劝告仍不改正的;或采用与招标文件或其他规定不符的摇取(抽取)方式,经劝告仍不改正的。每发生一次,项目组成员每人扣1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5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双倍扣分;

(十五)评标时,擅自发表倾向性言论,或代替评标评委进行评标评审的,每发生一次,该从业人员扣1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3分。

三十六、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视为一般负面行为,评价主体依据内容及情节予以扣分。

(一)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服务态度恶劣,招投标知识不足,“一问三不知”,不懂操作招投标相关软件,服务水平低下的,每发生一次,该从业人员扣1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3分。产生该评价的,属地交易中心应联动报送至“省评价系统”;

(二)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项目组成员集体迟到的,项目组成员每人扣10分;项目组成员迟到超过30分钟的,每发生一次,该从业人员扣5分,截至开标时间仍未到场的,按无故未到场处理;

(三)因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原因,延误项目招标进程的,每发生一次,该从业人员扣1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3分;

(四)项目组成员对接不顺畅、响应不及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每发生一次,该成员扣5分,同时代理机构扣2分;

(五)项目组成员未按规定协助招标人(采购人)收集、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资料的,每发生一次,该成员扣5分,同时代理机构扣2分;

(六)因项目组成员在系统、软件中设置了错误参数,导致投标人在制作标书环节出错、在申请电子保函方面出错的,进而延误或影响招投标进程的,每发生一次,项目组成员每人扣5分,同时代理机构扣2分;情节严重,造成无法正常开标评标的,要求系统、软件回退操作的,可双倍扣分;

(七)因项目组成员原因,未能及时发布招标公告、答疑纪要(更正公告)、中标公示等重要公告的,每发生一次,项目组成员每人扣5分,同时代理机构扣3分;

(八)因项目组成员原因,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更正公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重要资料内出现纰漏、歧义、前后矛盾,造成负面影响的,每发生一次,项目组成员每人扣5分,同时代理机构扣3分;

(九)代理机构因故推迟开标,但未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报备的,每发生一次,代理机构扣5分,无理由推迟的且未报备的,每发生一次,代理机构扣10分;

(十)因项目组成员原因,开标记录、评标数据出现录入错误并影响评标的,每发生一次,项目组成员每人扣3分,同时代理机构扣2分;未及时改正,影响中标结果并将错误结果公示的,项目组成员每人扣1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5分;

(十一)因项目组成员原因,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移交现场资料,需封存标书或样品未及时封存的,每发生一次,项目组成员每人扣5分,同时代理机构扣3分;

(十二)因代理机构原因,在中标通知书发布15天后,仍未向项目属地交易中心递交项目归档材料的或未按目录要求提供、未按规定封装的,每发生一次,该项目负责人扣5分,同时代理机构扣2分;逾期未提交每超过10天的,该项目负责人加扣5分,同时代理机构加扣2分;

(十三)项目组成员在开标前发生变动,有向项目属地交易中心备案,但发生频繁的,3个月内变动达到三次的,该被变更成员扣5分;6个月变动达到五次的,该被变更成员扣1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5分;12个月内变动达到八次的,该被变更成员扣20分,同时代理机构扣10分,以上计分可叠加扣除。

三十七、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视为轻微负面行为,评价主体依据内容及情节予以扣分。

(一)因项目组成员原因,在项目登记、信息发布时,多次填错关键内容,要求系统退回操作的,每发生一次,该成员扣3分;

(二)因客观原因,项目组成员迟到、早退,但有向项目属地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每发生一次,该成员扣2分;

(三)项目组成员未按项目属地交易中心要求进行规范着装、挂牌的;衣衫不整、穿着奇装异服、留奇异发型遭投诉查证属实或遭相关检查通报的,每发生一次,该成员扣2分;

(四)评标时,项目组成员发现评标评委未按项目属地交易中心要求,将通讯工具带进评标区域甚至使用,但不加以制止的,每发生一次,该成员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双倍扣分;

(五)因代理机构组织不力等原因,造成开评标场所环境脏、乱、差的,该项目组成员每人扣2分;被有关部门明察暗访通报批评的,该项目组成员加扣5分,同时代理机构扣5分;

(六)评标时,代理机构未提前与评标评委协商,在餐点时间未提供用餐被评标评委投诉的,每发生一次,代理机构扣2分;

(七)评标结束后未按规定发放劳务报酬和异地差旅费用,相关单位收到评标评委投诉举报并查实的,每发生一次,代理机构扣2分;

(八)因项目组成员原因,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关闭电器、设备的,每发生一次,项目组成员每人扣2分;因此造成设备损坏的,需追究相关责任,加扣5分;

三十八、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视为良好行为,评价主体依据内容及情节予以加分。

(一)代理机构上年度或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表彰的,以发放证书时间为准,每获得一个表彰,代理机构分别加10分、5分、3分;

(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上年度或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表彰的,以发放证书时间为准,每获得一个表彰,该从业人员分别加20分、10分、5分,同时代理机构分别加6分、4分、2分;

(三)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本年度进入各行政监督部门设置的排行榜,排名靠前(前十名)或进入优秀榜(红榜)的,以文件时间为准,属代理机构受到表扬的,每发生一次,该代理机构加5分;属从业人员受到表扬的,该从业人员加5分,同时代理机构加3分;

(四)代理机构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活动(自身非被投诉主体),提出良好建议被采纳且有助于投诉案件客观、公正、有效处理的,根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出具的文书为准,每次代理机构加2分;

(五)开、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评标评委等招投标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反映,经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每次代理机构加2分。

三十九、以上评价涉及加减计分的,除条款内明确表示可叠加的,均只做一次计分,不重复累计。

四十、泉州市招标投标协会、泉州市政府采购协会旨在推动我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协会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相关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可通过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分值上限,并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提高自身分值上限,具体办法如下:

(一)每参加1次由泉州市招标投标协会、泉州市政府采购协会主办的线上、线下培训,培训结束之日起一年内,该从业人员分值上限提高5分;

(二)每参加1次由泉州市招标投标协会、泉州市政府采购协会协办的线上、线下培训,培训结束之日起一年内,该从业人员分值上限提高2分;

(三)总分值上限提高不得超过110分;

 

附  则

四十一、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四十二、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表1

泉州市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场内即时评价表

评价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从业人员姓名

 

评价事由

 

评价依据

 

计  分

 

评价日期

 

备  注

 

注:支撑评价的证据照片或文件文书等附后。

附表2

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外评价计分表

评价录入单位(盖章):

代理机构名称

 

评价依据材料

 

评价内容

 

评价依据

 

计  分

 

评价日期

 

备  注

 

注:支撑评价的证据照片或文件文书等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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