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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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2024-07-11 19: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 2018-11-14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 字体:小 中 大]

ICS 91.040.99

P 34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159—2018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Use of regulations for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Shelters and resettlement places

2018 - 11 - 07 发布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选址要求 2

5建设要求2

基本要求 2

5.2 建设规模 3

5.3 功能设置 3

5.4 设施配置3

6管理要求4

基本要求4

6.2启用管理4

6.3 标志管理 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避灾安置场所LOGO及城乡避灾安置场所标志示意图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避灾安置点指示牌示意图8

参考文献10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岀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岀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救灾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瑾、陶澄滨、陈蕴韵、曲太东、袁青、邵琦、陈璋、张欢、梁益平、方恒、 周广喆、徐骋、陈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避灾安置场所的术语和定义、选址要求、建设要求和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含新造、新挂牌)、改建(含改造、扩建)的避灾安置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2173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 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3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DB33/ 1066村镇避灾场所建设技术规程

DB33/T 2158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避灾安置场所

由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为受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众及外来人员, 无偿提供临时性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

3.2

避灾安置人员

因受到自然灾害风险威胁或自然灾害袭击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需 要临时安置的避灾人员。

3.3

自然灾害

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 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3.4

突发公共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故灾害、公共卫 生事件 和社会安全事 件。

4选址要求

4.1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覆盖区域内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数量、空间分布和公共设施状况,合 理布局,确保选址安全。

4.2避灾安置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且交通便利、转移便捷,避开下列地段、建筑物和线 路:

――不稳定斜坡或滑坡、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江堤、海塘或溪滩边、旧有河道或山口、谷口;

――工矿排污污染源、病源、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等的下风、下游或下坡;

――危险品或易燃易爆仓库;

高压输电、输油或输气线路。

4.3避灾安置场所应避开自然灾害高发地带,选址要求如下:

――台风多发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不应选择建造在风口地带的建筑,所选建筑宜与周围房屋集中成 片;

――避灾安置场所应选择建在抗震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的建筑,不得选择设置在危险地段的建 筑;

――蓄滞洪区以及洪水威胁的地段,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最高洪水位的影响,选择地势高的 平坦区域,且应避开蓄滞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结的地区及进洪或退洪主流区。

5建设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避灾安置场所的抗震设防应符合GB 18306、GB 50011和GB 50223的相关要求。

5.1.2避灾安置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符合GB 50016相关要求。

5.1.3地震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应参照GB 21734。

5.1.4避灾安置场所主体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台风多发地 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屋盖应采取措施与相邻构件可靠连接,屋顶不应设置天窗。

5.1.5避灾安置场所可以新建确认、改造、修缮等方式建设,可利用以下公共资源:

――县(市、区)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用人防疏散基地、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 院等公共建筑物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

――乡镇(街道)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用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要求的公共设施 进行建设;

――村(社区)级避灾安置点可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文化大礼 堂、党群服务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

5.1.6选择已有公共建筑物设立为避灾安置场所时,使用单位应做好场所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必 要时应进行加固。乡镇(街道)、村级避灾安置点建设应符合DB33/1066的要求。

5.2建设规模

5.2.1避灾安置场所分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其建设规模由容纳受灾群 众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

5.2.2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规模根据自身级别见表1。

表1避灾安置场所规模分类表

规模分类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人)

总建筑面积(廿)

县(市、区)级

3200

3600

乡镇(街道)级

3100

3300

村(社区)级

350

3120

5.3功能设置

5.3.1避灾安置场所应兼顾平时使用和灾时避灾、救灾、临时指挥的功能。

5.3.2避灾安置场所宜分设男女休息室、特殊人员休息室、管理人员办公室、救灾物资储备室、厨房 间和卫生间(必要时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厕所替代),宜设置医疗室。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见表2。

表2避灾安置场所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详表

项目

级别

县(市、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救灾物资储备室

V

V

V

管理用房

男女休息室

V

V

V

特殊人员休息室

V

V

O

办公室

V

V

V

监控(保安)室

V

O

O

附属用房

厨房

V

V

O

食堂

O

O

O

卫生间

V

V

V

注:"""表示应具备该用房;表示可具备该用房。

5.4设施配置

5.4.1避灾安置场所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运行的需要,场所本身应符合建筑、消防等部门的要求。

5.4.2避灾安置场所应有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供存放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 应符合DB33/T XXXX的要求。

5.4.3避灾安置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水、照明和通讯设施,宜设置应急灯和净水器。乡镇级以上避灾安 置中心宜配置指挥通信、发电、医疗急救等设备。各类设施配置见表3。

表3避灾安置场所内各类设施配置

项目

级别

县(市、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物资储备设施

V

V

V

供水设施

V

V

V

照明设施

V

V

V

通讯设施

V

V

O

温度调节设施

V

V

V

消防设施

V

V

V

环卫设施

V

V

V

广播(指挥)系统

V

O

O

临时供电设施

V

O

O

医疗急救设施

V

O

O

淋浴设施

V

V

V

视频监控

V

V

O

注:"""表示应具备该设施;表示可具备该设施。

6管理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避灾安置场所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员会负责管理,产权单位协助配合日常维护管理。

6.1.2避灾安置场所权属单位应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工作,签订避灾安置场所管理使用协议,指定 专人配合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和避灾设施安全。县(市、区)级政府可确 定临时避灾安置场所,产生的费用由县级政府承担。

6.1.3避灾安置场所使用单位应做好各类救灾物资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更新、补充。

6.1.4避灾安置场所的主体建筑、电线电路、消防设施等要定期检查维护,并予以记录。

6.1.5避灾安置场所内应张贴悬挂有关图片资料、运行管理制度,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6.1.6避灾安置场所应严格进行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医治或转送受伤、患病人员,防止 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6.2启用管理

6.2.1启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启用避灾安置场所: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 ――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发布紧急转移指令时;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面临威胁时;

其他条件需要启用时。

6.2.2启用方式

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宣布避灾安置场所应急启用,并统一指挥管理。民政、公安、交通、卫生、教育、 建设等部门各负其责,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避灾群众的转移安置。

注:在特别紧急情况下,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门。

6.2.3服务保障

1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避灾安置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对避灾 安置人员进行登记,做好食物等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发放、登记,安排好群众的基本生活,安抚受灾群 众情绪,掌握避灾群众的动态,维护好避灾安置场所秩序。

2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后,向转移安置群众提供的第一餐可为方便食品,之后避灾安置场所应自 行选择方法制作热食,购买热食并提供。

6.2.4响应终止

1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撤离回迁指令后,管理服务人员应组织避灾人员有序撤离。

6.2.4.2避灾人员撤离后,管理服务人员应及时对避灾安置场所物品、设施进行整理和补充。

6.3标志管理

6.3.1避灾安置场所建筑外墙应明显设置全省统一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中心"、"避灾 安置点"标识牌(见附录A),便于引导群众转移安置。

6.3.2通往避灾场所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全省统一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避灾安置 中心、村(社区)避灾安置点"指示牌(见附录B)

注:若该避灾安置场所为多个村(社区)提供服务保障,应在其建筑外墙、多个路口或路边建筑上设置引导路标, 其标识牌、指示牌应表述为"XX村(社区)、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

6.3.3避灾安置场所各功能分区和人员疏导的标识牌、安全警示标志齐备明晰,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在启用时及时将标识牌设置在相应位置。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避灾安置场所LOGO及城乡避灾安置场所标志示意图

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LOGO示意图

颜色:•为C100

•为C100、Y100

•为M50、Y100

图A.1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LOGO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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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灾安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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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灾安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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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灾安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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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格:600X400X20mm (弧血)材料,饮金小的钢板、蚀刻絹漆字体:方正組宋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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