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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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7-13 14: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文件制订背景

  历年来,我市殡仪馆一直存在馆内无人认领遗体超期存放及处理工作“老大难”问题。从统计数据来看,市殡仪馆在馆超期存放遗体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即使在近三年每年有清理行动情况下,每年超期存放遗体(存放时间超90天)净增长50具以上。截止2020年1月31日,市殡仪馆历年积存的超期存放遗体共计559具(存放时间超90天),占比冷藏设备总量78.6%,存放时间最长的达16年之久,10年以上的有24具,1年以上的有380具。超期存放遗体的长期积压,不仅占用和耗费巨大的公共资源,也使我市殡葬公共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亦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

  2018年6月,省民政厅印发了《开展长期存放无人认领遗体处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长期存放无人认领遗体处理专项行动。2018年7月,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等12部门印发了《广东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问题作为其中一项整治内容。行动过程中,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集中处理了部分无人认领的超期存放遗体,但是行动结束后,超期存放遗体积压数量又再度呈上升态势。2020年2月27日和3月31日,市政府两次组织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召开协调会,对超期存放遗体处理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会议要求参考外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出台我市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建立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我市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问题。

  二、文件制定基本原则和目标

  《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共19条,制定过程遵循五项原则:一是遵循上位法;二是依据部门规章;三是立足实际,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问题;四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五是提升服务和保障水平,强化责任。

  《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明确了制订的依据,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财政、民政、卫生、外事、港澳台办、民族宗教等部门和机构在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关处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相关工作流程,从而达到规范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工作目标。预期办法出台后,可填补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中的政策空白,为各职能部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提供政策依据、操作指引和经费保障,进而从根本上解决我市的超期存放遗体处理问题。

  三、文件内容解读

  第一条明确了制订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至十二条规定了公安、医疗卫生、民政、殡仪馆的工作职责,以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遗体接运和防腐、无人认领遗体调查取证、公告处理(包括患传染病死亡和特殊情况的遗体)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骨灰留存和处置及建档备案问题。

  第十四条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政策允许土葬10个少数民族和涉外人员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部门以及政策依据。

  第十五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及DNA检测和公告费用申报及核拨的经费保障渠道。

  第十六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及核拨的经费保障渠道和核拨方式。

  第十七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明确了有关期限的计算方式。

  第十九条规定了实施时间及期限,以及评估修订的条件。

  四、文件名称解读

  (一)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遗体:一是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二是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指根据2014年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公安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使用全省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签发流程和签发主体参照上述通知以及省卫生健康委、公安厅、民政厅《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医函〔2019〕21号)执行。

  (三)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体内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终;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工伤、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或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

  (四)累计防腐:指遗体从开始进入殡仪馆防腐到火化处理当天日期的总时间。

  (五)市级报刊:目前指东莞日报或者东莞时报。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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