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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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

2024-07-17 00: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国法律对儿童的保护在民法层面很大程度上借助于监护制度,通过监护人来实现。而事实上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往往就是具有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在这种加害人与监护人重合的情况下,监护制度很难发挥作用。

  如何让这些无辜的孩子免受伤害,走出家暴阴影,成为让人深层思考的问题。

  家暴给孩子带来身心双重重创

  近些年来,我国在反家庭暴力领域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是缺乏利益代言人的家暴受害儿童尚没有获得应有的关注。对于一些儿童而言,家庭实际上仍然是披着温情外衣的不设防的危险空间。

  长期处于暴力环境中的未成年人,家暴不仅伤害他们的身体,也对其心理成长造成影响,甚至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轻者会使受害儿童产生畏惧感和轻度的心理障碍,重则使他们悲观失望,甚至是绝望,进而会产生轻生念头或者报复社会的偏激心理,形成‘暴力循环’现象。”

  全国妇联权益部一项针对儿童的调查表明,在暴力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发生自杀的可能性比正常家庭高6倍,犯罪机会高74倍。家暴给孩子带来身心双重伤害,因此,对家暴中的儿童的保护刻不容缓

  家暴维权立法还存诸多空白

  可否有健全的法律手段解决儿童家暴这一社会难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女士遗憾地指出,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目前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仍存困难。“在处理各类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时,社会上很多人包括司法系统尤其是一些基层办案人员,往往认为这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便干预。同时,目前在我国如发生儿童家庭暴力事件,除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司法机关很少主动介入和采取措施。”观念以及制度的困境影响了对施暴父母违法行为的处罚,客观上纵容了父母的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相关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的报告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很难被发现。”黄晴宜委员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立法没有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具体规定,未成年人本身又没有能力提起申请,导致案件进入不到司法程序。因此,在没有其他亲属帮助告诉时,施虐监护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种种现实表明,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立法,为反对家庭暴力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依据。就此,一些代表委员纷纷指出,国外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隔离和救济制度可供参鉴。

  例如,美国和英国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即要求外科医生、护士及其他健康服务人员,老师、学校的法律顾问、学校的行政人员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从事儿童看护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等这些与儿童服务有关的人员发现儿童受到虐待时,应当及时向儿童福利局或者儿童福利部报告。作为专门处理儿童虐待问题的政府机构,美国的儿童福利局和英国的儿童服务部会有专门人员接听咨询,发现儿童需要紧急庇护或者需要对家庭干预时,会及时干预,将受到严重伤害的儿童带离家庭,通过寄养或者机构内安置等方式予以庇护。“对于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黄委员说。

  健全保护机制让儿童远离伤害

  家庭暴力不姓“家”,而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要根治家庭暴力需多机构合作,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力量。

  刘委员建议,由国家财政拨款设立儿童救助中心,发现有成年人生存条件恶劣时,不管大人和孩子是何种关系,先暂时强制剥夺大人对孩子的看护权,给他们提供食宿,并给他们提供一定的教育。

  黄委员呼吁国家尽快制定出台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为各地各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可操作性指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预防和矫治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对策建议

  一是通过在立法上逐步完善来加以预防和矫治。要将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以立法的形式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明确规定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并明确规定对施暴者的惩处。要建立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得预防和救济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有法可依,有制可循,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是提高儿童自我防范家庭暴力的意识。儿童在家庭暴力中处于被动地位,没有防卫意识。面对父母的施暴只是逆来顺受,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要培养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灌输自我保护的思想。学校要把自我保护教育当作素质教育中的重要环节,用一些生动的例子教育儿童如何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让他们知道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样做,并教育儿童警惕、识别、躲避可能发生的性侵犯。

  三是加强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司法行政机关、宣传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家长开展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宣传,使家长明确对儿童施暴的责任和后果,减少和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营造保护儿童的社会环境。

  四是建立多机构多部门的社会支持体系。妇联和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直接干预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予以制止,教育和监督虐待儿童的行为。同时对虐待儿童的父母进行心理疏导,减轻他们自身的压力,就如何教育好孩子做好辅导工作。医疗机构要建立专门帮助受虐待儿童的治疗项目,包括身体上的、精神上的和心理上的救治。社会工作机构要开设儿童危机热线,设立儿童避难所,成立维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志愿者队伍,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儿童提供法律保护与救助。

  “防止和抵制家庭暴力,必须从学校教育做起,让每个孩子心灵的天空飘扬起白丝带,从小养成尊重人权、人格、自由、平等的公民意识,学会用‘非暴力’的文明方式对待家庭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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