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锋林:具有“看门人”地位的大型平台,应履行更严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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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锋林:具有“看门人”地位的大型平台,应履行更严格义务

2023-12-28 11: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举办了"竞争法视野下的平台自我优待"研讨会,来自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科技大学、湖北经济学院的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尹锋林围绕“平台双轮垄断与微信屏蔽”进行分享。

首先,尹锋林认为,双轮垄断的本质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在市场中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将基础服务优势,从第一个市场向第二个市场或新兴市场延伸的行为。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与传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有本质区别。平台双轮垄断的成因是信息技术成为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工具,超大型互联网平台是利用信息技术的集大成者,触角延伸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多边市场的特征,并存在网络效应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平台经济领域最终存活的企业多为垄断数字资源的头部企业。

尹锋林指出,互联网平台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例如,微信为社交性质的即时通讯工具,且很多政府机构入驻微信,由于微信具有主体准入等规则制定的权力,其公共管理职能愈加明显。例如,微信商标注册案中,法院认为腾讯微信已经有了海量用户,具有一定的公共职能,如果把该商标给予其他企业,就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对市场秩序造成消极影响。

其次,尹锋林认为平台双轮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平台的双轮垄断,特别是对下游市场的自我优待,会影响下游市场的市场活力,使其他的竞争企业难以与平台的关联企业展开竞争,存在“杀手性并购”(killer acquisitions)的风险;

第二,平台的双轮垄断会造成信息垄断。互联网经济领域,双轮垄断让平台能够获得的数据越来越多,引发政府管理与消费者保护问题。一旦平台对数据拥有完全的垄断权力,消费者选择其他竞争企业时,会面临数据迁移的不便,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2020年年初,微信对飞书进行屏蔽,让消费者难以便利地使用飞书等相关产品。在进行行为性质判断时,应事先判断微信在中国境内的即时通讯社交服务领域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认定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无论是拒绝行为,还是屏蔽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双轮垄断。但由于利用传统的反垄断理论证明微信在首轮市场或者初始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存在困难,因此该事件尚未发酵为对腾讯垄断行为的指控。

最后,尹锋林对平台双轮垄断的治理提出建议。尹锋林认为,欧盟发布《数字市场法(草案)》的“看门人理论”对我国反垄断法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由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那么就应该由更加客观的数字指标代替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具有看门人地位的平台,需履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义务;没有达到看门人标准的平台,则可以在市场中自由竞争、自由决策。同时,我国《平台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也涉及双轮垄断和滥用平台支配地位问题的认定规则,是反垄断领域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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