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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 2018-11-14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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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40.99 P 34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159—2018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Use of regulations for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Shelters and resettlement places 2018 - 11 - 07 发布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选址要求 2 5建设要求2 基本要求 2 5.2 建设规模 3 5.3 功能设置 3 5.4 设施配置3 6管理要求4 基本要求4 6.2启用管理4 6.3 标志管理 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避灾安置场所LOGO及城乡避灾安置场所标志示意图6 附录B (规范性附录)避灾安置点指示牌示意图8 参考文献10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岀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岀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救灾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瑾、陶澄滨、陈蕴韵、曲太东、袁青、邵琦、陈璋、张欢、梁益平、方恒、 周广喆、徐骋、陈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避灾安置场所的术语和定义、选址要求、建设要求和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含新造、新挂牌)、改建(含改造、扩建)的避灾安置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2173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 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3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DB33/ 1066村镇避灾场所建设技术规程 DB33/T 2158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避灾安置场所 由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为受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众及外来人员, 无偿提供临时性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 3.2 避灾安置人员 因受到自然灾害风险威胁或自然灾害袭击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需 要临时安置的避灾人员。 3.3 自然灾害 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 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3.4 突发公共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故灾害、公共卫 生事件 和社会安全事 件。 4选址要求 4.1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覆盖区域内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数量、空间分布和公共设施状况,合 理布局,确保选址安全。 4.2避灾安置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且交通便利、转移便捷,避开下列地段、建筑物和线 路: ――不稳定斜坡或滑坡、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江堤、海塘或溪滩边、旧有河道或山口、谷口; ――工矿排污污染源、病源、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等的下风、下游或下坡; ――危险品或易燃易爆仓库; 高压输电、输油或输气线路。 4.3避灾安置场所应避开自然灾害高发地带,选址要求如下: ――台风多发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不应选择建造在风口地带的建筑,所选建筑宜与周围房屋集中成 片; ――避灾安置场所应选择建在抗震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的建筑,不得选择设置在危险地段的建 筑; ――蓄滞洪区以及洪水威胁的地段,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最高洪水位的影响,选择地势高的 平坦区域,且应避开蓄滞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结的地区及进洪或退洪主流区。 5建设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避灾安置场所的抗震设防应符合GB 18306、GB 50011和GB 50223的相关要求。 5.1.2避灾安置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符合GB 50016相关要求。 5.1.3地震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应参照GB 21734。 5.1.4避灾安置场所主体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台风多发地 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屋盖应采取措施与相邻构件可靠连接,屋顶不应设置天窗。 5.1.5避灾安置场所可以新建确认、改造、修缮等方式建设,可利用以下公共资源: ――县(市、区)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用人防疏散基地、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 院等公共建筑物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 ――乡镇(街道)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用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要求的公共设施 进行建设; ――村(社区)级避灾安置点可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文化大礼 堂、党群服务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 5.1.6选择已有公共建筑物设立为避灾安置场所时,使用单位应做好场所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必 要时应进行加固。乡镇(街道)、村级避灾安置点建设应符合DB33/1066的要求。 5.2建设规模 5.2.1避灾安置场所分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其建设规模由容纳受灾群 众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 5.2.2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规模根据自身级别见表1。 表1避灾安置场所规模分类表 规模分类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人) 总建筑面积(廿) 县(市、区)级 3200 3600 乡镇(街道)级 3100 3300 村(社区)级 350 3120 5.3功能设置 5.3.1避灾安置场所应兼顾平时使用和灾时避灾、救灾、临时指挥的功能。 5.3.2避灾安置场所宜分设男女休息室、特殊人员休息室、管理人员办公室、救灾物资储备室、厨房 间和卫生间(必要时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厕所替代),宜设置医疗室。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见表2。 表2避灾安置场所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详表 项目 级别 县(市、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救灾物资储备室 V V V 管理用房 男女休息室 V V V 特殊人员休息室 V V O 办公室 V V V 监控(保安)室 V O O 附属用房 厨房 V V O 食堂 O O O 卫生间 V V V 注:"""表示应具备该用房;表示可具备该用房。 5.4设施配置 5.4.1避灾安置场所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运行的需要,场所本身应符合建筑、消防等部门的要求。 5.4.2避灾安置场所应有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供存放救灾物资。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 应符合DB33/T XXXX的要求。 5.4.3避灾安置场所应有完善的给水、照明和通讯设施,宜设置应急灯和净水器。乡镇级以上避灾安 置中心宜配置指挥通信、发电、医疗急救等设备。各类设施配置见表3。 表3避灾安置场所内各类设施配置 项目 级别 县(市、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物资储备设施 V V V 供水设施 V V V 照明设施 V V V 通讯设施 V V O 温度调节设施 V V V 消防设施 V V V 环卫设施 V V V 广播(指挥)系统 V O O 临时供电设施 V O O 医疗急救设施 V O O 淋浴设施 V V V 视频监控 V V O 注:"""表示应具备该设施;表示可具备该设施。 6管理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避灾安置场所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员会负责管理,产权单位协助配合日常维护管理。 6.1.2避灾安置场所权属单位应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工作,签订避灾安置场所管理使用协议,指定 专人配合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和避灾设施安全。县(市、区)级政府可确 定临时避灾安置场所,产生的费用由县级政府承担。 6.1.3避灾安置场所使用单位应做好各类救灾物资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更新、补充。 6.1.4避灾安置场所的主体建筑、电线电路、消防设施等要定期检查维护,并予以记录。 6.1.5避灾安置场所内应张贴悬挂有关图片资料、运行管理制度,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6.1.6避灾安置场所应严格进行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医治或转送受伤、患病人员,防止 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6.2启用管理 6.2.1启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启用避灾安置场所: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 ――当地人民政府视情发布紧急转移指令时;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面临威胁时; 其他条件需要启用时。 6.2.2启用方式 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宣布避灾安置场所应急启用,并统一指挥管理。民政、公安、交通、卫生、教育、 建设等部门各负其责,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避灾群众的转移安置。 注:在特别紧急情况下,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门。 6.2.3服务保障 1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避灾安置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对避灾 安置人员进行登记,做好食物等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发放、登记,安排好群众的基本生活,安抚受灾群 众情绪,掌握避灾群众的动态,维护好避灾安置场所秩序。 2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后,向转移安置群众提供的第一餐可为方便食品,之后避灾安置场所应自 行选择方法制作热食,购买热食并提供。 6.2.4响应终止 1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撤离回迁指令后,管理服务人员应组织避灾人员有序撤离。 6.2.4.2避灾人员撤离后,管理服务人员应及时对避灾安置场所物品、设施进行整理和补充。 6.3标志管理 6.3.1避灾安置场所建筑外墙应明显设置全省统一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中心"、"避灾 安置点"标识牌(见附录A),便于引导群众转移安置。 6.3.2通往避灾场所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全省统一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避灾安置 中心、村(社区)避灾安置点"指示牌(见附录B) 注:若该避灾安置场所为多个村(社区)提供服务保障,应在其建筑外墙、多个路口或路边建筑上设置引导路标, 其标识牌、指示牌应表述为"XX村(社区)、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 6.3.3避灾安置场所各功能分区和人员疏导的标识牌、安全警示标志齐备明晰,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在启用时及时将标识牌设置在相应位置。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避灾安置场所LOGO及城乡避灾安置场所标志示意图 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LOGO示意图 颜色:•为C100 •为C100、Y100 •为M50、Y100 图A.1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LOGO示意图 -xxxOTSLZ 尴灾安置中心 xxxft«4i k k x X M • * k > K XXX乡镇(街道) 避灾安置中心 xxx M( • M)K ft M xxxH(社区) 避灾安置点 xx> R < * M I K * H 观格:600X400X20mm (弧血)材料,饮金小的钢板、蚀刻絹漆字体:方正組宋简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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