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公安部交管局实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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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公安部交管局实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通知

2024-07-11 07: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闽交警网传〔2009〕248号

 

转发公安部交管局实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通知

各交警支队:

现将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实施国家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组织学习。《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以下简称“新国标”)是强制性标准,不但新增了一些交通标志和标线,而且还对相关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及其要求等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各地要及时征订,组织学习贯彻,使民警理解、掌握和准确运用新国标。

二、全面排查。要根据新国标的相关要求,主动联合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共同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对辖区现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逐一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实地调查,建立并完善辖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明细台帐。

三、认真整改。要将交通标志和标线调查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或报送相关主管部门,争取纳入2010年度的项目预算,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对不符合新国标要求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尤其是禁令、指示性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尽快予以更换,并力争2010年上半年前完成不符合新国标要求的交通标志和标线整改工作。

四、严格执行。对于新增或更换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其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都必须严格按照新国标的相关要求执行。在日常执勤执法和事故处理中都必须按新国标及其相关要求作为依据。

五、广泛宣传。要依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宣传媒介,针对不同群体,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深入、具体又形象地宣传新国标,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充分发挥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引导与提示等作用。

各支队贯彻落实情况于2010年2月1日前将报总队交管处。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总队领导,机关各单位。

 

关于实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国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2009年11月25日,我局收到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一部分:总则》(GB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二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三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上述标准于2009年5月25日经国标委批准发布,2009年7月1日实施,请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1.GB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一部分:                                       

总则》(详见公安部交管局网页)

2.GB5768.2-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二部分:道路交通标志》(详见公安部交管局网页)

3.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三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详见公安部交管局网页)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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