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全方位、全过程、深层次的网络暴力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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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全方位、全过程、深层次的网络暴力治理体系

2024-01-11 20: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江东 王立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视觉中国/供图

作者|江东 王立源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2445个字,预计阅读需7分钟▼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6日。《征求意见稿》主要着眼于网络暴力的源头治理和过程治理,并将重心放在平台治理上,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暴力治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有助于遏制网络暴力行为的产生和传播,保障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网络暴力案件频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2022年11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202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对网络暴力的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法律救济、综合治理等方面内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网络暴力法治化综合治理体系,落实网络暴力治理中作为关键一环的平台责任,为从源头治理减少网络暴力提供制度保障。

主要亮点

明确“网络暴力”的概念。作为社会公众针对网络中存在的暴力行为的概括性称谓,“网络暴力”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征求意见稿》首次在部门规章中,将网络暴力信息定义为:“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该定义突破网络暴力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二元范畴,除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类明确违法的行为外,还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纳入了网络暴力行为的治理框架内,更加注重网络暴力行为对被侵害人的实质性影响。

以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主要规制对象,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追责三个阶段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置法律义务,进一步强化对网络暴力当事人的保护,抑制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事前预防阶段,主要强调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和预警。虽然《征求意见稿》已明确了网络暴力的定义,但在实践中要做到精准区分网络暴力与舆论监督、善意批评仍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在实践中总结网络暴力信息的标准,实现精准防护。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动态监管涉网络暴力重点账号,并建立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风险,并迅速启动防控措施,以此来减少网络暴力侵害。事中监管阶段,一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强调遏制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并对于网络暴力信息传播者履行管理职责,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得渲染炒作网络暴力行为;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强调对于网络暴力当事人的反网络暴力保护机制的设置,以“一键防护”为代表的防护功能可以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提醒功能,且在网络暴力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当事人公开表示遭受网络暴力、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这三种情形下,应当由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协助当事人开启一键防护,这体现了对网络暴力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事后维权阶段,《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明显的网络暴力行为投诉举报入口,并提供网络暴力行为一键取证功能,为用户维权、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明确,网络暴力治理中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并立即处理违法违规信息。全方位、全流程的网络暴力行为防控加强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反网暴义务,在平台层面提升了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威慑,有助于从源头上抑制网络暴力行为的产生,为网络暴力当事人提供完善的保护屏障。

进一步明确并创新监管法则,确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中心的监管体系。由于《征求意见稿》的规制主体主要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以监管法则主要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设置。若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除常规的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惩戒措施外,对于因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除罚款外还可责令其暂停信息更新。该处罚可以使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将更多精力放在网络暴力防治中。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强调,对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或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这一从重条款与《指导意见》的规定形成了衔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了平台的反网暴监管职责,对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机构以及网络用户,采取警示沟通、暂停商业收益等一系列措施。此外,对于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违规营利等行为的,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除新增粉丝、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这有助于从根源上治理网络暴力行为。

完善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可以进一步完善。首先,对于如何认定网络暴力行为,应当结合具体场域、行为、次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以此来区分网络暴力与表达自由之间的界限,避免矫枉过正。其次,对于网络暴力定义中的“严重影响身心健康”“道德绑架”“恶意揣测”等非法律术语,可以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归纳以明确具体适用范围,以此来增强《征求意见稿》的可适用性。最后,关于网络暴力协同治理机制,可以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网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分工协作内容,包括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查、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构建全方位、全过程、深层次的网络暴力治理体系,使我国网络暴力行为治理迈上新台阶。

(作者单位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原标题:《构建全方位、全过程、深层次的网络暴力治理体系——《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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