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遵义中心城区停车收费标准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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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遵义中心城区停车收费标准有调整

2023-12-23 16: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完善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合理停放及使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遵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遵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中大型车高于小型车、超大型车高于中大型车”以及“暂停不收费、短停少收费、长停多收费”的原则,制定新的精细化、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进一步细化区域和时段划分,合理调节供求关系,引导车辆向室内及非中心区域停车场分流。

二、定价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政府定价: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位收费(道路机动车停车位是指经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管等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位);政府全额投资建成的停车场收费;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交枢纽站、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收费;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立医院、图书馆、大专院校、体育场馆(所)、殡仪馆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

政府指导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

市场调节价:除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其中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区域划分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遵义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区域,中心城区除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区域以外的区域由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其余县(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各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城市道路停车位区域。根据城市布局、道路交通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情况,将停车收费道路划分为三类区域,一类区停车位数占总收费停车位的20%左右、二类区占总收费停车位的50%左右,下余为三类区域。(具体区域划分见附件1)。

(二)公共停车场收费区域。根据停车资源紧缺程度以及城市区域经济水平,将遵义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公共停车场收费区域划分为中心区域和非中心区域。中心区域为东到永安大道、湘江和平大道,南到(新)南白收费站,西到桃溪寺、共青大道、(南白)西大街(包括两侧居民密集居住区),北到九节滩(包括汇川大道居民密集居住区)以内的地区,新蒲新区东至迎宾大道,南至新龙大道(包括两侧居民密集居住区),西至新南大道(包括两侧居民密集居住区),北至滨湖路、校园一号路、平安大道(包括两侧居民密集居住区)。中心区域以外区域为非中心区域。

四、车型分类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30座以下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3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五、收费标准

(一)公共停车场收费

(二)城市道路停车位收费

(三)混合类停车场收费。同一停车场存在不同价格管理类型的停车位,且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

六、收费时段

城市道路停车位停车收费时段为白天7:00-21:00,夜间21:00-7:00。白天时段按停放时间收,夜间时段按停放次数收。

七、优惠政策

(一)停放免费时间。公共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停车30分钟以上的,扣减30分钟后按规定计费;城市道路停车位停放时间在15分钟(含)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停车15分钟以上的,扣减15分钟后按规定计费。

(二)特种公务车辆停放免费。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卫生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医疗废弃物转运车、殡葬车和环卫车免收停放服务费。

八、相关要求

(一)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原则实行最高限价,经营者可按政府定价标准下浮执行。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因建设成本较大,收费标准可按政府定价标准上浮15%范围内执行。

(二)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公办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因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社会车辆严重挤占本停车场停车位,确需收费调节停车位资源的,区级(含)以下收费单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区级以上收费单位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在扣除其本单位车辆停放服务成本后从低制定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要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因机动车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人员要佩戴与收费主体相符的服务牌证,对未佩戴服务牌证、未按规定标准收费、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四)停车服务企业要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才能按本通知规定收费,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要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收费类区、收费标准、收费主体、定价主体、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照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见附件2)。

(五)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六)鼓励停车服务企业建设智慧化停车设施,采用互联网云服务技术,开展停车数据统一采集、统一调度管理,加强停车诱导和收费管理的便利化智能化建设,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

(七)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便利和优惠。

(八)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拓展“信用停车”应用场景,依托“信用中国(贵州遵义)”网站开展停车守信激励,释放更多信用红利,营造全市“知信、守信、用信”的社会氛围。

九、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2023年6月25日

来源: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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