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团山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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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市团山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2023-05-08 14: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邵  东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自资罚决〔2023〕53 号

邵东市团山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3年3月12日对你单位(统一社会信任代码:54430582ME1088412F,法定代表人:赵集华,█,████,████,身份证号码 ▊▊▊▊▊▊▊▊▊▊▊▊▊▊▊▊▊▊,住███████████████,电话号码:▊▊▊▊▊▊▊▊▊▊▊。)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村级活动中心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1年4月开始建设村级活动中心,2022年7月办公楼主体竣工,共占用团山镇太平村红建组209.5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林地209.5平方米,包括办公楼建筑占地186.47平方米(门厅12.35平方米)、水泥坪占地23.0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该项目用地选址符合邵东市“三区三线”划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邵东市团山镇太平村法人代表赵集华及曾██的询问笔录;

2.邵东市自然资源规划信息中心测绘图及套合图,现场照片,卫星云遥图,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告〔2023〕4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东自资罚听告〔2023〕44号)进行了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360.75平方米二层办公楼、23.03平方米的硬化坪);

3.对非法占用的209.5平方米处 100元/平方米罚款计20950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邵东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骥玢 刘健斌      地  址:建设中路202号

电  话:▊▊▊▊▊▊▊▊▊▊▊

             邵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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