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遵义几号解封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2023-06-03 17: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该案件为申请法院解除查封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团队在确定查封只能通过提起执行异议才能解除后,开始收集证据材料并进行分析,并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前往土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土地查封信息

为明确案涉土地现势查封及历史查封的顺位及具体查封情况,我们首先前往土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土地登记、查封信息及土地历史查封信息,同时复印了全套的查封对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查封材料。

2. 前往遵义法院调阅原执行案件卷宗材料

为证明遵义法院在对案涉土地执行处置过程中系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的处置工作,我们再次前往遵义法院调取并复印了全套的执行案件卷宗材料。

3.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整理

在本案执行异议过程中,最能有力支撑我方申请事项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因此,依据该条法律规定,案件需要证明以下几个内容:

(1)拟解除查封的查封生效时间

我们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作为证据,证明上海法院的查封均在2021年2月7日生效。

(2)以物抵债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我们以遵义法院执行卷宗里的裁定书送达回证及物抵债裁定书为证据,证明裁定书系于2020年11月25日向A公司进行送达,在送达后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3)以物抵债裁定的权利可以排除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以物抵债裁定能够实现物权的变更,在以物抵债裁定生效时,土地权利即不再属于B公司而变为A公司,A公司有权以该土地的无情排除法院执行。

另外,为避免上海法院认为遵义法院在执行处置过程中存在错误,我们对遵义法院在处置案涉土地过程中对执行处置权,执行处置流程也提供了证据进行证明。

4. 执行异议立案并参与案件听证会

在执行异议材料准备完毕后,我们先行前往上海法院进行了执行异议立案,在执行异议案件初审过程中也与异议审查法官进行了初步沟通。后接到上海法院通知,我们再次前往上海就案件进行听证会,在听证会过程中对前期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举证质证。

案件材料

1. 执行异议申请书

2. 证据清单

三、裁判观点及裁判结果

经审理,2021年9月10日,我方收到该案件的执行异议裁定书,上海法院基本采纳我方观点,支持我方当事人的申请,但对于两轮的查封性质不同,法院在裁定书中有不同的认识:

1. 对于上海法院在土地设置的首轮查封,上海法院认为我方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规定的情形,我方的权利可以排除执行,逐裁定中止执行并解除案涉土地的查封。

2. 对于上海法院在土地设置的二轮查封,上海法院认为因该轮查封尚未生效,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予以了驳回。但裁定书送达后我们继续与异议审查法官进行沟通,法官表示虽然将二轮查封的执行异议进行了驳回,但在前案的首封解除,二轮查封递补生效后,上海法院执行局也将依职权解除后续的查封。

执行异议裁定书(裁定内容节选)

END

微信视频号搜索@惟胜道的书房 观看更多视频

#律师台球赛 #现代律师活动

▼ 点击观看完整版视频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